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2001.10.6 b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封信

韩罡

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

我叫韩罡,男,34岁,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保安寺街11号。
我虽是一个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却又为了良心的缘故默默无闻地受了
10多年的苦;而且,这种苦至今仍没有终结。

苦难的开始还要追溯到1989年。当年,我曾写过一本小书,名叫《起
跑线》,并在“6.4”后发表《告全社会同胞书》。我为此也付出了
非常沉重的代价。1989年7月12日,我被拘捕;1990年1月22日,被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
政治权利3年。毛伟人说,弹指一挥间。回顾这段苦难,对于我这个
凡夫俗子来说,是难于说出口的;何况,未泯的良知告诫我:要对社
会和历史负责。直到2000年10月11日我才重获自由。我常与友人开玩
笑说,我坐牢可谓“亘古一人”,因为,从时间跨度上说,我经历了
两千年。

然而,自由的获得也未让我感到幸福。接踵而来的是如何生存下去。
但是,现实中的我已经出狱8个月了。我的生存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保
障,反而每下愈况。

大致归纳起来,侵害我生存权的原因来自四个方面。

(一)学历问题

   我是一个酷爱读书的人。在坐牢的10多年里,虽然生存环境非
   常恶劣,每天都受要到“政府”委派的数名刑事犯的看管,但
   我仍苦学不辍。我阅读了上千册的书籍。从1994年开始,我参
   加全国高等自学考试,用两年半的时间几乎考完了法学专业
   (本科)的所有课程,即将获得学士学位。

   但意外的事情还是发生了。1996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二监狱突
   然擅自作出决定,取消我参加全国高等自学考试资格。我质问
   他们法律依据何在?

   他们说:“中国共产党的监狱不培养反革命。”

   对此,我要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行政复议。但第二监狱竟撕毁
   了我的要求行政复议材料,把我残酷地抓到了集训队,让我饱
   尝折磨之苦。至今我也弄不清他们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居心
   何在?

(二)户籍问题

   据说在当今的世界上,户籍制度只在三个国家中实行,即中
   国、朝鲜、贝宁。这在实行迁徙自由的国家是难以理解的。凡
   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户籍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必定是
   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这样的制度并非只是为了统计人口
   方便,它与每个公民的生存状况是息息相关的。

   去年出狱不久,我就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
   请。但却久拖不决。最后对我的答复竟是,我在军队期间的档
   案失踪了。我问是不是永远上不了户口了。他们却顾左右而言
   它。户籍问题我等了8个月的时间,这次彻底绝望了。想做个
   自食其力之劳动者的资格的希望都没有了。

(三)社会保障问题

   (已解决,从略。2001.9.12)

(四)房产问题

   如果说上述侵害是人为造成的,那么,在房产问题的处理上,
   我就是政策大于法律的牺牲品。

   我祖上曾留下一处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西椅子胡同
   11号。因为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产权问题一直不明确。我出狱
   后,为了析产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继承、析产的诉讼请
   求。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1年5月18日一审判决七间
   房中的三间东房归我母亲张玉娥所有。

   虽然三间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了我母亲,但同时,问题也出现
   了。我们发现三间房产在“文革”中被别人抢占。郭氏三兄弟
   没有任何合法的租赁契约和手续,也从未交过任何费用,祖、
   父、孙三代在此抢占长达20年之久。而且,如果以后房屋拆
   迁,他们还能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补偿款”。我们将一
   无所有。到底是谁的财产!!!

   为了慎重起见,我向公证员、律师、房管员,甚至法官进行咨
   询。得到的答复竟如此一致:“你没有办法让房客腾房,就是
   告到法院也赢不了。在这件事上,还是政策大于法。北京市象
   你这样的情况多的是。”

   我是学法律专业的,在这件事上我就搞不懂了。《宪法》明文
   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当中,到底
   政策与法谁大?政策是共产党或政府各部门内部在处理、协调
   各种问题时的方式、方法,体现的是党或政府各部门的意志;
   法律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在政策与法律发生
   冲突时,必须依法办事,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政策都应是无效
   的。难道理论与现实之间,真的存在着不可逾越的沟壑吗?如
   果认可政策在现实当中大于法律的合理性,为什么共产党的高
   层还不断三令五申要“依法行政”呢?常言说,名不正则言不
   顺,言不顺则事不行。这大概就是当今中国许多问题扯皮不断
   的原因吧。

   再有一点就是这件事也反映出,中国社会产权不完整的一个侧
   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包括四项权
   益,即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通过我的这件个案
   分析(暂且承认房客的居住权-使用权具有合法性),现实为
   什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此背道而驰?房客通过租赁关系
   取得的居住权(使用权),却剥夺了房产主所有权的其它权
   益?假我所有权以名,取我所有权之实。这不但不合理,更不
   合法。说句题外话,中国的改革为什么如此艰难,一个关键的
   问题就是产权不完整和不受到尊重。政治民主进程如此,经济
   改革更是如此。通过我这件事折射出的问题,可谓“一叶知
   秋”。

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人的首要法则是存在。对于每
个公民的生存权、劳动权,在我国的《宪法》中也是规定给予充分的
保障。为什么在我身上却难以体现呢?前因加后果,苦难仍在延续
……

特此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位委员对我的生存状况给予
充分的关注!!!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N/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韩罡

2001年6月

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2001.10.6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