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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正当性

刘宗坤

美国宪法学家Roger Pilon曾言:“法治不仅关乎效率,而且关乎正
当性。”他相信真正的自由市场经济必然以法治为基石。试图在缺少
法治的社会建立“自由市场经济”,无异于在沙滩上建筑摩天大楼。
他的此言既是对近代以降欧美自由主义理论的概括,也是对欧美自由
市场经济实践的总结。

过去几年中,“效率”已经成为许多中国学者的金科玉律。经济学者
尤其为甚。按照这些人的说法,似乎“自由市场经济”是一种与“正
当性”无关的东西,或者可以为了“效率”而牺牲“正当性”。然
而,这种“唯效率”论不仅在学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也不符合欧、美
自由市场经济的历史。

无“正当性”的“效率”将导致社会丧失“效率”。“正当性”要回
答财富的来源或获取财富的手段是否“正当”这一任何文明社会都无
法回避的问题。若对此一问题置若罔闻,则无异于将强盗抢劫来的财
富与商人做生意所得的财富作等量齐观。若一个社会群体为此种理念
所支配,则此一社会群体无异于强盗集团。自由市场理论之有别于强
盗逻辑,自由市场之有别于丛林,并不在乎它在理论上更讲“效
率”,或者它在实践上更有“效率”,而全在乎这种“效率”乃是
“正当性”之下的“效率”。“此一“正当性”之下的“效率”非彼
一“无法无天”之“效率”。 

“正当性”之下的“效率”由“法治”来保障。若无“正当性”,
“效率”既可成为一种创造性力量,也可成为一种破坏性力量。比如
说,若抛开“正当性”不谈,利用政治权力强取豪夺总比精打细算做
生意积累财富更有“效率”。然而这种“效率”从根本上讲却是一种
破坏性的力量。它可以在短期内使社会财富集中于拥有政治资源的某
些势力集团或个人手中。这些势力集团或个人再利用政治资源使手中
的财富极有“效率”地增值。然而,若财富来源与获取财富的手段不
正当,则社会难以建立起为大众所接受的游戏规则。在这种社会,蔑
视规则或以政治权力践踏规则的机会主义盛行。此种无序状态将使社
会丧失任何有“效率”的运作。

澳洲经济学家杨小凯曾经把中国的经济形态归结为政府机会主义。此
论可谓一针见血。政府机会主义乃是自由市场的大敌。然而,这种与
自由市场风马牛不相及的政府机会主义,却被某些中国经济学者美化
成富有效率的自由市场经济。政府运用无处不在的政治权力谋利,处
处插手市场运作,对民间财富巧取豪夺。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不但制
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而且为了某些政治集团的利益随意践踏已有的
规则。政府机会主义有助于高效率地集中社会财富,因为纯粹就财富
的集中而言,任何在自由市场下的经营都不可能比借助政治权力巧取
豪夺更有效率。但是此一“效率”与自由市场经济下的“效率”南辕
北辙。

中国过去10几年间的经济改革,培养了这种政府机会主义。在短期
内,它极有效率地集中了社会财富,并极有效率地使集中起来的社会
财富增值。然而,这个过程完全不顾及财富来源及获取财富手段的
“正当性”。政府和某些为政府服务的经济学者打着“效率”的旗号
为这种巧取豪夺的政府机会主义辩护。然而,回避“正当性”并不等
于“正当性”的问题不存在。不管社会财富集中的过程多么高效,通
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正当财富仍然是不正当的。

这是一个不需要任何经济学理论的简单道理:最有“效率”的强盗仍
然是强盗,因为“效率”不可能使强盗变成商人。使商人区别于强盗
的乃在于:商人通过正当的手段谋利,而强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
利。同理,最有“效率”的政府机会主义仍然是政府机会主义,因为
“效率”不可能使政府机会主义变成自由市场经济。使自由市场经济
区别于政府机会主义之处乃在于:前者兼顾“效率”与“正当性”,
而后者则以“效率”为幌子、弃“正当性”于不顾。就此而论,
Pilon那句兼顾“效率”与“正当性”的话,可谓是针对中国改革的
金玉良言。在政府仍然把持绝对政治资源的中国,若不建立法治保障
下的“正当性”,市场便无异于丛林,政府便无异于强盗集团,而改
革最终难免沦为政治势力集团搜刮社会财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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