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23 b
早在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提出著名的“亚当.斯
密问题”。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把人的行为归结于同情,而在
《国富论》中,却归结为自私。在对利已主义行为的控制上,《道》
文寄希望于道德,而《国》文则认为人类的自利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经
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而使人类的整体福利达到最大。就表面而言,相互
矛盾的论点似乎可以说明问题的存在,但我认为,斯密实际上是从法
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阐述了人类社会是如何存在和发展的。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将基于正义的法律和基于同情心或仁慈的
道德作出了区分。他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
正义是这种基础。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
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又说:
“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做
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
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
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也就是说,法律是市场经济所
必须的游戏规则,是市场具有效率不可或缺的基石。而道德的存在,
可以使社会运转得更加有序、和谐。人类生活也会因此而变得更加丰
富多彩。
在以阐述市场运行机制为要旨的《国》文中,斯密以低调的态度看待
人性,从而强调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斯
密同时也意识到,虽然法律本身足以支撑人类社会的运行,但是成本
极其高昂,为了人类可以生活得更美好,自然就会在《道》文中真诚
地呼唤道德与良知。
所谓斯密问题,实际上是他看待问题时随视角的变化而选取的不同假
设前提。法律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依托,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必须遵
守的。违反法律得到应有的惩治,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游戏规则,也是
社会整体福祉的合理保障。但法律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约束,任
何行为只要没有与它相违背,就法律层面而言,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与法律相比,道德则是积极的。它要求人们主动对他人施予同情,即
使在合法寻求自身利益时,也要求顾及到他人利益。尤其值得指出的
是,道德的实施是外部环境以舆论等手段通过内心的强制实现的。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针对各自所应当规范的范畴,发挥不同的
功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两者是无法相互替代的。其中,法律无
疑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
中国明朝的迅速衰亡,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黄
仁宇先生在他的《万历十五年》中所揭示的那样:这个庞大的帝国试
图主要依靠道德来规范各级官员的行为,从而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一条
不归路。
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中存在着知与无知、崇高与卑贱、善
与恶、灵与肉、光明与黑暗的冲突与和谐。人可以无限完善,但人性
中有幽暗、残酷的一面。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来有效遏制人性中恶的
一面,那么道德诉求只会造成遵守道德的人利益受损、而不遵守道德
的人获益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在涉及婚外恋等道德领地的内容,法律的介入和干预则是
极不恰当的。法律不能逾越正义所允许的范畴而成为强制道德的手
段。它应当坚守现存的条文而不能越雷池一步。将法律条文以外的道
德诉求体现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是极其危险的。它最终有可能导致神
圣的法律被所谓的道德神圣感外延成任人打扮的洋娃娃。对此,我们
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今天,我们如果容忍或是漠视它在错误的方向
前进一小步,那么明天它就有可能是一大步。历史上无数次血的教训
证明,它最终会给人类文明带来无比沉重的灾难。
伟大的亚当.斯密在几百年前就以《国富论》一书奠定了他经济学鼻
祖的地位。然而,在他自己心目中,《道德情操论》的份量似乎显得
更为重要。在这两部巨著中,他很好地揭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极其微
妙的关系。然而,使我感到更多触动的是:斯密在冷静、甚至有些残
酷地剖析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同时所显示出的深切的人文关怀,
或许也是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份子所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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