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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自由

郭罗基

人有思想必须表达,为表达思想而发出言论。但人人孤立地表达思想
和言论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彼此交流中才能显示出思想和言论的价
值。通过交流,人们又互相承认和肯定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利权。
因此,交流自由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引申。从思想自由到
言论自由、再到交流自由才是完整的表达自由。

交流自由除了通过公众集会、讨论、辩论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
助传播媒介来实现。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运用传播媒介的交流自
由。

新闻出版自由为充分实现表达自由之必须,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言论
自由,不过是发牢骚、说怪话的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人民的利权,
不是政府的权力。行使新闻出版自由不能没有传播媒介,如果政府控
制了传播媒介,就是控制了新闻出版,于是人民的利权变成了政府的
权力。新闻出版自由究竟是人民的利权还是政府的权力?这一点,很
容易测试出一个国家是民主还是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等自由。第22条却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
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自
相矛盾的规定。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等都被规定为“国
家的事业”,只能由“国家”来发展,这就成了政府的权力。人民不
能举办新闻出版事业,怎样行使新闻出版自由的利权?既然人民具有
新闻出版自由的利权,为什么不能举办新闻出版事业?而且“国家”
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还限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
新闻出版不自由的法律根据。

中国的立法者和当权者并不了解什么是新闻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
就是反对新闻出版不自由;新闻出版不自由就是对新闻出版作出限
制,哪怕这种限制是看起来神圣的、崇高的、伟大的、正确的,终究
是限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正是一种看起来神圣的、
崇高的、伟大的、正确的限制;有限制必有排斥,有排斥就没有自
由,且不说“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如何解释。为新闻出版
规定前提、预设目标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因为政府有权对新闻出
版规定前提、预设目标。只有在政府没有权力干涉新闻出版的地方才
有自由。美国行政当局曾决定限制因特网(internet)中黄色的东
西,引起了争议。最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依法裁定违宪,认为
它侵犯了表达自由,宣布这一行政命令无效。大法官的裁定不是为了
保护黄色的东西,而是为了保护表达自由。对因特网中黄色的东西的
限制,应当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内实行,而不应当用行政命令来实行。
司法审查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限制的理由是否正当,而是在于政府
是否有权力进行这种限制。如果今天政府可以用某种看起来正当的理
由来限制表达自由,总有一天也会以完全不正当的理由来限制表达自
由。

新闻出版作为“国家的事业”,起什么作用?在中国有一个形象的说
法,叫做“党的喉舌”,也就是共产党控制意识形态的传声筒。

“国家的事业”和“党的喉舌”,这两个基本点完全扼杀了新闻出版
自由,而成了新闻出版垄断。

新闻出版自由既然是人民的利权,人民就有权经营新闻出版机构。美
国是实行新闻出版自由的地方。这里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
通讯社、电脑网络,没有一家是官办的。有些招牌好象是官方的,带
有American, National, Washington等等字样,其实都是民办的。美
国政府办的《美国之音》电台和美国国会批准办的《自由亚洲电
台》,是不允许对国内广播的。美国的法律禁止政府在新闻出版方面
与人民竞争,否则,谁是政府的竞争对手?因此新闻出版自由完全是
人民手中的工具,成为监督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的“第四
权”。当然,在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上,新闻出版是完全自由的,但在
人民和人民的关系上,穷人和富人的自由是不相称的。中国的情况完
全不同,在那里,新闻出版机构没有一家不是官办的。新闻出版所需
的物质条件,如印刷机械、纸张供应、发射台、电视塔等等都由政府
掌控。凡是出现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手段,政府总是严加管制。70年
代,复印机传入中国。一些不准公开出版的手抄本得以流传。这时,
复印机被藏之机要室,复印文件需经领导批准。复印机越来越多也就
管制不了啦,后又管制传真机。私人设置传真机需经公安局批准。传
真机也管制不了啦,现在是管制电脑网络。电脑网络肯定也是管制不
了的。李鹏当总理时,国务院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
理规定》,规定“私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受设施”。中国政
府对于一切有利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现代化工具,首先是限制人民使
用,限制不了才不得不听之任之。在这方面,最足以表现中国政府抗
拒现代化潮流的倒行逆施。

人民行使新闻出版自由是为了交流;在交流中不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
言论,还要了解别人的思想和言论,即获取信息;获取信息又是进一
步表达的需要。人民有获取信息的自由,传播媒介就有提供、传递信
息的自由。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欲望遍及全世界,
而亲身的活动只能限于狭小的领域,更是有赖于传播媒介提供信息。
信息是无形之物,也是无价之宝。信息资源属于全社会,应由人民来
共享。共享信息是人民的知情权。

中国的新闻出版将信息分为两大类:公开报道和内部参考。只有一部
分信息是面向广大读者的。大量的信息转入“内部”。报社和通讯社
有《参考消息》,出版社有《内部发行》。新华社的参编部每天编发
几十种保密程度不同的《参考消息》。发行范围较大的是《小参
考》、《大参考》,按照干部级别的上行逐渐缩小阅读范围。极端机
密的有关国内、外政情的《内参》只发7份,仅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
委阅读。享有信息的多少,决定于掌握权力的大小。《参考消息》的
编发,是垄断信息的严密体系。如果内部参考的信息见诸报端,新闻
工作者就犯了“泄露国家机密”罪,必判重刑。新闻工作者按其职务
来说,没有保密的义务;他们的任务是揭露事实真相,不是保守国家
机密。中国的新闻工作者之所以一再被判处“泄露国家机密”罪,就
因为他们的不幸是生活在一个垄断信息的国家。

新闻出版的任务不仅是传递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加工。传播媒介应
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但任何事实的叙述不可能没有观点。新闻出版
的客观性不是没有观点,而是公正地对待各种不同观点,让各种不同
观点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在各种不同观点的比较中,为人民参
政、选举、监督提供选择的可能。保障人民选择的利权,这是民主政
治的必要条件。如果社会上只流行一种观点,不消说那当然是官方的
观点,人民无可选择,谈何民主?中国的新闻出版是“党的喉舌”,
只出一种声音——党的声音。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说:“在中
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因为不需要新闻检查制度了。马克思说:
“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68页)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有无专职的新闻检查官、书报检查官,
无关紧要。哪里有“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哪里就存在事实上的新闻
检查、书报检查制度。按照“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取舍稿件,等于所
有的报社、出版社都兼有新闻检查、书报检查的职能。如果报社、出
版社不能按照“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取舍稿件,则实行事后追惩,不
是查封报纸就是停刊整顿,已经出版了的书籍,不是停止发行就是查
禁收回。

现代的新闻出版自由在中国变为新闻出版垄断,几个突出的表现是:
媒体的垄断、信息的垄断、意识形态的垄断。新闻出版垄断剥夺了人
民的监督权、知情权、选择权,因此政治权力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而在继续维护新闻出版垄断的条件下,反腐败是肯定无效的。政治体
制改革的第一步,就在于打破新闻出版垄断,开放报禁、书禁、网
禁。打破新闻出版垄断,必须修改宪法的相关条文,制定新闻出版的
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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