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一个多月前,克林顿携妻女访问中国,刻意吸引媒体以转移舆论焦 点对他性丑闻的关注。那时的他的确光芒四射,简直就是一个世纪宠 儿,似乎也达到了他登上总统宝座后的获得民意支持的最高点。然而 他毕竟还是一个受监督和制约的美国总统,躲得过初一,终于躲不过 十五──还是要面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坦白自己难以启齿的婚外情。 美国人民尽管依然肯定他的施政能力,但却绝不恭维他的私德。他让 世界最有权威的美国总统职位蒙受了前所未有的耻辱。 不过,通过克林顿的丑闻调查,我们也就看到了美国货真价实的司法 独立和舆论监督。不要说违犯法律的一般人,就是权力最大的总统, 也可以成为怀疑对象、成为被告接受司法调查;一旦罪名成立,甚至 还要被议会弹劾。在这方面,克林顿并没有超越或凌驾法律之上的特 权,可说是真正体现了中国人民所向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 制精神。所以,从某种角度看,克林顿的付出名誉伤害代价,恰恰证 明了美国权力制衡与监督的真实性。 也许是因为他前不久“成功”访问了中国,为克林顿惋惜的人,难免 会想:如果克林顿的这种事情发生在中国,如果克林顿是中国的第一 把手,那么,他非但无需面对大陪审团、接受独立检察官的调查、向 全国人民公开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误,就是司法机关、舆论媒体也不 敢对他的丑闻流露丝毫的不满之意,相反,只能是维护他的绝对权威 的工具、喉舌。不要说现在还活着的当权者,就是已经作古的像毛泽 东这样的大色魔、周恩来这样被称为红朝宰相的权术家、邓小平这样 杀人不眨眼的独裁者,新闻媒体对他们都不敢有半句微辞。克林顿一 定会羡慕陈希同,在下台之前还是那么“威武勇猛”,……真可惜自 己生错了地方! 这两年,号称地位已经稳固的江泽民也开始喊出“要依法治国”的口 号。然而,从中共最近对于陈希同案件的判处来看,中国的“法制” 简直形同虚设:不仅在实体上为服务政治斗争而避重就轻、定性错 误,而且在程序上违犯了中共自己制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 至以所谓涉及个人“隐私”回避了本案的公开审理。但我们发现,恰 恰是陈希同本人在最后有电视台转播的法庭宣判时,当庭叫喊“我有 话要说”。如果比较一下,我们将十分有趣地发现,克林顿倒是以个 人隐私要求终止司法调查的,在最尊重个人隐私权利的美国,总统却 不得不坦白自己的隐私;在最没有个人隐私权利的中国,法庭却以个 人隐私为由回避对特权人物的公开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陈 希同案涉及个人隐私,堂而皇之地给中共找了一个秘密审判的理由。 如果说有一千条理由可以证明陈希同案件应该公开审判的话,那么, 中共的司法机构只要找到一个借口就可以对陈希同秘密审判。这实际 上证明了中共“法制”的彻头彻尾的虚伪性。但是,江泽民要实行所 谓的“依法治国”,就必须正视法庭对陈希同案件进行秘密审判的后 果:法制如果不能体现或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那就只能是独裁专 制的御用工具;如果建设良好的法制要坚持不懈的话,破坏法制则在 一念之间。 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是在法制健全的美国审理,陈希同只能有陪 审团和法官独立地依法作出判决。他的基本人权可以受到保障。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他可以有为自己辩护的充分机会和权利。同样,新闻媒 体也可以自由报导这一案件的幕后背景……。陈希同如果看到克林顿 丑闻案的调查过程,也许会由衷地感叹:如果自己也是美国人的话, 他就不至于被江泽民上海帮糟蹋到如此狼狈不堪的地步。其实,不但 陈希同案件在美国不会如此审理,就是他的那种罪行本身,在美国这 样的法制社会中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他如果真的是一个美国的政治 家,他就无法躲避法律制度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制约,就不可能拥有 为所欲为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陈希同不仅是权力斗争的牺牲 品,实际上他也是中共没有法制和没有新闻自由的牺牲品。 在中国,虽然名义上长期以来一直有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 制传统,但是当权者不管是过去的封建皇帝、还是当今的主席、总书 记,都有不受法律监督、制约的特权。毛泽东公开表明,自己是“和 尚打伞,无法无天”,对法制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予以全盘否定。文 革结束后,邓小平自己也承认毛泽东的那种错误,在实行法制的西方 社会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同时,他也提出了要加强民 主与法制建设的口号。那些受过文革迫害的中共领导人,虽然切实感 受到建设法制的重要性,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 人治的轨道中去了。最明显不过的是,由邓小平、彭真开始延续至今 的所谓“从重从快”的“严打”、“6.4”的血腥镇压、以及迄今 为止对异议人士的镇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江泽民一面签署联合国 的《国际人权公约》,一面却公然践踏它所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这 到底是中共当权者受到既得利益的局限,还是旧的一党专政传统惯性 使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比较克林顿如何面对丑闻和北京对陈希同 案件的处理,或许对人们寻找出真实的原因有所启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