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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或」信仰

皇甫茹

據中新社烏魯木齊7月26日電﹕「宗教界人士還認為,法輪功是非宗
教,國家取締法輪功並不是國家宗教政策的改變,而是為了進一步貫
徹國家的宗教政策,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而採取的措施。因為不制止
非法宗教活動,就不能保護正常宗教活動。」這是新疆回教徒的說
法。而早在禁法輪功之前,今年1月14日《南方日報》的一篇報導,
《落實民族宗教政策》,就提到廣東佛教界人士呼籲﹕「政府部門應
加大民族宗教的宣傳力度,正確區別宗教與迷信活動,對於錯誤做法
應給予糾正。加強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信徒的管理。」

這一南一北兩種宗教關於「非宗教」的提法,讓我想起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的一個缺陷。這個憲法(1982年版)的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
利和義務」,第36條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上面的條文,中國人很容易把「宗教」和「信仰」當作一回事。
但這不是以聯合國文件為基準的國際通行說法。現在的通行說法是
「宗教或信仰」(religion or belief)。英文裡的belief是一個很一
般的詞。它從不需要證明而堅決相信的faith,到經過某種證明後才
自心肯定的conviction,都包括在內。「宗教或信仰」這一提法,使
聯合國成員國有責任去阻止那種以打擊「邪教」為名而迫害某一信仰
的不寬容行為。

1945《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只說了「宗教」;1948年的《世界人
權宣言》已經採用「宗教或信仰」的說法。聯合國自1962年開始草擬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1981
年通過的該宣言的第1條第1款是(英文文本見鏈接(http://www1.
umn.edu/humanrts/instree/d4deidrb.htm),中文文本取自聯合國
文件)﹕

  「人人皆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這項權利應包括
  信仰自己所選擇的宗教或任何信仰之自由,以及個別或集體、公
  眾場合或私人場合通過禮拜、虔守、舉行儀式或傳播教義等來表
  示其所贊成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上文第1句抄自《聯合國憲章》,但第2句的解釋明確包括了「信
仰」,而且這一宣言用的都是「宗教或信仰」的說法。請注意英文說
到「信仰」時的定語Whatever──相當於中文「隨你怎麼樣的」──
不管你喜歡不喜歡某一「信仰」,信徒的信仰權都應該受到保護。不
管怎麼說,法輪功都是一種信仰。其實共產主義也是一種信仰,只不
過在中國大陸已經沒有幾個信徒了。

該宣言的第6條具體規定了信徒們的信仰權﹕有信仰聚會之自由,有
為此目的開辦一些場所之自由,有在適當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有編寫、出版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徵求和接
受自願捐獻的自由,等等。

該宣言通過時,中國大陸已經是聯合國的成員。基於國際通行的準
則,我們應該反對北京政府迫害法輪功信徒的國家暴力行為。大陸的
憲法和有關法律也應該把「宗教信仰」改為明確分立的「宗教或信
仰」。其實82年版憲法比《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
容忍和歧視宣言》整整晚出了一年(宣言在81年11月底、憲法在82年
12月初通過),但那些修改憲法的「專家」就是不願和國際接軌。
(19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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