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普通百姓的被選舉權 = 競選形式+勇氣 │ │ │ └─────────────────────┘ 根據80年我在競選區人民代表時的經驗,普通老百姓推薦的候選人 (包括非組織提名的共產黨員)與各政黨、社會各團體推薦的候選人 成為第一輪人民代表候選人的機會是均等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在第 一輪候選人篩選到正式候選人這個短暫的過程中(一般在10天左 右),現行的選舉規則對普通候選人成為正式候選人是極為不利的, 特別是普通候選人在不使用競選形式的情況下。 當時我們廠(北京有機化工廠)成為第一輪人民代表候選人的有近百 人。我通過競選使自己的選票迅速增加。廠長、廠黨委書記,直接或 間接地通過黨政系統的支持,也將自己的選票數提高。那些普普通通 的候選人(包括共產黨員),只得名落孫山了。還有一個較明顯的例 子,80年代後期,西城區三塔選區選舉區人民代表時,有上百個民主 黨派的選舉小組聯合推舉了一名候選人。這位候選人不費吹灰之力, 順順當當地成為了正式候選人(她在該選區當選人民代表後一直是官 運亨通)。類似這樣的例子,在我們國家的選舉過程中是不難見到 的。特別是在人民代表的逐級選舉中,政黨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它非 常明確地告訴人們,有政黨、社會團體支持的候選人(包括受政黨支 持的少數非黨人士),勝選的可能性比普普通通的候選人要高出幾百 倍、上千倍! 既然人們的被選舉權與人們所屬的政黨有著緊密的聯繫,政黨又在各 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運作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人們就有理由呼 籲,政黨的自由組建應早日向社會開放,使天下每一個人的被選舉權 同處在一個起跑線上。在政黨、社會團體還沒有向社會開放之前,我 認為,普通公民的被選舉權,只有通過競選的形式來體現。老百姓離 開了競選形式,實際上就等於默認了自己的被選舉權被剝奪的客觀事 實。 即使現行的選舉規則對人們在行使自己的被選舉權時,客觀上起到了 諸多的限制作用,我們也應該看到,人們只要堂堂正正、理直氣壯地 去行使自己的被選舉權,定會得到廣大選民的支持和擁護。事實上我 國的老百姓通過競選形式來行使自己的被選舉權,在中共權力控制之 下,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今天有之,半個世紀前也有。 近幾天陝西省漢中市的趙常青先生,在所屬單位(中國核工業總公司 所屬813廠),開展了區人民代表的競選工作。他在第一輪人民代表 候選人的提名中,獲得了60名選民的支持。近來該廠選民政治參與的 熱情十分踴躍。從選民為趙常青付費點播的歌曲聲中,就不難體會 到,民主政治的訴求正伴隨著《好人一生平安》、《國際歌》等等歌 曲的弦樂在該廠體現……。 從80年全國範圍內較大規模(相對而言)基層人民代表競選運動來 看,當時競選者參與的數量之多、範圍之廣、效果之好,在我國政治 生活中,是較為突出的一次。它不但表現出老百姓具有強烈的政治參 與的意識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老百姓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運作過程 中,從開始覺察到自己選舉權的價值,到自發地行使自己的被選舉 權。 我們將歷史翻到1939年,來看一下當時中共是如何對待競選運動的。 當時陝甘寧邊區是中共的抗日根據地之一。據史料記載,中共當時所 頒佈的《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中有關競選參議員內容的條款如下﹕ 第7章、第28條規定,各抗日政黨及各職業團體,可提出候選名單, 進行競選運動,在不妨害選舉秩序下,選舉委員會不得加以干涉或阻 止。 這個選舉條例在抗日根據地實行了3年之多。當時每半年改選一次鄉 參議會議員;每一年改選一次縣、邊區參議會議員。由於民主氣氛在 根據地搞得較活躍,老百姓的政治參與熱情也較高。有些縣的地主、 富農通過競選,也當上了縣參議員。用當時中共的話講,國民黨叫喊 三民主義已叫喊了許多年,但從來沒有實行過。它只有在中國共產黨 領導下的陝甘寧邊區和其它抗日根據地加以實現。遺憾的是﹕中共在 全面奪取國家權力之後,悄悄地將有關競選運動的民主內容的條款, 在1953年頒佈的選舉法中給取消了。 歷史資料為我們提供了當時選民成分的組合。根據當時固林、延崑 長、安定、曲子四個縣的統計,在第一次縣參議員選舉中﹕ 工人佔 4% 農民佔 65% 中農佔 25% 商人佔 1% 地主佔 2% 富農佔 1% 知識份子佔 2% 從以上數據中可以得知,早在1939年,我國的農民就有政治參與的意 識和經歷了。完全可以講,我國老百姓的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一直 受到長期專制制度的抑制。這種抑制一但被削弱,老百姓政治參與的 迫切性就會顯示或迸發出來。 特別值得提到的是,當時中共的根據地都處在經濟條件極為落後的地 區。邊區行政首長最高津貼每月只有5元。各縣縣長每月津貼才2元 半。在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嚴重威脅和侵犯的情況下(國民黨時常向 當時的解放區發動進攻),中共不但沒有以生存權、發展權受到威脅 為理由,對自己管轄的老百姓進行政治上的控制。它反而在政治上實 行了既開放、又民主的政策。令人不解和氣憤的是﹕在半個世紀之後 的今天,中共的個別人竟以生存權、發展權為藉口,來推遲政治改 革。 在歷史已翻過半個多世紀後的今天,人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中共如 果承認老百姓有被選舉權,就應該准許老百姓自由組建社會團體和政 黨。最保守的做法,也應將59年前中共在陝甘寧邊區實行過的競選條 款,明白地兌現給老百姓,使百姓在行使自己的被選舉權時,有法可 依。採取迴避和其它做法,只會被人們視為政治上的倒退。 從我國現行的選舉法規來看,既沒有關於准許開展競選運動的條文, 也沒有阻止競選運動的規定。而無論是憲法、還是選舉法,都明確規 定了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被選舉權。也就是說,普通百姓(包括政 黨中的普通黨員)的被選舉權,全憑自己來掌握。 綜上所述,公民在我國政治生活的參與中,運用競選形式來行使自己 的被選舉權,既合情、也合理、又不違法。憲法將被選舉權神聖地賦 予了每一位公民,公民就有責任勇敢地通過競選的這個形式,來捍衛 自己的權利! 今年是我們紀念西單民主牆20週年的紀念年,本人以此文和兩篇有關 競選的文章做為紀念。(1998年元月10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