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1999.11.4 b


法律斗争与和平原则的根据和强调
──法律斗争与合法斗争的区别(3之3)── Previous Part

黄永森

民运之所以强调法律斗争,除了它与当代国际趋向和世界人民普遍认
同的和平原则相关联,也是与现代民运的本质精神内涵相关联、与民
运旨在创构现代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相关联。所以法律化政治斗
争,是现代和平抗争的民主化运动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此引申,所谓中国民主化政治法律斗争的和平抗争原则,可以说是
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和平原则条款所彰显的精神;是基于民主
化需要超越传统政治斗争的以暴易暴的历史轮回的使命;也是因鉴于
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发展情势和国际趋势所决定。如此,才能获得最广
大民众的认同和国际上的普遍认可与支持。所以,和平抗争的原则,
具有不证自明的真确性,需要加以维护与坚持。

这与以上我们强调实践现代法的精神、保留以非常手段、施行超法律
社会抵抗、以终结专制统治的权力;或在特定的情态,采取特定的方
式,即一定程度或范围以暴抗暴;或藉有效的突发的方式,把握时机
瓦解专制统治等等,依现代法理原则行动的表述并不矛盾。诚如专制
统治者一再施行和标榜的“两手策略”,民运应该也必须有多手乃至
“千佛手”来对待专制的“宽威并重”的策略技俩。

只是,民运应该尽量避免暴力抗争或武装斗争的道路。因为,它不仅
将是一个充满灾难的历史往复的过程;也不仅仅是因为力量对比悬殊
“以卵击石”所至,而忽视突发手段的外科手术的功能。实际上,
“和平抗争”是当代中国“暴力革命历史终结”的情态所决定的。由
此推之,我们实应对大陆中国民主党人,公开和平组建反对党运动给
以充分的关注和支持,并深刻地认知其所蕴涵的理论和实践的价值与
意义,从而更深入地揭示其所指示出的,可在更广泛的领域扩展其社
会效应,以发掘出其对中国民主化运动发展的启示与创造性作用。

对此,让我们从历史的视野来作一阐释:中国近、现代革命史实是一
部血与火的民族自相残杀的灾难史,虽为其特定的历史情态与背景所
限定,一定意义上说,它更是专制的意识形态与政治统治的结果,堪
称那个时代的产物。而中共的革命史及其50年的专制统治,所显现、
所酿造的情态,更是“空前”也是“绝后”的。说它“空前的”是
指,无论其所经历的长期的武装斗争、暴力革命,在人类历史上都是
罕见的。虽然具有某种被称为中国历史的必然性,实也不过是一系列
偶然因素与机遇所促成。换句话说,它在历史上失败的机率甚至大于
成功的机率,只是因为缘于一系列的历史的错失(或历史的偶然
性),而成就了它的“奇迹”,并使这一场空前绝后的暴力革命的
“浩劫”,在造成千百万人生灵涂炭的基础上,又在中共“创造”的
政治极权、社会专制的体制结构中延续、扩大了“浩劫”的范围和程
度,并将其推至“极致”。说它是“绝后的”,即指这样一种“革命
范型”、历史模式,无论其形式或内容都是不可能重复再现的,已由
其自身的推演而趋向于“历史的终结”,而中国新的和平抗争与演变
的时代则早已开始。

若换个角度,从中国革命史与世界近现代民主化运动史的比照来看,
“暴力革命历史的终结”实已寓于两者的本质区别之中。如从世界
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民主制度创立的历史看,虽曾发生暴力革
命,但它与现代制度文明没有必然联系。更不会像中国革命史,暴力
革命不可能也不是贯穿民主化全过程的必然手段。所以中国民主化运
动不必也不可能舍弃和平抗争的社会演变道路,而寄希望于暴力革
命,去重蹈历史的覆彻,去引致新的社会灾难。相反,应极力寻找扼
制由于专制统治所造成的、暴力冲突不可避免的传统惯性及历史轮回
的社会势态。我以为唯有创构新的组织和制度的创意构造,才可能有
效的推助和平演变早日实现。

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1999.11.4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