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2000.1.14 a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曾建元译订

公元1789年8月26日
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
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
里面,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
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
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
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的而无可争辩
的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能恒久地导向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
的幸福。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之前及其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
的人权与公民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类是与生俱来而且始终是自由与平等的。     社会的差异只能基于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
     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任何个
     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与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
     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
     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
     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
     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透过
     他们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
     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
     的所有公民,除了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区别之外,皆能
     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取得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与
     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
     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所有请求发布、传送、执行
     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
     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
     犯法。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
     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
     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
     逮捕被判定为必要的,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
     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
     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到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
     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
     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用负担责
     任。

第十二条 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个力量因此
     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
     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赋税是不
     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
     自由地加以认可;知悉其用途;和决定税率、课税评定与
     征收方式、以及期间。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每一个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一个社会如果其权利的保障未能获得保证,而且权力的分
     立亦未能得到确立,就根本不存在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
     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所有权人已预先和公平
     地得到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乃皆不可受到剥夺。

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2000.1.14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