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烏魯木齊7月26日電﹕「宗教界人士還認為,法輪功是非宗 教,國家取締法輪功並不是國家宗教政策的改變,而是為了進一步貫 徹國家的宗教政策,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而採取的措施。因為不制止 非法宗教活動,就不能保護正常宗教活動。」這是新疆回教徒的說 法。而早在禁法輪功之前,今年1月14日《南方日報》的一篇報導, 《落實民族宗教政策》,就提到廣東佛教界人士呼籲﹕「政府部門應 加大民族宗教的宣傳力度,正確區別宗教與迷信活動,對於錯誤做法 應給予糾正。加強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信徒的管理。」 這一南一北兩種宗教關於「非宗教」的提法,讓我想起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的一個缺陷。這個憲法(1982年版)的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 利和義務」,第36條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上面的條文,中國人很容易把「宗教」和「信仰」當作一回事。 但這不是以聯合國文件為基準的國際通行說法。現在的通行說法是 「宗教或信仰」(religion or belief)。英文裡的belief是一個很一 般的詞。它從不需要證明而堅決相信的faith,到經過某種證明後才 自心肯定的conviction,都包括在內。「宗教或信仰」這一提法,使 聯合國成員國有責任去阻止那種以打擊「邪教」為名而迫害某一信仰 的不寬容行為。 1945《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只說了「宗教」;1948年的《世界人 權宣言》已經採用「宗教或信仰」的說法。聯合國自1962年開始草擬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1981 年通過的該宣言的第1條第1款是(英文文本見鏈接(http://www1. umn.edu/humanrts/instree/d4deidrb.htm),中文文本取自聯合國 文件)﹕ 「人人皆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這項權利應包括 信仰自己所選擇的宗教或任何信仰之自由,以及個別或集體、公 眾場合或私人場合通過禮拜、虔守、舉行儀式或傳播教義等來表 示其所贊成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上文第1句抄自《聯合國憲章》,但第2句的解釋明確包括了「信 仰」,而且這一宣言用的都是「宗教或信仰」的說法。請注意英文說 到「信仰」時的定語Whatever──相當於中文「隨你怎麼樣的」── 不管你喜歡不喜歡某一「信仰」,信徒的信仰權都應該受到保護。不 管怎麼說,法輪功都是一種信仰。其實共產主義也是一種信仰,只不 過在中國大陸已經沒有幾個信徒了。 該宣言的第6條具體規定了信徒們的信仰權﹕有信仰聚會之自由,有 為此目的開辦一些場所之自由,有在適當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有編寫、出版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徵求和接 受自願捐獻的自由,等等。 該宣言通過時,中國大陸已經是聯合國的成員。基於國際通行的準 則,我們應該反對北京政府迫害法輪功信徒的國家暴力行為。大陸的 憲法和有關法律也應該把「宗教信仰」改為明確分立的「宗教或信 仰」。其實82年版憲法比《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 容忍和歧視宣言》整整晚出了一年(宣言在81年11月底、憲法在82年 12月初通過),但那些修改憲法的「專家」就是不願和國際接軌。 (19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