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3 b
国人和中共当局对宗教自由的曲解由来已久。最近几年,这种误解和
曲解已经在政治和法律实践中造成一个荒谬的结果:即以“宗教自
由”的名义为压制宗教自由的做法辩护。比如,中共当局并不否认宗
教自由的说法,但对宗教自由概念做出歪曲的解释,并以此作为迫害
不受官方控制的宗教信仰派别的借口。当然,这种迫害本身并不简单
地根源于对宗教自由概念认识上的偏差,而是有着政治上和意识形态
上的原因。但是,国人对这种迫害行为的默认、甚至赞许,却与对宗
教自由认识的偏差不无关系。本文的目的不是对宗教自由的合理性做
哲学或神学上的论证,而是依据联合国有关宗教自由的两个文件,描
述经常为国人所忽略的宗教自由的基本含义。
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以下
简称《宣言》)中规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权利;此一权利包括改变其宗
教 或信仰之自由,亦包括独自地或与他人一起,公开地或私下
地,于宣教、修行、崇拜及礼仪中表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此
条文确立了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表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乃人类一基本权利。换言之,信的权利乃一基本人权。”(《宣
言》第18条)
这个条款的规定有三点乃是有关宗教自由之权利的精华所在。它们往
往被国人所忽略。
一、宗教自由与宗教的内容无关
宗教自由问题并不涉及宗教的具体内容。这是宗教自由的一项基本原
则。
这个条款规定,人们有改变、表达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而宗教
自由与思想、良心的自由处于同一个范畴。正如政治权力不能为别人
选择思想与良心一样,政治权力不能为别人选择宗教或信仰。宗教自
由与宗教的内容相分离的原则是和现代政治中政教分离的原则相一致
的。政治权利不再插手宗教或信仰的具体内容,以使各种宗教或信仰
群体具有同等的机会,而不至于让某些宗教或信仰受到政治权力的支
持和保护,而另外一些宗教或信仰则受到政治权力的打压和迫害。
按照宗教自由的这一项原则,政治权力无权为人们规定某一种宗教或
信仰为正统,而其它宗教或信仰为异端,也不能以政治权力强迫或威
胁人们相信或放弃某一种宗教。换言之,政治权力如果插手宗教或信
仰的具体内容,则属于权力滥用。在具体实践中,某些伊斯兰国家强
迫国民接受伊斯兰教,歧视非伊斯兰教国民,以及某些共产党国家强
迫国民接受共产主义信仰,均属于滥用政治权力,损害宗教自由。
同样,若按照宗教自由与宗教内容相分离的原则来衡量,在国家立法
中加入“邪教”的条款,是与宗教自由观念背道而驰的。因为“邪
教”的概念涉及宗教的具体内容,政治权利若要判别一种宗教为
“邪”,则必须有一个“正”的标准。而政治权利为宗教或信仰的内
容制定正统、正宗、正道或正门等等均属于滥用政治权利破坏宗教自
由。
在宗教自由的原则之下,政治权利只能在各种宗教或信仰之间保持中
立。这是现代公民国家之有别于中世纪神权国家的标志。在现代公民
社会,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认知、理解和良心判定一种宗教或信仰的
真假,有权为自己选择某一种宗教或信仰,即使这种宗教或信仰的内
容不利于某种政治权力,或者在某种政治权力看来完全荒谬。中世纪
晚期的宗教裁判所是滥用政治权力判断宗教信仰内容的典型代表。但
这种典型在现代社会中为各种政治势力以不同的形式所继承和发挥。
比如,一种政治权力判定某种宗教或信仰为“邪”、为“反科学”、
“反人类”等等,并借助于政治手段打压迫害,完全是中世纪宗教裁
判所的现代继承者。在宗教自由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上,一言以蔽之,
若政治权力不能在各种宗教或信仰之间保持中立,则必然破坏宗教自
由。
二、信仰与宗教处于同等地位
这个条款明确地将“宗教”与“信仰”并举,谓宗教自由的权利“包
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亦包括“表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
由”。
当然,《宣言》不是在神学的意义上区别宗教与信仰,而是在政治-
社会学的意义上区别这一对概念。从政治-社会学的意义上讲,宗教
与信仰是两个相互交织、却又相互有别的概念。所有的宗教都离不开
信仰,但并不是所有的信仰都是宗教。一般而言,宗教至少要包含一
定的制度性建制、具有专职的神职人员、有相对固定的仪规等等。但
信仰并不一定要具备以上各种条件。一个人可能信仰另外某个人是
神,或是超人,但这种信仰并一定会发育成宗教。而且人类的大部份
信仰都没有发育成宗教。人类可以避免过一种宗教生活,但却无法躲
避信仰。比如说,无神论反对宗教生活,不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
但无神论本身却是一种信仰;再比如说,有人可以相信金钱的作用是
万能的,有了钱就有了一切,这是一种信仰,但世界上却没有与这种
信仰相应的宗教;再比如说,有人相信气功师具有超自然的力量,可
以治愈疾病,这无疑是一种信仰,却难以称之为宗教。另外,近代以
降尚有各种主义的信仰,如纳粹主义和共产主义,此二种主义之信徒
均不承认自己所信为宗教,但却无疑是信仰。信仰之于人类生活是如
此重要,以至于人们离开信仰就难以过正常的生活。
这个条款将宗教与信仰并举,保证了宗教自由概念的完整性。宗教自
由不只是保护宗教信徒的权利,而且也是保护非宗教信徒的权利,保
护持守任何信仰(包括无神论)的人的权利。“宗教自由只是为了保
护宗教信徒的权利”,这可能是国人对宗教自由的最大误解。产生这
种误解的主要原因在于那种对宗教自由概念的残缺理解,即把信仰排
除在宗教自由概念之外。而《宣言》恰恰要避免这种残缺的宗教自由
概念,明确地把信仰自由包含在宗教自由的权利之中。
从理论上讲,信仰自由的缺失会使宗教自由变成一个残缺不全的概
念;从实践上讲,把信仰排除在宗教自由之外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宗教
自由,而是制造了某种宗教特权。具体地讲,如果把这种不完整的宗
教自由观付诸实践,必然导致某些宗教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特权,而
某些宗教和信仰群体的权利则受到损害。比如说目前中共官方认可五
种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新教和天主教,而不承认其
它宗教和信仰的合法性。至少从理论上讲,这种规定甚至把无神论信
仰也排除在受宗教自由保护的范围之外,更不用说中国境内成千上万
种的民间信仰和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这种狭隘的宗教自由观在实
践上的结果是,受到保护的五种宗教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特权,而其
它所有宗教和信仰均处于不利的地位。当然,由于无神论是中共官方
的意识形态,所以无神论信仰并不处于这种不利的地位,而是凌驾于
其它所有宗教信仰之上。但是,无神论信仰之地位并不是宗教自由保
护的结果,而是政治权力保护和提倡的结果。
强调信仰自由乃宗教自由概念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对于新兴的宗教信
仰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新兴信仰群体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势。它
们的宗教自由权利最易受到伤害。因而,它们的宗教自由权利也最需
要保护。而那种狭隘的宗教自由概念,则把这种新兴宗教信仰群体的
权利排除在外,以宗教自由的名义剥夺它们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就
此而言,新兴信仰群体往往是这种狭隘的宗教自由观的牺牲品。它们
不仅要面对那些享有政治和法律特权的宗教的歧视和排挤,而且还要
承受政治势力的压制和迫害。这种实践与联合国《宣言》的精神背道
而驰。
三、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公开表达自己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持守某种宗教和信仰的人,可以选择私下地表达、也可以选择公开地
表达自己的宗教和信仰。而此处的实质在于公开表达的自由,因为
“宣教、修行、崇拜及礼仪”均涉及公开表达。在此,公开表达的自
由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场合,而是可以借助于集会、出版、传媒等手段
表达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宣言》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作为一种基本原则的宣示并没有涉及
对公开表达的限制,而明确的规定则见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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