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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锐被一个自称认识张万年的暴徒殴伤

马强

2001年11月2日下午2点左右,一名叫做赵辉的男子(28岁)带着一个
20岁左右的女人闯进了中南海对面的国家图书馆临琼楼内的东方红书
社。当时,朱锐(朱志芳)女士正在办公室里工作。该人进来就说:
“你没有资格坐在这里!”话毕,就抓住她的头发,对她疯狂殴打,
还说:“我要把你的眼球抠出来。”说着,伸出爪子向她的眼睛挖
去。她拼命闪躲,才保住了眼睛。但是,她的左眼已经被抓破,鲜血
直流。

这时,在对面办公室工作的蔡教授和另一名打字员冲了过来,费尽九
牛二虎之力,才将赵辉拉开。朱锐转身快步跑下楼梯。赵辉在她身后
抄起桌子上的搪瓷碗和架子上的一块斤重的石头朝她砸去。

朱锐跑到楼下报警。数分钟之后,警察(包括厂桥派出所的孙长宏警
官)来了。他们无顾于整个脸伤痕累累、右眼肿起得老高的朱锐,优
先询问赵辉。赵辉非常张狂,大叫要“找市局的”、“我认识张万
年,让张万年来”、“我什么都不怕”等等。而警察却对他十分的客
气。

30多分钟后,警察才带着他们一同来到厂桥派出所。警察照样让朱锐
在外面等,而带着赵辉到里屋继续“了解情况”。当时,朱锐右眼已
经看不见任何东西了,头晕得厉害,实在支持不住。她几次向警察要
求去医院看病,警察才最终同意了,给她开了条子,在指定的北大医
急诊处进行了检查。

看完病,她回去派出所。警察给她作笔录。她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严惩凶手;(二)赔偿损失3万元;(三)在公司公开道歉。
警察孙长宏看罢笔录,大发雷霆地指着她大叫:“你凭什么要3万
元”等等;还说赵辉有证人,是她把赵辉给打了,因为赵辉的西服扣
子掉了一个。

看到朱锐要起诉要求严惩凶手之后,孙警官态度好转起来,劝她不要
起诉,说赵辉是外地人,警察也控制不了,还说国家规定误工费每天
只有20元,得不偿失,大有不把她说通、誓不罢休的感觉。

当时,她的头已经昏沉沉,而且已经拖得太久,大概是夜里10点多钟
了,她终于在警察疲劳战术下,同意由警察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赵
辉的态度仍然十分恶劣,一会说只给她200元,一会变成300元,一会
加到500元……由于她实在无心再耗下去,而且又担心着家里的孩
子,清晨两点钟,当赵辉将赔偿加到1,000元时,她只好同意了调
解,向孙警官借了50元(她看病、搭车等已经把身上的钱花光了),
搭车回家。

星期一,朱锐依约到厂桥派出所拿补偿。赵辉没来。孙警官也不在。
等了半个多小时之后,一个姓杜的警官让她回家等通知。她走到门口
正好碰上孙长虹。张说:“赵辉没来,你回家等通知。”

翌日(11月6日)上午10点45分,孙长宏从派出所打来电话,说昨天
赵辉没有来,让朱锐去做法医鉴定。

她只好自己又掏钱去做法医鉴定。鉴定之后才发现,派出所所出具的
材料上的日期竟然是11月4号。她回到派出所去送登记表,结果开的
仍然是4号。她要求医院的法医和派出所的孙警官把日期更正为6号。
但是,改了几次仍然是4号。她怀疑,是不是当事警察有意造假推卸
责任?她只好自己将日期改成6号,并写了一个条子要求法医订正鉴
定日期。

8号下午2点42分,派出所来电话告知赵辉送钱来了。她当时正在发高
烧,非常难受,连着好几天都缓过劲来,因此,就没有能够去派出
所。孙警官说以后再和她联系。结果,石沉大海,至今没有得到任何
消息。

后来,据她的单位同事说,8号那天赵辉还到她的单位闹了一趟。当
公司的保安问他的工作单位时,赵辉说他的上级单位是:国安局!

朱锐,1958年出生,1978~79年曾因参加民主墙备受歧视,97年12月
8日起,她因不满3501厂的失业土政策,带领女工争取合法权益,因
此失业。

失业后,她投入争取中国人权改善的活动,曾获方冠青人权奖。98年
她牵头联络国内307人签名的《善待中国的母亲河》大型联合签名活
动。此外,她还写了大量的文章呼吁改善中国人权,被当局经常无理
扣押。98年罗宾逊女士来华要求会见她。9月4日起,她被当局无理扣
押了11天。隔了两天半,她又一次被抄家,抄走了复印机、传真机等
物品,并再次被扣押。经江棋生等朋友的强烈呼吁,3天后,她被释
放。

这次朱锐无故被殴,暴徒自称认识马市长、张万年,后台是国安局,
而警察部门再三对赵辉百般妥协──是不是有关部门安排来报复她历
年的人权活动呢?我们有理由这样来怀疑。

即便不是这样,一个暴徒在公众场合无端地将一个公民殴打致伤,仅
仅因为他认识张万年,或者哪个马市长,就可以逍遥法外吗?然而,
我们却不得不感觉到,只要你能够提出一个高官的名字,你就可以获
得特殊待遇。前不久有个妓女因与省委书记有不明不白的关系,她便
能混成检察院长。中国官场的黑暗可见一斑。

因此,北京异议人士在得知这个事件之后,感到非常愤慨。朱锐在伤
好以后,也认为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了。联系到不久前
发生在西安、上海的类似民运人士无故被打事件,我们强烈要求查明
真相,将凶手绳之于法,并保留以行政诉讼法“不作为”条款起诉厂
桥派出所。我们呼吁:请支持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恶劣的事
件。我们保留权利为此事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各种方式呼吁、请
愿,敦促有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解决。(200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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