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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自决有条件”论

巴赫

1998年8月9日《民主论坛》刊登了笔名为马不喑所写《西藏人民有权
自决.急于独立反而不妙》的文章。文中指出:“民族自决(及地区
自决)的理想,往往带来灾难”。马不喑还进一步说,为了中国人
“免于恐惧的自由”,要限制藏人民族自决的自由。这与民运理论
家、《北京之春》主编胡平有名的“自决有条件”论,实在是大同小
异。1997年10月号《北京之春》刊登了胡平《论统独问题》的文章,
他用了1万多字对所谓的“自决有条件”论作了说明。

胡平所说的“条件”,指中国周边民族的民族自决,必需经过中国人
的同意。他说:“在一个国家国土内,一个处于弱势的民族地区要独
立,无论如何都必须得到另一部份人对公民投票的认同。”(见《北
京之春》1997年11月号)即他自己说的“他决”。胡平在这里偷换了
概念,他将“民族自决权”,这一为全世界所公认的国际法上的权
利,与民族自决的可行性混为一谈;把一个尊重民族自决权的原则问
题,与要不要进行自决的技术问题相混淆。因而,在逻辑上,他得出
了一个荒谬的结论:自决有条件,“自决”原来竟是“他决”。换句
话说,这个条件就是要得到中国人的认可或同意(他决)。因为,大
前提是:“自决”这个问题很麻烦(见《中国时代》1998年7月
号)。胡平在此羞羞搭搭地用了个“很麻烦”。倒不如马不喑直爽,
马说:“民族自决的理想往往带来灾难”。那么,是一个什么样的灾
难呢?很简单,就是会损及中国人的利益。

胡平再三强调民族自决与自由民主有区别,说民族自决“很麻烦”,
力图让世人相信,不是他不愿意,而是中国的客观条件“特殊”,所
以不允许。他更进一步威胁道:“要一个民主国家事先就对统独问
题,作出无条件不动武的承诺,应该说也是不现实的。”(见《北京
之春》1997年10月号)这种狭隘的霸权思维方式,与今天中共的民族
压迫和军事镇压有何不同?它最后必然归结到某著名民运人士的“如
果民主化会导致国家分裂(如西藏独立),我宁愿投降共产党”(见
《中国之春》1993年9月号)。

中国人因为长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宣传与洗脑,既没有接触过蒙古、
藏、维吾尔等民族,又没有对他们的文化进行过研究。中国人的认
识,完全来自中共的内部文件和公开宣传。中国政府把大汉族主义当
作爱国主义来教育,这正是种族主义的思想基础。他们把王昭君嫁给
匈奴、文成公主与吐蕃和亲,说成是去当“救世主”,如此大吹特
吹。因此,一谈到民族问题时,中国人就很容易滑入共产党的民族观
和“大一统”高于一切的霸权逻辑。很多中国人反对蒙、藏、维吾尔
人民的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的自由选择权利,从根本上说,这是缘于
大汉族主义的“大一统”情绪为基础的种族歧视思想。

自由、民主是与专制独裁相对立的。反对6百万蒙古人、6百万藏人和
8百万维吾尔人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权利,实际上
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当中国人自己的脖子上还套着专制独裁者的
锁链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反对其它民族砸碎他们身上的锁链呢?

民族自决,是被压迫民族争取人权与民主的第一诉求。压制这个民族
自决的诉求,就会中断民主化进程,甚至导致流血战争。非洲迦纳前
总理恩克鲁玛也曾公开宣称:“宁愿实行自治而面临危机,不愿受人
统治而坐享太平”。

民族自决,成为第2次世界大战后亚洲、非洲地区所有新兴国家共同
追求的目标。1945年联合国讨论人权公约时,与会代表都认为:民族
自决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如果一个民族没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其它
人权将无从谈起。

在19世纪末,全世界只有34个国家,到20世纪末的现在,已经有192
个国家。这100年来所增加的近160个国家,大部分是根据民族自决的
原则而独立的。既然世界的陆地没有增加,我们可以断定国家的面积
越来越小。难道人类变傻了吗?不会的!由科学、文明的进步来看,
人类是越来越聪明的。为了改善生活环境,人类发挥了很大的智慧。

诞生于法国大革命的民族自决,一直到《联合国宪章》(1945年)、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仍是一个政治原则而已。联合国1960
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每一个民族
和人民都有权自决”。至1970年,一向保持否定态度的西方阵营,也
明确承认民族自决权。

联合国于1966年决议、于1976年开始生效的、几乎涵盖全世界的国际
条约形式的《国际人权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民有自决权
利。所有的人民根据这个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上的地位。”联合国
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约》
中,都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中国已经正式签署《社会经济文化
权利公约》,而且表示要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那么,
它就得承认“民族自决权”,这一全世界都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被列为《联合国宪章》(1945年)的第1条。根据联合
国《民族平等及民族无限制的自决权》(1952年)的规定:“联合国
所有成员国应承认各自治下或托管地区内所有未获自治的民族有自决
的权利,并应促使其实现自决”。由此可知,民族自决,这一国际法
原则是无条件的,也不依胡平等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蒙、藏、维吾尔
等民族不仅应享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且,尊重民族自决权,正是解
决中国与其周边民族的民族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民族自决权,是民主原则在民族关系上的核心体现。没有民族自决的
选择权,也就没有平等的民族关系可言。中国政府摈弃了这个核心,
就决定了它对任何民族自决要求的残酷镇压。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它是中共一再标榜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典范,并作为一种“模式”加以
推广。在中共统治的半个世纪以来,蒙古人在内蒙古的立法权、自治
管理权、以及自决选择权等方面,没有得到任何实际的保障。民族区
域自治在中央集权的暴力统治下,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

美国威尔逊总统(1913-1920)的聪明睿智,在于他能摆脱欧洲外交的
“现实主义”传统,转而主张国际社会应建立在“民族自决”的基础
上,并极力向全世界传播民主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以民族
自决的原则,让夏威夷、菲律宾进行公民投票自决,决定夏威夷、菲
律宾是否要成为美国领土的一部分。公民投票自决的结果,菲律宾决
定独立建国,夏威夷则决定成为美国的一个州。这就是国际上尊重
“民族自决权”的典型事例。

至今,美国仍坚持威尔逊的民族自决原则。近代国际社会的发展,充
分显示全球性的民族自决,战胜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全球性的人
权运动,也否定了法西斯和共产极权。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民
主、自由、人权,才是最高的世俗价值。

我们完全支持包括胡平在内的中国人民争取民主、自由、人权的斗
争。我们之间有很多共同点。只是希望中国人在争取自己人权的同
时,尊重蒙古人、藏人、维吾尔人的权利。不尊重他人人权的人,那
他自己的人权也是不完整的,甚至是虚假的。希望胡平和所有的中国
人遵守联合国民族自决的原则,尊重蒙古人、藏人、以及维吾尔人的
民族自决权,也不要强行兼并不愿和中国合并的台湾。所有的人,包
括中国人在内,应该让蒙古人、藏人、维吾尔人、台湾人享有选择自
己的生活方式、政治制度、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的权利。
(199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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