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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这既是一个大得不能再大的问题,又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
问题,看你怎么在乎它。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十分沉重的问题。
曾经写文章诅咒过卖淫嫖娼,认为它是沉渣泛起,与健康的情欲无
关。但现在我决定改变看法,并要公开呼吁大陆的地下“红灯区”
(加引号是因为纯属借用)早日规范地出现在地面。当然,我尊重大
陆现行的法律,也不想谴责政府对卖淫嫖娼的严打,但我坚持认为法
律包括“宪法序言”也必须接受思想的批判。那种认为已有的法律不
能批判、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不能自由讨论的旧政治习惯,与法治文明
是背道而驰的。
现在来谈久积心头的“红灯区”问题,当然不是体内的荷尔蒙作用,
而是因为看到了太多的不幸。什么事情一与腐败相关,当然让人兴奋
不起来,更不利于审美与健康,而只能刺激苦思与审丑。2001年12月
31日的《中国妇女报》有一则报道,说有一个“女童”被迫“接
客”,多时一天竟“接客”12人次!此前两天大大小小的报纸则报道
了湖北某地“介绍少女卖淫”一案,已查实涉案少女300多名。若干
年来,有关黑社会式的逼迫女性卖淫、致被害人身残命丧的恶性案
例,光大陆传媒披露出来的就有数百起吧。人们说,说这些干什么
呢,大多数卖淫的还是自愿的嘛。别忘了“逼良为娼”首先正是就社
会大环境而言的。
年底本地传媒报道有南京高官朱自强等一行官僚在宁波寻欢作乐,曝
光后引起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披露于传媒的行政处分中特
别强调说到“相关费用不得报销”。那么,在这个城市曾经有多少相
关费用报销过?我想,如果“红灯区”规范到地面上来,尽管在现行
政治制度下,官员公款嫖娼不可能被禁绝,但是,因为“卖淫”者有
了公开合法的去处,地下皮条客的生存空间就会受到极度挤压,官僚
们找起“鸡”来难度就大得多了,“相关费用”至少不会高达每年上
千个亿了吧,须知,2000年年底,整个江苏省为了给下岗工人一点安
慰,追加的年关生活保障费总共也不过区区8,000万啊。
“红灯区”放在地下的好处首先是对官僚而言的。克林顿只是骚扰了
一下,就自掏了80万美元啊。大陆官僚当然要“反美、反西化、反自
由化”啦!搞规范的地上“红灯区”?“呸!”别说警察们扫黄打非
多辛苦,警察们其实也有不希望规范的,规范了“每位嫖客罚款
5,000元外加劳教”的“权威”岂非丧失殆尽?更不用说不成文的
“保护费”敬贡了。行内人士谁不知道“不缴保护费‘竭菜’”的秘
密?难怪一些地方的涉黄商人要千方百计拉上公安局长做合伙人,那
样不但免了“保护费”,而且节省了一般警察隔三叉五要来免费享用
的人力资源。
我提出让“红灯区”走向地面主要不是为了经济,而首先在为了维护
从业女性的尊严与权利。不要认为既然是卖淫者就免谈尊严了。卖淫
者可以很好地为嫖客提供服务,但是,在“规矩”的嫖客面前决不意
味着有任何尊严可以丧失,一如修脚师在浴客面前没有丧失什么一
样,只有在可以将卖淫者的安全甚至生死操于掌上的官嫖与黑嫖面
前,卖淫者的尊严才会被羞辱、屈辱、不平等感深深掩埋。其实,一
个自由的卖淫女比那些陈希同们“包”起来的“二奶”们,要有尊严
得多!比那些在上司面前点头哈腰的趴儿们,也要有尊严得多!如果
说在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是一项人权的话,那
么,公开而合法的卖淫为什么不能是一项完全正当光明的职业呢?经
济学家为什么不能将“职业”规定为“一切获得了报酬的活动”呢?
难道歌星、艺人们的那些烂事可以成为传媒花边,一纸婚姻法律证书
可以被艺人们公然嘲笑,而卖淫嫖娼在演艺界或者文体商界名人那里
就能是灿烂的绯闻吗?这对普通卖淫女来说难道不是意味着极度的不
公平吗?
如果说政府有责任为一切行业提供必须的公共服务,那么为什么明知
卖淫嫖娼根本不可能禁绝,还要置这个行业非常需要的诸如卫生检查
与健康保障等等不顾呢?难道大红灯笼高高挂还不是这个社会已然公
开、半公开了的秘密吗?难道这对扩大就业不利吗?难道这真的与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抵抗吗?难道一些疾病的流行与这个行业的
地下不规范状态无关吗?既然我们比起例如非洲的一些国家要发达一
些,那么为什么不能够做得比这些非洲国家文明些呢?“社会主义”
真的“不能容忍这些丑恶”吗?“社会主义的面子”真的比千百万从
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甚至生命还要重要吗?不是终于不再将人道主
义视为精神污染并且也高唱起什么“以人为本”来了吗?那么,就请
决策者们认真听一听发自自己身体内的那种叫做人性的声音吧!……
据说例如五星级宾馆的性交易是十分安全的。那么,难道一涉外,事
情就可以有双重标准吗?当年上海滩上的治外法权在21世纪的中国还
可以继续存在吗?
仅仅为了从业者的权利平等与抑制腐败,就该让“红灯区”从地下走
到地面上来!
(2002年1月22日深夜于南京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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