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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广东省潮阳市仙城镇发生一起官方称为“不法份子煽动不
明真相群众围攻镇政府办公楼事件”。“警方拘捕了15名疑犯”,称
这次事件“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事件”,是“由个别不法份子组
织的新星小学49名学生前往镇政府反映入学多收费事件,继之,煽动
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冲进镇政府,酿成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
品事件”。
读罢这条新闻,我不由得有几个问题想要问问我们的领导。
第一,“15名疑犯”,能否称为“个别不法份子”?我想潮阳市官方
不是在措辞上、就是在事实上犯了“差错”。“15名疑犯”,这就告
诉我们这已不是一个很平常的个别事件,而明显是一桩社会事件。对
于一起如此引起众怒的社会事件,潮阳市官方无疑是应该承担第一责
任的。他们如不是侵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是没有民主施
政,因此,严肃惩处潮阳市官方领导,才是对人民负责的做法。
第二,为什么大人不站出来抗议、却偏偏让可怜的孩子站出来呢?答
案就是一个:人们慑于政府的高压!是可怜的大人们认为孩子是未成
年人,政府抓不了、也关不了;大人们直接出面则有被扣以“聚众闹
事”罪名、遭到关押可能。呜乎,当一个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
“民主的政府”的话,我很难想象会发生这样的、人民不敢理直气壮
地行使民主权利、却由孩子前来“打头阵”的事!
第三,这些群众有没有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活动的权利?我
想现行的《宪法》明明白白地写着人民有结社的权利,为何在潮阳市
官方那儿,“有组织”成了一项罪名?其次,说此次事件是“有组
织”的,那么潮阳市官方究竟有没有查找到“组织”的“章程”之类
的东西?否则有栽脏之嫌哦!至于“有预谋”又岂能成为一桩罪名?
人都是“理性动物”,任何人做任何事,有哪一个没有目的性的打
算?这种显示人类之理性的“预谋”,怎么会是入人于罪的根据呢?
第四,“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确实不合现行法律,但是
现行法律是否又全部都合理、合法呢?什么是“示威”?所谓“示
威”,本义就是“显示威力”。现行《宪法》字面上赋予了人民“显
示威力”的权利。“威力”是什么?威慑之力也。既然人民有权使用
威慑之力,那么,他们在“示威”时有限度地做出一些诸如焚烧办公
桌椅、毁坏办公楼门窗的威慑举动,就完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
1989年10月31日所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却对“示威”的本义
作出如下解释:“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
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
意愿的活动。”稍有文化水准的人都可以看出,该法对“示威”的解
释是完全义不合词的。如果该法的解释没错,那么《宪法》中的游行
集会等权利就已经包含这些内容了,又何必画蛇足地添上“示威”二
字呢?可以说,《集会游行示威法》对“示威”权的这种解释,是对
《宪法》设置了限制,完全取消了示威的本意──显示威力,是对
《宪法》和人民权利的侵犯。人大应该赶快给予废止或加以改正!
第五,即使有个别“不法份子”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是
不是就可以完全否定群众的合理要求和举动?我想个别“不法份子”
的“不法”举动,其罪责也只能由“个别不法份子”承担,又岂可据
此把正当的人民维权事件全盘予以否定?
一个政府的决定没有民意的参与,而且它的行为又不受群众的监督的
时候,它的一切行为都是非法的。所以,人民只要不满意政府的行
为,他们随时随地有权利用行动来对它说话、表达自己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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