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公安局领导同志: 你们好。我的丈夫杨靖,现年54岁,无业,曾于1981年4月至1989年4 月间服刑8年,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 杨靖刑满释放后,为了生活、为了养病(他在监狱患了肌肉萎缩 病),积极寻找机会工作、做生意,挣得微薄收入维持生活。但是在 他1992年、1993年两次找到工作上了班后,公安局都派人去他上班的 单位与负责人讲不能用杨靖这样的人,而使他失去工作的机会。 不仅如此,有关部门在这几年还多次骚扰他的正常生活,无故传唤 他,把他带走一日、甚至多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让他回家。杨 靖并未真正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现以具体时间事实为证。(我并未 作详细记录,仅以记忆的事实为证。) ◆1995年9月1日至9月18日: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可是, 在8月25日至9月22日,派处所警察强行让他离开北京去石家庄。 ◆1997年12月13日:中法院审判魏京生,他去法庭准备旁听,还未进 法院就被警车强行拉至派出所拘禁2天。 ◆每年6月4日前后:他受到监视或被传到派出所。 ◆1999年6月2日至6月5日:他被传唤到一个招待所住4天。 ◆2000年12月16日、12月27日:他被传唤到派出所,不知何故。 ◆2001年2月,国际奥委会评估团到京考察,自2月19日至2月28日, 派出所传唤他,到一个招待所呆10天。他上班由派出所用车按时接 送。 以上仅是同类事件的一部份。每次都没有见过传票。 我的问题是:在每次传唤杨靖的时候,作为被传人的杨靖并没有任何 行为违法。公安部门屡次如此传唤他,合法吗?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与 法律相违的行为,是对公民权、乃至生存权的无视与践踏。 为了搞清此事的困惑,我反复学习了法律,更感到公安局的传唤是无 法律依据的无理行为。在此我要求公安局给我一个有法律依据的明明 白白的说法。 现将有关法律抄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 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 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 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001年5月4日) 〔自我介绍〕马淑季:女,50岁群众,退休。 住址:(中国北京市)西四北二条新成胡同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