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最根本、最重要原则──民主的本质──,就是多数决定。勿 用的《“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不是民主》,思路相当深 刻。它批驳了共产党口号,提出了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却否定 多数决定原则。笔者不同意他的结论,特写此文加以申论,兼与他商 榷。 民主的原则,简单说来,就是“多数决定”。(“多数”不一定是指 超过50%的绝对多数,也可能是3分之2或4分之3等。)2,000多年前雅 典人建立第一个民主政体,破天荒将“数人头”的方法用于政治。不 民主的政体,如君主制、贵族寡头制,必然是由少数人作决定、订政 策。“少数服从多数”是共产党语言中的“多数原则”。虽然“服 从”这个提法,如勿用所说,有相当大的问题。但是“少数服从多数 决定”基本上还是对的。一个机构──例如政府或政党──当中,少 数如果拒绝承认多数决定的权威,必然将招致大局的分裂。 雅典人的民主十分幼稚。多数统治最后演变为暴民政治。最明显的例 子就是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所以现代政治加进了另一原则,即“保护 少数”。使现代民主建立在现代人权原则的基础上。民主原则,即多 数原则(“多数决定”),必须以少数原则(“保护少数”)为补 充。不仅依靠多数原则──民主原则──来保护多数人的人权和自 由,而且依靠少数原则来保护少数人的人权和自由。虽然人权原则 (包括少数原则)本身不是民主原则,但它却是现代民主的基础和目 的。而民主则是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有力手段。“保护少数”的主体, 指的是那一个民主制度整体,具体一点说,就是国家、社团等,而不 是由这个机构中的“多数”来保护“少数”。“保护少数”,保护的 是少数的所有合法权利,生命、言论、财产等基本人权当然也在其 中。一个国家的民主政体大多是在与君主、寡头、以及各种现代专制 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它自然首先保护人民不受“少数”暴政 之害,使人民权利免受少数人钳制。同时,这个民主政体,为了保证 所有成员的人权自由,必须给予“少数”以不受“多数”暴政(如暴 民政府)之害的保护,使持“少数”观点成员的自由和人权不受“多 数”压制、迫害。 民主制度,尤其是一个国家的民主政府,必有其一定的共认、成文的 基本原则,即宪章、宪法。在宪法之下,按照“多数决定”,使用各 种适当和实用的投票方法,采纳多数意见,放弃少数意见,即使多数 意见可能有错。同时,按照“保护少数”,该制度应限制“多数”的 权力,使它不具有对民主制度或社会整体产生致命损害的能力。 勿用对共产党喊“民主”口号、行专制之实,深恶痛绝。大部份中国 人,包括本文作者,深受专制之害,也会深有同感。但勿用居然说中 共政权是“多数统治”,并进而用以否定“多数统治”这一最重要民 主原则,说它就是“少数要为整个团体牺牲个人利益”。Democracy 中,希腊文词根demo的意思就是“人民”。“民主”本义就是“多数 统治”。其实,“少数服从多数”虽不准确,对“多”、“少”的关 系还是有数的。到了实践之中,不论共产党建政前或建政后,大部份 情况下都由寡头或独裁决定,谈何“多数决定”。 我的美国历史课本,说到《五月花公约》。第一句就是“移民们同意 服从多数意志”。中国文化对民主的实践有限。唯一的民主政体台 湾,也有暴民政治的倾向。所以大才如勿用,虽然思维深刻,有鸿文 如《冷言冷语集》,谈到民主也有偏差。至于去年在革命改良之争中 被徐水良和高寒所批驳的郭罗基教授,近日在《民主论坛》上撰文大 谈“民主集中制”,绕了半天,还把“集中”(反义词“分散”)当 作“民主”(反义词“专制”)的反面,还在重复毛泽东的肤浅错 误。中国人对民主概念的理解,还是太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