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9.19 a
一個美麗而光榮的夢想(3之2)
趙常青
社會契約論
毫無疑問,要改變這種情況必須借助民主的力量和自由的力量──歷
史事實表明,正是民主的政治生活和自由的社會生活,才創造出林肯
們個人的神話,才創造出民主自由世界的發達與先進、美麗與繁榮!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政治生活才是民主的呢?究竟什麼樣的社會生活
才是自由的呢?對於這個問題,近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作出了自己
的明確的答案,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
首先,近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確立了「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論」
的思想和原則。
我們知道,專制時代的帝王、天子,都認為自己代表上帝來對人間進
行管理,都認為自己的權威來自於「上帝」和「天意」,因而,自己
也就是國家和社會的當然主宰者,甚至自己就是國家本身(如路易14
就說過「朕即國家」)。國家的一切──包括生命(男女老少)、財
產(土地、河湖、礦藏、森林、草原、山川等)──都是帝王所私有
的。用周天子的話說,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
王臣」。
在此情況下,人民只有受宰割、被壓迫、和被奴役的命運。近代思想
家首先洞悉了「朕即國家」、「君權神授」、「天子主權」的理論和
實踐,是國家和人民一切不幸和苦難的根源,因而針鋒相對地提出了
「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論」。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和政府是人
民根據自身利益需要而締結的一種契約關係。這種契約要求國家和政
府必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必須保護人民的利益。而一旦國家和政府背
離了保護人民、造福人民的宗旨、並調轉矛頭對人民進行剝削和壓迫
時,不僅契約關係自動中止,而且人民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就有
進行社會反抗的權利。
人民主權論
「人民主權論」對「朕即國家論」、「天子主權論」,同樣是一種
「哥白尼式」的革命。這種理論認為﹕人民作為最高立法者,擁有國
家的最高主權;執政者和政府只不過是基於人民的同意而為人民謀福
利的公僕;執政者和政府必須執行立法者(人民)的意志,否則人民
就有權利進行廢黜。
英國的霍布斯(Hobbes)、洛克、法國的盧梭、伏爾泰、美國的杰弗
遜、潘恩等人,都是這種思想和學說的倡導者。如《獨立宣言》的起
草者、曾任美國第三任總統的杰弗遜就說過﹕「我們相信,世界上存
在著這樣一條真理﹕即所有的人生來平等,上帝賦予每個人無可爭議
的同等權利──生存的權利、自由的權利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等等。
為了保障這些權力,人們建立了政府,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許可之後
才能行使它的職權。」正是根據這些理論,英國人民才把粗暴踐踏社
會契約的查理2世、法國人民把同樣昏朽的路易16送上絞刑架和斷頭
台。
其次,為保證「人民主權論」(即民主的最高本質)不僅從理論上說
得通而且也在實踐上行得通,近代思想家和政治家藉助人民的力量和
智慧,為國家和社會確立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民主政治制度。具體說
來,它包括﹕
(一)分權制衡制度
在這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他們
通過對歷史的透視和解析,意識到了絕對集權、絕對權力的巨
大危險性,認識到了集權、專制、獨裁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
巨大危害。因而,他們明確地提出了分權制衡理論,主張在國
家政治生活裡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平行分離,並建
立起一種互不隸屬、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關係,從而在體制
和制度上保證人民主權論的貫徹執行。思想家們的這一構想被
英、美、法等國的政治家和社會活動家迅速採納、並成為人民
制約政府的最有力武器。因而,分權制衡理論被愈來愈多的國
家和人民所歡迎和接受。
(二)議會制度的確立
對於面積特別小、人口特別少的國家來說,可以讓每一個公民
直接參予國家公共事務的討論、決策和執行(就如古雅典城邦
所做的那樣)。但對於面積比較大、人口比較多的國家來說,
這種直接民主制實行起來就不會那麼容易,更不用說面積大、
人口多如英、法、美這樣的世界大國了。因此,在政治實踐中
這些國家就發展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代議制度。所謂代議制度
就是由國家主權的最高領有者──人民──通過科學合理的法
定程序、選出能夠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議員組成議會(國
會),專門從事國家立法工作,並對國家行政和司法工作進行
有效監督。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它能夠通過相關
法律和制度的訂立來保證「人民主權論」的貫徹執行;另一方
面,它又避免了直接民主制的那種大規模地興師動眾、勞民傷
財。
(三)兩黨或多黨政治
從世界範圍內看,近、現代國家絕大多數都是政黨政治國家。
而民主國家的優點在於﹕它不允許有法定的某一個政黨對於國
家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教育生活等等)有
絕對的領導權(就如同法西斯國家的納粹黨和各共產主義國家
的共產黨所做的那樣)。這些國家的人民深深地知道﹕一黨獨
尊、一黨獨大的霸權主義內政局面,不僅會造成擁有絕對權力
的該黨的腐敗,而且由於該黨內部的腐敗和殘殺,會給國家和
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因此,人民不允許有這樣的政黨存在。
而是從法律上規定兩個或多個政黨(無論大小強弱)都擁有平
等的權力和參政執政機會。各個黨派能否執政、能在多大程度
上影響國家和人民的生活,關鍵在於它們的綱領、政策和計劃
能否贏得人民的選票。如果人民中的多數支持甲黨,則由甲黨
在某一法定的時間內來領導和影響國家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
同樣,如果人民支持乙黨的話,乙黨將在某一法定時間來扮演
同樣的角色。而且,如果某黨幹得好,人民中的多數還會繼續
給予支持,而不像前法西斯國家和各共產黨國家──無論幹好
幹壞,法西斯黨和共產黨都會繼續盤踞在領導黨和執政黨的位
置上,不存在誰上台、誰下台的問題。這自然會給國家和人民
造成無數的災難和危害。
(四)競選制度的確立
這是從法律上打破皇權世襲制、權位終身制、大權壟斷制的又
一非常重要的民主制度建設(西方一些著名學者如戴蒙德、亨
廷頓等人甚至認為「選舉是民主的本質」)。我們知道在封建
專制時代,每一個王朝的建立者都不僅設法使自己老死不離皇
位,而且還通過皇權世襲制使自己從人民手中攫取的蓋世權利
一代代地承傳下去,直到「政變」或「革命」的發生造成新一
輪的循環。這不僅不利於關係國計民生的各類公務人員的選拔
(包括國家領袖和一般公務人員),而且常常會因昏君、庸
相、奸臣的錯誤決策,而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因
此,近代進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實行
了市場化的競爭競選機制。這種競爭既包括為執政、為競選國
會議員多數而發生的政黨間競選,也包括個人間為競取某個公
共職位而發生的競選。政黨競爭在前述政黨政治中已有所交
待。這裡,我把個人競選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略作表述。
我們知道個人間政治競選一定是某個公共職位的競選。這些公
共職位既包括國家總統、副總統,也包括省長、州長、鄉長乃
至各個級別的議員或人民代表等等。參加競選者不僅要把自己
的政綱、政見、計劃、方策等公佈於眾,而且也要把自己的既
有成就、乃至道德品行方面的修養,都真實不二地提供給廣大
選民,以供他們的鑒別和選擇。通過法定的公平、公正而又公
開的選舉程序,只有那些真正願意「為人民服務」且讓選民多
數相信他有能力提供這種服務的競爭者才能夠如願以償。
(五)責任制和彈劾罷免制
通過競選而執政的某個政黨,通過競選而當選某個公共職位的
個人一旦當選後並不是從此天下風調雨順,可以高枕無憂了。
相反,在法定的任期內,一方面享受人民所賦予的信任和榮
譽,享受人民提供的比較優厚的薪金、辦公和生活條件;但另
一方面當選者必須勤勤懇懇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稍有
懈怠或不慎,輕則受到社會輿論的攻擊,重則在下一輪競選中
不體面地下台。如果發生比較嚴重的玩忽職守或違法亂紀事
件,自覺的領導人或公務人員必將主動引咎辭職,不自覺的將
會面臨被議會(民意機關)彈劾罷免的命運──其目的一方面
是為了預防通過選舉產生的公務人員少出或不出錯誤,另一方
面也是在公務人員一旦出現了瀆職乃至違法犯罪問題後,保證
人民有能力對之採取相應的制裁。
(六)任期制
這也是近代民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份之一。任期制規定各級公
務人員都有法定的任期限制,如美國法律規定合眾國總統每屆
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目的主要在於防止專制
獨裁者的出現,從而保證人民主權論、保證民主制度在政治實
踐中不會被袁世凱、蔣介石、斯大林、毛澤東這樣的強權人物
所扭曲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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