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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制订“放逐法”?

沈淦

久闻王若望先生的大名,却对他并不了解。

记得上个世纪80年代,王若望经邓大人亲自点名,与刘宾雁、方励之
一起,被作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典型而开除了共产党员的党籍。不
过,我对这些并不关心,所以也不去留心他究竟“化”了些什么,后
来又怎样了。直到最近在互联网上看到83岁的王老先生已于2001年12
月19日在美国逝世,才从一些回忆、纪念文章中知道了:王若望原是
《上海文学》的副主编,其“自由化”的一个重要证据是,1986年在
《深圳青年报》上发表了题为《一党执政只能导致专横》的文章。
1989年,70多岁的王老先生又因参加声援学生运动的抗议游行而被
捕。1992年,他流亡美国。

王若望客居美国9年多。据说,他临终之时非常想念上海,非常想念
他留在上海的7个子女。从纪念文章中可以看出,在美期间,他显然
曾向中国政府申请回国,却被中国政府拒绝了,原因是他“拒绝了中
共提出的两个回国条件”。我不知道这“两个回国条件”是什么,也
懒得查询。因为,我绝无资格与权利对此作出什么“仲裁”。然而,
我却或许片面地认为:中国政府不应该拒绝一个身居异国他乡的老人
返回自己的祖国。因为,这无论从亲情、乡情乃至爱国之情方面说,
都不太合适。

你想,国、共两党虽然也曾有过两次合作,可是称其为“世仇”大概
不算过分:国民党的手上,沾满了成千上万个共产党人的鲜血;而共
产党则消灭了国民党的800万军队,并将其赶出了大陆。面对如此血
海深仇,中国共产党尚能够以民族大义为重,捐弃前嫌,一度酝酿着
与国民党搞“第三次合作”,高奏起“同属黄帝的后代”之曲。

可是王若望老先生呢,他不但是“黄帝的后代”,而且其手上非但没
有共产党员的鲜血,还于16、7岁时就在共产党的旗帜下英勇战斗,
并为此而蹲过国民党的大狱呢!我们不是一直标榜要全面、客观地看
待一个人吗?即使他后来有了“错”,甚至有了“罪”,则抓也抓
了,关也关了,如今连“世仇”国民党都可以“和为贵”,对一个风
烛残年的老人,就算不能大张旗鼓地欢迎他回国,默许他回来,以慰
其思乡、思亲、思国之情,也不行吗?

于情于理,待世仇国民党何其宽也?待老人王若望何其苛也?

现在正提倡以法治国,那就再从法律方面来谈谈吧。

古时候的刑罚,有杀头罪,有坐牢罪,还有既不杀头又不坐牢的流
放、充军罪。流放、充军的地点,宋代有沙门岛,清朝有宁古塔,外
国的沙皇俄国则有西伯利亚。

如今虽不听说有什么流放、充军罪了,却多了条将人逐出国门之外
──当然,公开的法律条文上没见到,报刊上也没登过,可现实中确
确实实有呀。古代的流放与充军,都是在国门之内。可见现在果然开
放了,进步了,连服刑也面向世界了。

然而,即使逐出国门,总该有个期限呀,岂有“老死不许回国”之
理?嘿,有了,古希腊城邦中有个什么“陶片放逐法”,即每年年初
召开民众大会,由公民将其认为可能危害民主政治的人的名字记在陶
片上;某人票逾半数,则被放逐国外10年。期满可以回国,也可以提
前召之回国,归还其财产并恢复其公民权。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们何不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一个什么
放逐法,将可能危害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人,由公民或人大委
员、或人大常委投票,超过半数或一定比例者就可以公开地、光明正
大地将其逐出国门了。

这样做起码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体现执政者的民主精神与法制观念
──法律是我们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你既然触犯了放逐法,自然应
被依法治罪,没什么含糊的。二是可以让罪犯心中有个底:我被判了
放逐3年、5年或10年、8年,期限一到,就可以回国了;被判监禁的
犯人如遇到特殊情况,如有的生病了,可以保外就医,有的可以判刑
几年,缓刑几年,则判流放的犯人遇到特殊情况,是不是也可以援引
其例,特殊对待,如“保内探亲”或判几缓几呢?

诚如是,则国家既有开明之形象,王若望等辈又无老死不得回国之
叹,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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