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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在中国是二等公民吗?
──给全国人大的一封信──

徐永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尊敬的何鲁丽副委员长:

您好!

(前略)

在世纪之交、千年之交的1999年12月31日至2000年1月4日,美国芝加
哥举行《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1999年11月美国《生命季
刊》杂志主编王峙军弟兄给我发来邀请信,邀请我个人参加这个聚
会。

12月3日,我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并带着《中国公民因
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面盖有“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的大
印,并写着“同意自费访友”。那里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公安部和国家
宗教事务管理局有规定,与宗教事由有关的出国,必须经过宗教管理
部门批准。他们让我去宗教管理部门。我对他们说,我不是政府宗教
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是“三自爱”公派出国。我这是因私出国。本
单位已经同意,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仍不受理
我的申请。12月6日、12月7日,我两次来到北京市宗教事务局。他们
管外事的干部对我说,他们不知道这个规定。他们不能给我出具公
文。

一个工人以个人身分出国工作,他们单位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劳动
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为什么,一个基督徒以个人身分出国参加基
督徒的聚会,不仅需要他们单位同意,还需要“宗教局”这个政府部
门批准。难道,基督徒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公民,是二等公
民;难道基督徒的正常宗教活动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属于
非法活动。

为此写信给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我作为一个基督徒参加
这个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是否需要
经过“宗教局”这个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他们批准,希望在您的
过问下,他们不再推诿。

此致
  敬礼

                  中国公民 基督徒 徐永海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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