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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受冤狱当赔偿.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

我和李忠民等5人在89年“6.4”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
刑2年至20年。此案在过近8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
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
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3年和2年的刑事责任。为此,
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1997年11月27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在事隔16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
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们随即在1999年4月7日
向它提出赔偿申请。11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
话通知,让我们第2天上午去法院。

2000年3月24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
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
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
的,也就是奉命行事。”又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
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地处理这个问
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2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
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
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
你劝我耐心等待,说,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
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止解决你
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地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一)无罪的行为要受“有罪行为”的株连

黄对我说:“有关89年的案件,你应该清楚,这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部
门所能决定的。所以,我们这次经过慎重又慎重的研究,最后决定对
你的赔偿申请不立案受理。其理由,你的另一罪名还存在,国家赔偿
是针对无罪赔偿。”我说:“我目前所要求的赔偿申请,就是针对法
院再审改判无罪的这一部份。”黄说,“法院已经作出决定。这事就
到此为止了。我们知道你对此决定有自己的看法,但我们还是希望你
不要就此事去北京或其它部门上访。要知道最终的结果还是这样。”
我说:“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决定,那么按照赔偿法的程序,给我一个
书面裁定。”黄说:“没有那个必要了,口头决定也是一样的。”我
说:“按照赔偿法的程序,我还有权向你们的上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
决定。而且,我又不可能用你们的口头决定作为依据吧。”

(二)无罪赔偿申请也无门

如果说我无罪的行为要受“有罪行为”的株连,可以作为法院不赔偿
的借口的话,那么李忠民作为一个纯粹的无罪的无辜者来说(他只有
反革命集团的“罪名”),获得赔偿应该是天经地义、合情合法、水
到渠成的事情了。但结果,李忠民得到的还是法院不给予赔偿申请立
案的口头决定,并且没有说出任何的具体理由,只是说依据最高法院
的一个文件,而且这份文件又不让李忠民看到。

三、冤狱无赔偿.司法何公正

法院认定的冤狱获得赔偿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不仅是对不公正的
司法机关做出公正的补救,也是对无辜者的一个安慰及重新唤起对司
法机关的信任。况且中国的刑事赔偿并没有把人的精神赔偿当一回
事,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性的赔偿。然而仅仅是象征性的赔偿,对我们
来说也是天方夜谭。法院不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再审改判无
罪的,作出原生效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条款及程序。而对
我和李忠民作出非法的口头决定,显然是受其它方面的严重影响。对
当权者为不惜掩盖一个错误(罪恶)而制造出无数个错误(罪恶)的
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其所制造的不幸者的进一步伤害,而且也是对国
家法律的再一次的践踏,从而也让公民对不公正的司法机关产生进一
步的失望。(2000年3月24日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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