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纽约时报》12月28日的报导,中国政府在27日把湖南异议人士张 善褂嘈刑10年。这是中国政府一个星期来审判的第4位异议人士。前3 名徐文立、秦永敏和王有才都被判了10年以上的重刑,罪名是“颠覆 政府”。但张善光的罪名不同,他被指控为“向国外敌对势力提供情 报”。所谓提供情报,就是张善光曾接受美国《自由亚洲电台》中文 部记者的电话采访,讲了湖南农民因苛捐杂税太多,游行抗议的事。 中国政府以这样的事情把张善褂嘈重刑,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 通的。 第一,什么叫敌对势力?这根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 念。在严肃的司法程序中使用政治概念,而且是外延和内涵都模糊的 概念,是沿用文革中的常用手法。 《自由亚洲电台》是总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个独立的新闻机构, 向亚洲8个国家播放当地语言的节目,目的是使没有新闻自由的那里 的人们获得真实的信息。虽然它发送的是这种中国政府不喜欢的真实 信息,却也不能因此就把它等同于敌对势力。例如在美国,人们也不 喜欢北京的新华社报导,因为它不客观、不公正,太多的意识形态。 但没人认为它是美国的敌对势力,从没有美国人因为接受了新华社的 采访而被追究责任,更不要说被判刑。 第二,把张善光接受电台采访说成是提供情报,完全是违背事实的。 因为情报和新闻有明显不同。情报是不公开的,是专为少数人作参考 的。而张善光对电台记者谈到的信息,后来被电台公开报导,原来就 是公众所知道的。按照新闻学理论,只要是被媒体公开报导了的,即 使原来是情报,性质也变了,成为了新闻。因为它不再是秘密,而广 被人知。 无论从张善光提供的内容,还是电台加以公开报导这种形式,都可以 证明,这是一种新闻,而不属于情报。 当然,作为新闻也有出错的时候,一般它有两种情况:一是提供者道 听途说,没有核实。二是有意造谣。对于前者,美国最高法院曾裁 决,即使是不实消息,构成诽谤,只要提供消息者和媒体没有“事实 恶意”,即没有故意造谣诬陷的动机,也不可定罪,要给媒体犯“诚 实错误的空间”,依此,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对于后者,即有 意造谣者,美国最高法院也有明确的判案标准,那就是,如果这个谣 言带来了“立即的、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才可追究刑事责 任。大法官曾举例说,如果一个人在电影院里乱喊“失火了”,造成 观众恐慌奔逃而踩死了人,这就算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 样的情况才可定罪。张善光提供的农民抗税游行的消息,退一步讲, 即使不实,是有意以讹传讹,但它没有造成这种重大的、不可挽回的 损失。 据我留心报章关注中国大陆民情的经验判断,实际情况是,张善光说 的基本是实情,因为我在报上读到连中国一些领导人也公开讲话强调 现在农民负担太重、摊派太多;而海外媒体近年多次报导大陆农民抗 税游行示威的事件。由此可见,张善光的消息是有一定根据的。 因此,中国政府这样重判张善光是非常没有道理的: 第一,它违反了国际社会新闻惯例。现在除了中国,恐怕全球没有第 二个国家因为居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就被判刑的。连伊拉克人在巴格 达接受美国记者采访都安全无恙。在这点上,中国政府连伊拉克都不 如。 第二,它违背中国政府自己制订的法律。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规 定说接受外国记者采访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更违背中国政府近来刻意塑造的开明形像。中国政府刚刚签署 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这样出尔反尔,形 像更加变坏。 中国政府判决张善光和徐文立等异议人士的做法,只能证明一条,它 是虚弱的,是无理的,是不按国际社会准则行事的胡来的政府。这样 的政府怎么可能长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