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文的整句话是这样说的∶“什么样的人民和科技水平就有什么样性 质的社会制度,现行制度并非最理想的,但它仍在运行,并没有被推 翻就是证明它还能适合客观需要。” 如果说这个社会制度还没有被推翻,因而说明有它存在的理由和根 据,这还有道理。如果因而说它适合客观需要,就错了。 一、存在不一定合理 什么是适合客观需要?就以亦文不断强调的、要为绝大多数劳动人民 需要服务为准罢,凡适合客观需要的东西都必须是适合人民的客观需 要才合理。 现行制度果真如此适合人民需要? 现行制度50年来不变。 ●历次政治运动包括土改、反右、文革和现在的反法轮功等等数不清 的反反反反,反死三、四千万人; ●大跃进、人民公社、总路线、三面红旗,红旗下面掩盖着3,000万 饿殍(现在的“讲政治”是三面红旗的承继); ●现今世界仅存的规定农民政治、经济地位低人一等、把人锁在固定 土地上的奴隶制度∶户口制度; ●现在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只准党办传媒、思想警察封网; ●用人民公帑养党,党营私军,军杀天安门和平学生; ●十官九贪,国家财产数以千亿转入高官及其家属口袋; ●教育经费平均每人1年得约180元,但一个为满足领导人虚荣心的国 庆就平均每个中国人要枉花80~90元(李慎之说国庆花了超过千 亿); ●还有,等等等等┅┅ 你亦文说说看,这样的制度是不是适合人民的需要? 说一个制度因为“没有被推翻就是证明它还能适合客观需要。”既缺 乏实事求是精神,更缺少社会良知。这不是一个心中有民间疾苦的人 可以说出的话。 二、一个制度“没有被推翻”也不能 “证明它还能适合客观需要” 上面从是不是符合人民需要的主观愿望来谈问题。现在从道理上说它 的不通之处。 如果“没有被推翻就是证明它还能适合客观需要。”这样的命题成立 的话,那么伪汪政权在消失之前的存在,可否说是“证明它还能适合 客观需要。”回答是的是汉奸。 中华民国被赶出大陆之前在大陆的存在、被中共认为不存在的、现存 于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你们敢不敢说“证明它还能适合客观需 要。”?在中共淫威下,谅你们都不愿或不敢。我很容易证明台湾政 权能适合客观要,但原因不是因为它没有被推翻,而是因为它是民主 的,是台湾人民依法确认的。 有理由存在但不符合人的客观需要的事比比皆是。 现在再说1949年前在大陆的中华民国政权。如果“没有被推翻就是证 明它还能适合客观需要。”成立的话,中共推翻这个适合客观需要的 政权就是一种“不符合客观需要”的活动,也是一个非法的活动,进 一步推导,就是由非法活动产生的中共政权,也是一种非法政权。请 问你们接受不接受这个推论。如果不接受,你只能有两种解说: 一是用中共的观点说,因为国民党专制独裁,所以它是不合法的,而 推翻它是合法的。但这一来,你就否定了“没有被推翻就是证明它还 能适合客观需要。”的结论。 一是用机会主义的观点说,既然它能被推翻,这就证明了它是不合客 观需要的了。这套理论如果成立,那么它就为今天人们普遍认为中共 政权是未经人民普选产生的不合法和专制独裁的政权。在这些人中有 部份是主张用暴力推翻现政权者。这种机会主义观点给暴力革命带来 理论根据。这种机会主义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强权政治理论,即暴力 取得胜利就是真理,和人们普遍期待和平、民主进程的心愿背道而 驰。这是一种过时和不合理的理论。 三、人民可以容忍的不等于是人民需要的 如果说,现在的制度没有被人民推翻表示人民对它还能容忍下去,即 没有达到官迫民反、全国大暴动的地步的话,那是说得过去的。很明 显,人民能容忍它,不等于人民需要它,更不能因而说它的存在就是 合法的。 有这么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被用来支持现制度的合理性:因为共产党 把经济搞好,表明它关切、照顾人民的福祉,所以它是人民所需要 的,是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 这种说法的错误,是把合法性和忍受性混淆起来。当然,合法的东西 必然忍受性强。而且,忍受性强的东西大多是合法的。但两者是有区 别的。一个合法的制度或政权,必须是由人民按确定的法定程序认可 的,例如,由普选产生。一个不合法的政权可能施政颇得人心,受人 民欢迎,但它始终是不合法的政权。一个合法的政权做得不好,不得 人心,但它始终是具有不可否定的合法性和忍受性。两者还有一个明 显的区别:前者不管它做好、做坏,人们都奈何不了它,好官、坏 官,他照当如仪;后者不管做好、做坏,人民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让他 继续在台或换个别人来干。 一个只搞经济来增强其忍受性的做法,必有失败的一天。如果只有经 济改革没有相适应的政治改革,专制制度的经济蜜月期一过,政治、 社会问题因累积而爆发,到时又来一次史无前例的大灾难。所以被无 限吹大、拔高的改革开放经济成就是靠不住的。泡沫成绩总有破裂乾 涸的一天。 请省些精力,不要向我发炮攻打我现在说的“不搞政治改革,经济改 革不能持继下去”的说法。因为,这不是我的发明的。它的发明权属 于邓小平同志。有不服气者,请先向始作俑者发炮吧。(2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