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不廢除國民大會?」是台灣修憲的重要話題之一。我主張廢除國 民大會,採取一個國會制。 政治演化有時是政治勢力妥協的結果。在英國之類的國家,一方面要 滿足追求民主化之人民的勢力,因此就設立了下院;另一方面要安撫 當時還在當權的貴族勢力,只好提供一個上院。在美國之類的國家, 一方面要有合眾國全民代表發言的地方,因此就設立了按人口比例選 出的眾議院;另一方面為了維護當時還分割得非常厲害的各州的地方 利益(或州權),只好提供一個以州為單位選出的參議院。兩院制就 是這樣子的政治妥協的產物。 台灣是個沒有貴族和平民之區分的國家。由於領土小、交流頻繁,台 灣人民的活動範圍不再局限於自己的故鄉一地一隅。因此,地方的利 益不像美國各州之間的區隔那麼厲害。這時,採用兩個國會就等於畫 蛇添足、多此一舉了。 主張維持國民大會的人想要採用政黨得票的比例來推出國大代表。這 就更令人感到莫名其妙了。既沒有政治妥協的需要,又多出一院,或 者去和立法院搗蛋、或者來和立法院朋比為奸,何用之有?! 原來的國民大會還有選舉總統、副總統的功能。在總統、副總統全民 直選之後,它所擁有的憲法修改權,可以順理成章地交給立法院執行; 而它所擁有的創制權和複決權可以歸還台灣全民。台灣既然是個小國, 而人民政治意識和參政意願又高昂,由台灣全民直接掌握創制權和複 決權,不但民心大暢,可以做得更好,還可以給民主政治史上添上一 筆佳話。在這種情況底下,保存國民大會,如果不是「為保存而保 存」,大概只能起到花費巨大社會成本來「保存古蹟」的作用吧。 廢除國民大會,讓立法院的立法權單獨和以總統為主的行政權交鋒、 共議、共事,把監督權掌握在台灣人民自己的手中﹕這大概就是台灣 人民當家作主的一條坦途吧!(199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