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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一九八六∼二○○○)隨想錄(之6) Next Part Previous Part

曾平

(三二)所謂「爭權奪利」、「爭取權利」等等,其實質無外乎落在
   一個「利」上。利是「爭」、「奪」的目標和結果,「權」是
   工具,是過程。有些「權」,如「人事權」、「財權」、「物
   資調撥權」、「××審批權」等等可以直接帶來「利」,所以
   一定要爭!爭得你死我活,在所不惜。而另一些「權」,如
   「選舉權」、「言論自由權」等等則不能直接帶來「利」,所
   以大家都不以為然,沒人去認真地「爭」!

(三三)國家透支﹕國家債務,用於解決社會保障資金以及國家產業
   結構調整的啟動資金。

(三四)在全國實施金融業務實名制,凍結極少數(約5%)高收入群
   的「超生活需求財富」,使其被嚴格限制在國家引導的投資方
   向上投資。這就是所謂「有限制的『休克療法』」!

(三五)中國的產業結構調整一定要有規劃地進行,包括結構、規
   模、地理位置配置、配套條件和設施等等,根據國家資源分佈
   和環境特點,做到因地制宜、相對集中,才可能打破地方割
   據,充分發揮地區優勢,促進規模經濟效益的產生,也便於高
   效處理環境問題,減少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有利於人才集
   中,形成地區特色和優勢。

〔轉載自《中國研究》;http://zg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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