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运之所以强调法律斗争,除了它与当代国际趋向和世界人民普遍认 同的和平原则相关联,也是与现代民运的本质精神内涵相关联、与民 运旨在创构现代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相关联。所以法律化政治斗 争,是现代和平抗争的民主化运动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此引申,所谓中国民主化政治法律斗争的和平抗争原则,可以说是 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和平原则条款所彰显的精神;是基于民主 化需要超越传统政治斗争的以暴易暴的历史轮回的使命;也是因鉴于 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发展情势和国际趋势所决定。如此,才能获得最广 大民众的认同和国际上的普遍认可与支持。所以,和平抗争的原则, 具有不证自明的真确性,需要加以维护与坚持。 这与以上我们强调实践现代法的精神、保留以非常手段、施行超法律 社会抵抗、以终结专制统治的权力;或在特定的情态,采取特定的方 式,即一定程度或范围以暴抗暴;或藉有效的突发的方式,把握时机 瓦解专制统治等等,依现代法理原则行动的表述并不矛盾。诚如专制 统治者一再施行和标榜的“两手策略”,民运应该也必须有多手乃至 “千佛手”来对待专制的“宽威并重”的策略技俩。 只是,民运应该尽量避免暴力抗争或武装斗争的道路。因为,它不仅 将是一个充满灾难的历史往复的过程;也不仅仅是因为力量对比悬殊 “以卵击石”所至,而忽视突发手段的外科手术的功能。实际上, “和平抗争”是当代中国“暴力革命历史终结”的情态所决定的。由 此推之,我们实应对大陆中国民主党人,公开和平组建反对党运动给 以充分的关注和支持,并深刻地认知其所蕴涵的理论和实践的价值与 意义,从而更深入地揭示其所指示出的,可在更广泛的领域扩展其社 会效应,以发掘出其对中国民主化运动发展的启示与创造性作用。 对此,让我们从历史的视野来作一阐释:中国近、现代革命史实是一 部血与火的民族自相残杀的灾难史,虽为其特定的历史情态与背景所 限定,一定意义上说,它更是专制的意识形态与政治统治的结果,堪 称那个时代的产物。而中共的革命史及其50年的专制统治,所显现、 所酿造的情态,更是“空前”也是“绝后”的。说它“空前的”是 指,无论其所经历的长期的武装斗争、暴力革命,在人类历史上都是 罕见的。虽然具有某种被称为中国历史的必然性,实也不过是一系列 偶然因素与机遇所促成。换句话说,它在历史上失败的机率甚至大于 成功的机率,只是因为缘于一系列的历史的错失(或历史的偶然 性),而成就了它的“奇迹”,并使这一场空前绝后的暴力革命的 “浩劫”,在造成千百万人生灵涂炭的基础上,又在中共“创造”的 政治极权、社会专制的体制结构中延续、扩大了“浩劫”的范围和程 度,并将其推至“极致”。说它是“绝后的”,即指这样一种“革命 范型”、历史模式,无论其形式或内容都是不可能重复再现的,已由 其自身的推演而趋向于“历史的终结”,而中国新的和平抗争与演变 的时代则早已开始。 若换个角度,从中国革命史与世界近现代民主化运动史的比照来看, “暴力革命历史的终结”实已寓于两者的本质区别之中。如从世界 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民主制度创立的历史看,虽曾发生暴力革 命,但它与现代制度文明没有必然联系。更不会像中国革命史,暴力 革命不可能也不是贯穿民主化全过程的必然手段。所以中国民主化运 动不必也不可能舍弃和平抗争的社会演变道路,而寄希望于暴力革 命,去重蹈历史的覆彻,去引致新的社会灾难。相反,应极力寻找扼 制由于专制统治所造成的、暴力冲突不可避免的传统惯性及历史轮回 的社会势态。我以为唯有创构新的组织和制度的创意构造,才可能有 效的推助和平演变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