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与革命权 假设有一群人民,为了最好地保护并经营他们自己的社会,他们会设 立一个政府,并和这个政府签署一个社会契约。这个契约的主要内容 是:(一)政府必需随时让人民有自由得以采用公开合法的手段来变 更政府;(二)在政府随时让人民有自由得以采用公开合法的手段来 变更政府的情况下,人民把主权交由政府行使,并不得以非法的手段 变更政府。人民要经常保持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当然有需要要求“政 府随时让人民有自由得以采用公开合法的手段来变更政府”。只要政 府满足这个条件,人民就不得随便推翻政府。要不然,人民可以宣称 政府背叛,立即收回主权,并以主权者的身份,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 任何手段变更政府。这就是一般通称的革命权。如此成立的政府,它 权力源自人民(即民治;by the people)、为人民办事(即民享; for the people)、真正属于人民(民有;of the people)。可见, 人民授权政府代行主权乃是一种契约行为。人民从未让渡他们的主 权。 在多数的情况底下,政府往往是一群人用武力强行设立的,要不然, 就是用武力从先前的政府手中夺取过来的。政府没有在事先和人民签 订一个社会契约。如果我们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且如果人民 还同意或容忍政府的统治,那么,我们就必需也承认,人民默许这个 政府的统治。也就是说,人民和政府实际上拥有一份上述内容的、无 形的社会契约。只要“政府随时让人民有自由得以采用公开合法的手 段来变更政府”,政府就有权利要求人民不得叛乱。要不然,人民就 有权利行使革命权。在这里,人民也从未让渡他们的主权。 革命权的行使 在独裁政权(包括外来政权)的统治底下,人民往往没有自由公开地 讨论或批评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所颁布的法令、以及所采取的政策、 措施、或行为;人民没有自由公开地办报、办杂志、或遨游蕴藏着所 谓“反动”思想或讯息的网际网络;人民也没有自由公开地成立自主 工会、或政党。也就是说,独裁政权取消了人民使用公开合法的途径 来变更政府的一切机会和可能。独裁者违背了社会契约,背叛了主权 者人民,想要充当主人的主人。这时,有主权意识的人民就宣布政府 叛乱,从而行使革命权推翻这个独裁政权。 人民行使革命权的例子很多。两百多年前北美13州人民反抗大英暴君 的统治、建立阿美利坚共和国的历史,是一个好例。台湾人民反抗蒋 家国民党的外来独裁统治、终于采用一场光荣革命、用选票把它加以 终结的当代史,更是一个大家亲眼目睹的好例。今日中国人民反抗中 共之官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也正是一场进行中的、人民行使革命 权的大事件。 请记住,在“中共要继续专政.人民要当家作主”的这一场苦斗中, 叛国的是违反社会契约的中共,不是搞工会、搞组党的中国人民,因 为,后者只是在政府违背社会契约的情况底下,遂行人民无可让渡的 革命权! 中国人啊,“该出手时就(应该)出手”!这是你们的权利呀! 革命权不得滥用 虽然革命权乃是人民无可让渡的权利,人民并非任何时候都有权采取 革命的行动。只要政府没有违背社会契约,也就是说,只要“政府随 时让人民有自由得以采用公开合法的手段来变更政府”,人民就不可 违约收回主权,滥行“革命”。要不然,所谓的“革命”,不是革 命,而是叛乱。这时,政府就有权利把它扑灭,把主事者当作叛乱犯 判刑。 昨天(8月1日),许信良要和林义雄交接民进党主席时,被“建国广 场”的李有诚打了一拳。李说,他的打人行为,就是“革命”给许 看;还说,他“为台湾人而打”。这就是滥用革命权的一个好例。 许信良远没有执政,而且,他既没有意图、也没有力量使得台湾人民 不能公开合法地变更政府。他怎么说也不应该是任何人行使革命权的 对象。即使李有诚不认同他的某些主张,他也没有权利对和他同属一 介平民的许信良采取暴力行动。此外,我倒很想听听,到底李有诚于 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如何征得台湾人民同意和授权?或者,他是 如何的天纵英明,以至于可以随时“为台湾人而打”许信良的? 老实说,台湾何去何从,大家意见纷纷。李有诚认为许信良的说法不 好、不对;桃园县的支持者可能认为那些说法好得很。如果李有诚可 以大主大意代表台湾人民给许信良一拳,许信良的每一个支持者又有 什么理由不可以给李有诚饱以同样的一拳?!这么一拳来、一拳去, 除了更加不利于维护台湾的主权外,是无助于团结台湾人民、无助于 寻找台湾出路的。 在台湾人民已经得以、事实上已经毫无恐惧地选出全国各级政府首长 和议会民意代表的今日,还有一些台湾人认为台湾还没有独立,还认 为李登辉政府是外来政权,还在议会当中动手打架,还“为台湾人” 给不同政见者饱以一拳──如果说中共是外患,那么,这些没有头脑 的“革命”“斗士”,就是千真万确的内忧啊! 小结 在政府背叛人民的时候,别忘了行使革命权,而且应该,“该出手时 就出手”!在政府已经没有背叛人民的场合,千万不要滥用革命权, 即使一拳也已经犯法了!(199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