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首先是对超自然力量、超人间力量的信仰;因共同的信仰而组成 教会等组织;在宗教组织内部推行教规、戒律、教会法、寺院法等等 行为规范。那么,宗教行为规范与法律行为规范是什么关系呢? 对超自然力量、超人间力量的信仰起源于原始社会。由于人自身的软 弱,想像出自然之上、人间之上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在支配自己。信仰 是宗教的前提,并非就是宗教,在一定条件下才成为宗教。苦难产生 宗教。在阶级社会,由于身受痛苦而又向往幸福的人们,只能寄希望 于天国或来世,于是形成共同的信仰,进行有组织的活动,才是宗 教。地区性宗教发展成为民族性宗教。民族性宗教又发展成为世界性 宗教。目前世界上流行的3大宗教是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中国的官方人士只知道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不知道马 克思还讲过宗教是对“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 叹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宗教本身是表达人民 愿望的,可惜是一种错误的表达,只能沦为无谓的叹息、消极的抗 议。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所利用。因为它毕竟是一种抗议,如果为被 压迫阶级所利用,消极的抗议就转化为积极的抗议。中国古代的农民 起义常常利用宗教作为动员和组织群众的手段。又因为它是消极的, 如果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就成为麻痹人民的鸦片。 历史上,宗教对于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起过重要作用,有些国家甚至 实行政教合一,法律与教规浑然一体。古代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 典》、印度的《摩奴法典》都是法律禁令和宗教戒律的合二为一。这 些法典把王权神圣化,以王作为神的化身。违反法律,不仅受国家的 制裁,还要遭宗教的惩罚。 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教会凌驾于国家之 上。在一些国家,宗教支配政治,法律服从教规;在另一些国家,教 规就是国法。教会还行使司法权,建立自己的“宗教裁判所”,以制 裁“矣谒邪说”为名,肆意迫害人民。义大利的科学家布鲁诺,因为 坚持“日心说”,被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西班牙的“宗教裁判 所”,从1483年起,在首席法官多尔克威马特任职的15年内被宣布为 “矣谒份子”而处以火刑烧死的就有8,220人,被判处其它刑罚的还 有89,326人。以教规代替法律的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最黑暗的岁月。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宗教和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在现代资 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政教分离,宗教退出政治、退出学校,完全 成为私人领域的事务。但宗教仍有广泛的影响,全世界约有30多亿人 信仰各种宗教。宗教规范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宗教教规是由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或在共同的宗教活动中自发形成 的、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范。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 成文的。教规通常规定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 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组织内的利权和义务。有的宗教还对教徒的世俗生 活作出某些规定。教规都是以神学世界观作为基础的。因此,它既是 行为规范,又是思想规范。 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互相区别,各有适用的领域。 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对于国家的全体居民都具有拘束力。教规体现 “神”的意志,实际上是教会和全体教徒的意志,只对教徒具有拘束 力,对非教徒没有拘束力。而教徒同时还必须受法律的拘束。宗教徒 多了一种行为规范,总是对社会调整系统有利的。 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宗教规范更接近道德规范。宗教教义都包含某种 伦理观念。从教义引申出来的教规,必然带有道德准则的色彩。这是 宗教在现代社会仍然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在科学技术发达的西方社 会,许多人信奉宗教主要不是出于神的观念,而是伦理上的需要。因 为教义和教规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重要来源。宗教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 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 中国的历史上皇权特别强大,皇权压制了宗教,还常常摧毁宗教。唐 朝的皇帝下令“毁佛”,一夜之间,全国的庙于都给平了。中国从来 没有出现过宗教干预政治,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的统治阶级不善于 利用宗教。 宗教在现代西方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中国政府却把宗教看作不稳定的 因素,原因在于政府对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采取的歧视和压制引起了 反弹,是错误的政策造成的不稳定。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并没有得到保 障。因为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才出现“地下教会”;出现了“地下教 会”就镇压,更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世界性宗教的基督教(包括 天主教),享有世界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基督教必须割断世 界性的联系,就是同世界性的宗教自由相对抗。对宗教的镇压总是事 与愿违,往往从反面刺激宗教的发展。恩格斯批评用强制手段“消灭 宗教”的做法,说它是“替上帝效劳”的蠢举。现在宗教的队伍在中 国反而扩大了,就是中国政府“替上帝效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