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7.23 b
最近,美国联邦第9巡回法庭判决学校誓词中“上帝之下的国家”一
句违宪,因为它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国会不得确立宗教”的条
款。第9巡回法庭在美国13个巡回法庭中一向以反潮流著称。所以,
此次判决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并不奇怪。从法律上讲,“上帝
之下的国家”这句话是否违宪,要等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然而,无
论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都不会有太大意义。无神论者、反神论
者、怀疑论者都不会同意这个国家是在“上帝”之下,但是人们却很
难不同意这个国家是在“宪法之下”。“宪法”就是美国政治生活中
的上帝。
“宪政兴国”是中国有识之士的百年梦想。100多年前,中国的仁人
志士、先知先觉,曾经在如何“变法”的问题上产生分裂,有所谓
“改良”与“革命”之争。然而,无论“改良派”还是“革命派”,
在有一点上有着共同的立场,即中国需要“立宪”,实行“宪政”。
所以,“改良”与“革命”的分歧不在于是否“立宪”,而在于如何
“立宪”。“改良”与“革命”只是反映了不同的“立宪”手段,而
“立宪”的目标则是一致的。
实行宪政的要义在于把国家置于宪法之下。清末的宪政改革极其短
命,没有留下成功的经验。然而,宪政改革之后,“立宪”却已经成
为有识之士的共识。民国时期的五权宪法至少在法理的层面确立了中
国宪政的雏形,具备了宪政的基本要素: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各职
能部门分权、独立的法院系统、行政首脑与立法代表由选举产生、政
府任期制度等等。共产党革命的一大政治遗产就是彻底摧毁了刚刚诞
生的中国宪政。共产党把国家置于一党的绝对权力之下,宪法之下的
国家成为一党之下的国家。
共产党夺权以后,曾经几番修改宪法,在宪法的层面确立共产党凌驾
于国家之上的绝对权力。虽然在绝对党权之下,宪法行同一纸空文,
却也是有利于共产党专政的空文。“宪政”之要义,即“宪法之下的
国家”被歪曲为“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与共产党的绝对权
力并不冲突。如果宪法可以确立共产党的绝对权力,那么共产党依照
宪法享有并行使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绝对权力,仍然是“依法治国”。
然而,此类所谓“依法治国”与“宪政”风马牛不相及:徒有宪法之
名,而无宪政之实。
在宪政体制之下,国家之上只有宪法,而无任何高于宪法的权力。宪
法即是法治的主体。它不需要任何高于宪法的权力去“依法治国”,
而是将任何权力都置于宪法之下,是宪法之治,而非依宪法而治。
“依法治国”仍然给那种高于宪法的党权留下了空间。而一个国家只
要仍然有高于宪法的权力,不管这种权力是“依法治国”,还是随心
所欲地治国,都无关紧要。只要存在着高于宪法的权力,宪政就无从
实行。所以,即使共产党不再无法无天,而是借助自己制定的法律
“依法治国”,仍然与宪政不沾边。宪政乃是一条共产党从未走过的
道路,而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穿法律的新鞋走专制的老路罢了。
就象百年前中国的有识之士曾经认识到的那样,中国的出路在于实行
宪政。制度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根本,而实行宪政乃是制度现代化
的根本。共产党过去20几年的改革表明,实行宪政恰恰是共产党要竭
力避免的东西,即使在理论的层面上也尽量避免触及这个问题。理由
不难理解:实行宪政意味着共产党失去凌驾于国家和宪法之上的绝对
权力,意味着国家从党权之下解放出来被重新置于宪法之下。而这既
违反共产党的理念,又与共产党的实践格格不入。
以“依法治国”取代实行宪政,只能延误中国在百年前就应当已经完
成的制度现代化。共产党在改革之前和改革之后曾经提出过各种“救
国”、“兴国”的口号。现在最时髦的非“科教兴国”莫属。然而,
从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来看,真正兴国的乃是“宪政”。所以,若
不从实行宪政入手,所谓“科教兴国”最终不过又是一个空洞的口号
而已。一言以蔽之,若无宪政,则“救国”、“兴国”无异于水中
月、镜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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