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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一九八六~二○○○)随想录(之6) Next Part Previous Part

曾平

(三二)所谓“争权夺利”、“争取权利”等等,其实质无外乎落在
   一个“利”上。利是“争”、“夺”的目标和结果,“权”是
   工具,是过程。有些“权”,如“人事权”、“财权”、“物
   资调拨权”、“××审批权”等等可以直接带来“利”,所以
   一定要争!争得你死我活,在所不惜。而另一些“权”,如
   “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等则不能直接带来“利”,所
   以大家都不以为然,没人去认真地“争”!

(三三)国家透支:国家债务,用于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的启动资金。

(三四)在全国实施金融业务实名制,冻结极少数(约5%)高收入群
   的“超生活需求财富”,使其被严格限制在国家引导的投资方
   向上投资。这就是所谓“有限制的‘休克疗法’”!

(三五)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一定要有规划地进行,包括结构、规
   模、地理位置配置、配套条件和设施等等,根据国家资源分布
   和环境特点,做到因地制宜、相对集中,才可能打破地方割
   据,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规模经济效益的产生,也便于高
   效处理环境问题,减少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有利于人才集
   中,形成地区特色和优势。

〔转载自《中国研究》;http://zg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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