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则遭到的另一个歪曲是强调服从正确。服从多数变成服从正 确,少数可以自命为正确,结果成了多数服从少数。 少数服从多数是行动的原则,不是思想的原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一个群体、一个社会行动上怎样才能合理,并不是思想上怎样才 能正确。在采取共同行动时,多数决定是合理的,少数决定是不合理 的。多数的意见并非总是正确的,即使不正确,多数决定仍然是合理 的;少数的意见未必不正确,有时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即使意见 正确,少数强加于多数仍然是不合理的。 共产党在取得政权以前,对这一点是讲得很清楚的。刘少奇在论述白 区工作中共产党和群众的关系时说:“当着我们的主张只有少数人赞 成时,我们在行动上要服从群众的多数,在主张上则保留我们的意 见。当我们是多数时,方能要求反对我们的少数服从我们的意见。”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60页) 取得政权以后就不同了。毛泽东经常强调发扬民主是为了集中正确的 意见。邓小平说:“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 对于不正确的意见给以适当的解释。”(《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5 页)毛泽东、邓小平的民主不是将多数人的意见集中起来,而是将 “正确意见”集中起来,要求大家服从。如果“正确意见”是少数, 最终还会“集中”成为要求大家服从的意见;如果“不正确的意见” 是多数呢?也只是“给以适当解释”。 这就和当年说的不一样了。共产党不再“在行动上要服从群众的多 数”。手中无权,强迫多数服从少数也办不到;手中有了权,就不在 乎多数或少数了。 在民主的问题上要求服从正确,可以将少数服从多数颠倒过来,变成 多数服从少数。要求服从正确而不是服从多数,这是要求服从“党的 领导”的一种论证。党是由少数人组成的。为什么全中国的人民一定 要服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自封为“伟大、光荣、正确”,因 此,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正确。 通过表决作出决定,通过投票进行选举,这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铁 定的民主程序。但在中国一度被废弃了。毛泽东认为“协商一致”更 民主。为什么?因为在“协商”中可以按“正确的意见”达成“一 致”。不需要表决,不需要投票,重大决策和候选名单只要“协商” 就行了。“协商”到没有不同意见,一次性鼓掌“通过”;不一致再 “协商”。有了不同意见要求服从正确,只能一致不许不一致,没有 多数和少数,民主的原则又不起作用了。 为什么在实行民主的过程中不能以服从正确代替服从多数?民主是政 治,政治计较利害得失。讲究是非对错,是哲学。区分善恶好坏,是 伦理。不同的领域不能互相侵犯,不同的范畴不能互相混淆。民主追 求的是合理;所谓合理,就是按多数人的意志协调利害得失。合理不 等于正确。 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个时期,工厂里比较普遍地选举“老好人” 当车间主任。当时有人以此为据,认为工人的“素质”差,不能搞选 举。“老好人”当选虽然不一定正确,但完全合理,因为工人害怕 “文化大革命”中的“整人”,所以看中不整人的“老好人”,是为 了运用自己的利权保护自己。后来的事实证明,“老好人”当不了 家,搞不好生产,再一次选举就选出了能人。 民主的错误,民主自身可以纠正;而独裁的错误,独裁自身是不能纠 正的。正确的东西、好的东西必然会为自己找到存在的利权。错误的 东西、坏的东西只要它并不违反法律,没有丧失存在的利权,是不应 当任意消灭的。北京镇压法轮功,是以思想信仰方面“歪理邪说”为 论据。“歪理邪说”可以批评,但不能剥夺表达自由。如果以反对 “错误”、“荒谬”为理由侵犯利权,就是破坏民主的原则;而民主 的原则一旦遭到破坏,正确的东西、好的东西存在的利权也没有保 障。强制服从正确,恰恰是走向不正确。民主只能提供平等的机会去 进行竞争,让正确的东西克服错误的东西、好的东西克服坏的东西。 所以,实行民主要求相应的宽容精神。民主主义者的对话常常是: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尊重你发表意见的利权。” 民主的原则,不仅要肯定利权的普遍性,而且还要肯定利权的平等 性;发表正确意见和发表错误意见在利权上是平等的。作出决定时, 不是区分正确与错误,而是坚持“一人一票”,不能允许某些大人物 因为“一句顶一万句”而“一票顶一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