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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人权观念上的迷思

郭罗基

江泽民的“相对人权论”进一步暴露就是“多种人权论”。他自己明
白地讲了出来:“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正常的;……在
这样一个多样化的世界上,要全世界都接受一种人权是不可能的。”
(《人民日报》海外版,1993年8月9日)那就是说,世界上存在多种
人权;中国有中国的人权,美国有美国的人权,俄国有俄国的人权,
法国有法国的人权,……。各国有各国的人权,等于没有人权,只有
邓小平所说的“国权”。为什么会有多种人权?江泽民的理由是“在
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否有一种观点就有一种人权?人权的
存在是客观的,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是人们对人权的主观认
识。主观的认识怎么能代替客观的存在?对人权的主观认识有正确与
错误、全面与片面之分,正是根据客观的人权实践才能检验主观的认
识。江泽民的“多种人权论”主张有一种观点就有一种人权,正是为
错误观点与正确观点、片面观点与全面观点争取平起平坐的资格。

中国政府的一切努力就是消除共同的、普遍的、绝对的人权,以逃脱
国际舆论的管束。

中国政府的“相对人权论”、“多种人权论”在观念上的错误是两
条:

第一,以为法律规定的利权就是人权的全部,这是以实有人权否定应
有人权。所以他们只承认相对人权,不承认绝对人权。

中国政府的白皮书中说:“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
以确认和保护。”这句话没有错,由此得出:“中国政府一贯认为,
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中国的人权状
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11月1日),这就错了。需由
国内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首先必须承认被确认、被保护的东西
的存在,否则“确认和保护”什么?可见,需要“确认和保护”的人
权是高于国家、先于立法的。这就是应有人权。应有人权的存在和应
有人权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内立法不可能穷
尽应有人权的全部。应有人权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实有人权,这才是
“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实有人权非但不能取消应有人权,正
是要用应有人权为标准去衡量规定实有人权的国内立法的优劣。有些
国家的法律规定妇女没有选举权。难道妇女“本质上”就该没有选举
权?只能说,这种国内立法不符合应有人权。别人不能强迫这个国家
改变歧视妇女的法律,这个国家也不能禁止别人根据应有人权来批
评、指责这种法律。

第二,以为法律上规定了就是事实上做到了,这是以实有人权代替现
有人权。他们自己违反自己了,在这一点上,强调的是抽象人权,而
不顾具体人权了。

《中国的人权状况》在论证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显着成就”、“巨大
贡献”时,所用的方法主要是列举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上规
定的实有人权,只是可能实现的人权,并不等于事实上享受到的现有
人权。中国的宪法并不缺少有关人权的规定,缺少的是事实。而且中
国的政府行为常常违反宪法的规定、践踏公民的人权。宪法规定了结
社自由,但公民组织的民主党却遭到镇压。宪法规定了信仰自由,但
公民信仰的法轮功却遭到取缔。这就是中国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权。白
皮书中写道:“中国法律对犯罪在服刑期间应享合乎人道的物质生活
待遇和监狱、劳动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
确的规定。”(同上)只是“明确的规定”而已,执行的结果,事实
如何?事实是狱中的政治犯、良心犯经常送出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报
告,而中国政府又拒绝国际人权组织的视察。如果中国政府在逻辑上
是一贯的,强调具体而否定抽象,那么应当承认法律上规定的抽象人
权是不算数的。在这个场合,他们又用法律上冠冕堂皇的抽象规定来
掩盖生活中见不得人的具体事实了。一种错误的理论总是自相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的。

在中国发生的事实是蔑视人权、侵犯人权。中国政府的人权理论是为
了掩盖和歪曲这一事实。中国政府如果不在实践上作出改变,不可能
纠正观念上的错误。但是,分析歪理也有助于揭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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