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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要挑戰《國安法》?

黃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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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未必可以自由自在地離開自己的國家,因為,他(或他)│
│ 可能有什麼義務未盡,而且,他(或她)要前往的國家未必 │
│ 會接受他(或她)的入境。但是,一個國民有百分之百的權 │
│ 利回歸本國,因為他(或她)是這個國家的主人。這就是為 │
│ 什麼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會斬釘截鐵 │
│ 地宣稱「任何人進入其本國權利,不能任意加以剝奪」的原 │
│ 因。                         │
│                            │
│ 已經簽署這條國際人權公約的台灣與中國卻公然違反這個人 │
│ 民得以無條件回國的規定。但是,我們願意點出,黃文雄完 │
│ 全有他的權利回台,而海外的中國民運份子也有他們的權利 │
│ 回歸中國!──請聽聽黃文雄的抗辯吧。         │
└────────────────────────────┘
 
(1998年)11月10日,我因為被控《國安法》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入境
的第3條,出庭應訊。過程中,法官問我:「如果你(在海外流亡
時)有管道可以提出申請,你會不會這樣做?」我的回答是:「即使
有,我也不會申請,因為我早就認為該法不但違憲,而且違反政府簽
署過的國際人權公約。我一直等待著在法庭上挑戰它的機會。我很高
興今天有這個機會。」
 
如果讀者不健忘,《國家安全法》是1978年解嚴那年通過的,是取代
戒嚴的大一號鳥籠。大一號的鳥籠寬鬆一點,但鳥籠仍然是鳥籠,只
是很多台灣人忘了它的存在而已。《國安法》所拘束的絕對不只是我
一個人。多數台灣人對還有待正常化的許多反常現象已經見怪不怪。
如果你也是其中之一,請聽我一一道來。《國安法》關係著你作為一
個台灣公民的驕傲和尊嚴。
 
以我被控違反的《國安法》第3條為例。它規定:「人民出入境,應
向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出入境。」
什麼是出入境許可?
 
在比較先進文明的國家,甚至在很多並不那麼先進文明的國家,只要
你持有有效的護照,你便可以隨意出入自己的國境。只有你到其它國
家時,才必須在持有護照之外,另辦簽證。簽證正是一個國家要求它
國人民的出入境許可。根據《國安法》第3條,你出入自己的國境竟
然要辦簽證,所謂中華民國不是把台灣人當外國人嗎?這是對台灣人
多大的侮辱!
 
更可惡的是:侮辱之外,還有歧視。你聽過某些外國人民來台灣時可
以落地簽證吧?落地簽證是到達台灣後才申請出入境許可。可是根據
《國安法》這一條,台灣人在所謂中華民國卻連這點權利都沒有。在
你自己的國土上,你是連某些外國人都不如的二等人!
 
難道這就是某些政客最喜歡說的「台灣優先」和「台灣第一」?
 
「台灣優先」和「台灣第一」不能在台灣關起門來自己喊爽,否則和
精神病患關門自稱上帝有什麼兩樣?台灣之外,還有一個很大的世
界。前面已經提到其它國家對自己國民的尊重。這種尊重還表現在對
出入境的區別上。
 
任何文明國家都對人民出境有某些管制。在適當的程度內,這是合理
的。犯罪的人可能出國逃避責任,譬如說。入境就不然了。只有像蔣
家那樣的獨裁政權才會連自己送上門來的黑名單通緝犯都不敢收。不
敢收,也是故意不收。為什麼?為了懲罰你。假使你出境被限制;除
了不能出國,其它已受保障的人權並不會受到影響。回國的權利如果
被剝奪,就不一樣了。你不能再看到你的家人和家園、不能投票參
選、不能參與建設你的國家和社會。事實上,你所有本來可以享受的
國民權利都會受到剝奪。
 
所有的民主文明國家都對出境與入境有所區分,《國安法》和它的施
行細則卻是一部恐龍的法律,幾乎所有的條文都是出入境合稱並列,
沒有區別。還有,目前你雖然一拿到護照,就幾乎「自動」的拿到出
入境許可,但《國安法》還在那裡,哪天政府開始管制,可卻是隨時
都有「法源」的。這正是大一號的鳥籠所製造的自由民主幻象。
 
如果目前的憲法還值得尊重,它必須先尊重人民的基本自由。憲法第
12條說:「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這一條可以有兩個解釋的方
向:沿襲前朝的恐龍思想,或借鏡民主文明國家所遵守的國際人權標
準。
 
台灣倒也不是沒有國際人權標準。所謂的中華民國在1967年就簽署過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是這個公約簽署在做完「自由
中國」的國際秀後,就鎖在外交部的鐵櫃裡,變成「國家機密」而
已。這個國際公約對人類出國回國的人權都有明白的保障,對出境和
入境也有必要的區分。
 
那天在法庭上,我要求法官行文外交部把這個鎖在鐵櫃裡的「國家機
密」調出來。為了提防外交部不肯放手,我還請她(林麗玲女士)向
外交部提幾個問題,其中之一是:
 
  「中華民國『撤出』聯合國時,蔣介石是不是說過:『……中華
  民國……仍當一本當年參加聯合國之初衷,循守聯合國憲章所揭
  示的目標與原則……』?還有,ROC是不是到今天還沒有宣佈
  它不再是這個公約的一員?」
 
蔣介石和他的外交部當年顯然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否則白色恐怖也不
會持續到「刑法一百條」修正。但這不是我的興趣所在。我最感興趣
的是現任政府對它所繼承的這個及其它七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態度。現
任政府聽說很想「走出去」,成為國際文明社會的一部份。我很想知
道這個「成為」包不包括人權?目前的國際困境有沒有使現任政府聰
明到想包括人權?
 
至於我的案子會有什麼結果,我倒不怎麼在乎。一個人權工作者縱使
不得不入獄觀察獄政,這不也是個非常不便卻也難得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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