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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開脫罪責的妙用

冷萬寶


在中國,大部分被判刑的貪官幾乎都有一項被法官認定的罪名──即
「財產來源不明罪」。此罪名來自《刑法》第395條,其內容是「國
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
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
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刑法》中這條顯得沒有什麼重量的規定,對貪官來說,還是有「重
量」的。但是,它卻成為了中國眾多貪官們的免死牌。

不妨先看案例:河南鄭州市法院可能是為了向黨的84歲生日獻禮,在
6月29日對鄭州市城區河道管理處書記李國臣進行判決。去年8月,該
市檢察院在查處有經濟問題的李國臣時,從其住宅搜出44個存折,裡
面的存款共人民幣2,199,348.85元、美金2,808.08元、港幣2,938.98
元,另有1.2萬元現金。李國臣說,這些錢是合法收入。但檢察人員
算出了這樣一筆明細帳──李10幾年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共計
166,567元,其妻20年來的工資、福利收入共計106,467元,即使加上
夫妻2人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單位發放的補助費、出租房屋租金等,
也還有180萬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如此多的巨款,與李國臣的權
力有直接關係,顯然與貪污或受賄等非法行為有關係。然而法院卻沒
有認定李國臣犯有貪污、受賄罪對其進行審判,而是用所謂的「財產
來源不明罪」對其僅判2年徒刑。

無獨有偶,4月11日河南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商城縣公安局長謝
聲明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謝聲明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1.4萬元,
並對擁有人民幣201.96萬元、美元6,000元及港幣2萬元的巨額財產不
能說明其來源。」「被告人犯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
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類似這樣的案件舉不勝舉。實際上這兩起案件只能稱得上是同類案件
中的「小兒科」。更多的案件中的數額都在數百萬元、甚至是千萬元
之上──如四川省交通廳副廳長鄭道訪,巨額財產485萬不能說明來
源;「廣西第1貪」李乘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民幣有566.4萬
元、港幣9,660元、美元321元、台幣1,000元、澳大利亞元500元以及
首飾1批;安徽省阜陽市市長蕭作新與其妻周繼美,巨額財產來源不
明的錢有1,233萬元;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盧萬里「巨額財產」竟有
2,640萬元之多;安徽「巨貪」尹西才其家庭財產就有包括2,000多萬
元人民幣和66萬餘元美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如果如此多的非法巨
款要是以「貪污」或「受賄」等罪名進行審判的話,所有案件中的主
角恐怕都下了地獄。

然而,司法部門審理這類案件的時候,似乎都不約而同地為國家蛀虫
或碩鼠,撐起了保護傘,用所謂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代替「貪污」
或「受賄」罪名,讓斷頭的重罪變成了刑期最多5年的輕罪,有的僅
判2∼3年,使他們逃脫了法律的嚴懲。

司法部門的所作所為,實質上和為罪犯洗黑錢沒有什麼區別,說白
了,就是在為貪官們開脫罪責。筆者之所以這樣說是有道理的。如果
「財產來源不明罪」發生在少數人的身上,那似乎還能說得過去。但
這項罪名用在大多數的貪官身上,那就不能不成為問題了。難道貪官
的非法巨款,真的難查嗎?恐怕不是這樣的。每個貪官的行為應該與
其權力有直接的聯繫。如果順藤摸瓜或加大偵查的力度,那麼問題不
可能不迎刃而解。但顯然司法部門目前不願意這樣做,當然也就不管
什麼刑法中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的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了。至於有人大代
表或政協委員及其他人呼籲或建議取消或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當
成了耳旁風,也就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了。

本來犯重罪的貪官,被輕描淡寫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洗去「貪污」
或「受賄」的重罪名,其結果不僅保住了罪惡的生命,而且也免了多
年的牢獄之災。如此種種「典範」及示範效應,無疑為中國的腐敗行
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所以說,中國的腐敗不肆無忌憚地泛濫、
不前腐後繼、不成為一個巨大的黑洞才怪呢。(2005年7月2日於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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