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尊敬的何鲁丽副委员长: 您好! (前略) 在世纪之交、千年之交的1999年12月31日至2000年1月4日,美国芝加 哥举行《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1999年11月美国《生命季 刊》杂志主编王峙军弟兄给我发来邀请信,邀请我个人参加这个聚 会。 12月3日,我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并带着《中国公民因 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面盖有“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的大 印,并写着“同意自费访友”。那里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公安部和国家 宗教事务管理局有规定,与宗教事由有关的出国,必须经过宗教管理 部门批准。他们让我去宗教管理部门。我对他们说,我不是政府宗教 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是“三自爱”公派出国。我这是因私出国。本 单位已经同意,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仍不受理 我的申请。12月6日、12月7日,我两次来到北京市宗教事务局。他们 管外事的干部对我说,他们不知道这个规定。他们不能给我出具公 文。 一个工人以个人身分出国工作,他们单位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劳动 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为什么,一个基督徒以个人身分出国参加基 督徒的聚会,不仅需要他们单位同意,还需要“宗教局”这个政府部 门批准。难道,基督徒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公民,是二等公 民;难道基督徒的正常宗教活动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属于 非法活动。 为此写信给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我作为一个基督徒参加 这个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是否需要 经过“宗教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他们批准,希望在您的 过问下,他们不再推诿。 此致 敬礼 中国公民 基督徒 徐永海 19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