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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著名的国际条约,叫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上个世纪
40年代的“世界贸易组织”流产后所产生的一个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
“暂行条例”。然而,就是这个“暂行条例”,却“行而不暂”,足
足实行了40多年,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所孕育的第二
胎的“世界贸易组织”顺利诞生为止。遗憾的是,当时的立法者没有
将“暂时”、“临时”等字眼写在这个文件的标题上。不然的话,上
帝又要在人类的高明面前而自惭形秽了。
中国人是善于学习的。世界上有“暂行”法律,中国当然也要有“暂
行”法律。中国人不仅学习“暂行”,而且还发展了“暂行”。其表
现是:一是将“暂行”翻新,创造出“暂行”、“试行”、“临
时”、“草案”等等法律名称;二是将这些名称写在法律的标题上。
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名称就叫
《XX草案》,有的就叫《XX试行》,有的就叫《XX暂行X
X》,甚至连《民事诉讼法》也有叫“试行”的。然而,立法者从来
没有解释,被实施的“草案”和“非草案”有何效力上的差别,“试
行”的法律和“正行”的法律有何效力差别,“暂行”的法律究竟
“暂行”多长时间。
198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公布实施,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财产
就根据这些名叫“草案”的所谓法律,被税务机关没收;还有许多人
因为违反了这些“草案”而被判了刑。
1951年7月20日所公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一“暂”就是40
年。
1987年1月1日所公布实施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其实际效力不仅不低于“正行”的法律,甚至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还要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日期,都是用汉字表示
的,而这个“试行”规定居然规定日期必须用外国文字表示。哪个出
版物胆敢违反这个“试行”规定,出版者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个
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牛的“试行”规定,到现在还在“试”
而行之。
1987年4月21日中国公布实施了一个规范行政立法的法律。具有戏剧
效果的是:这个规范行政立法的法律的名称就叫《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暂行条例》,而且,这个“暂行”条例,既没有规定自己暂行多久,
也没有规定制定暂行的行政法规和制定“久行”的行政法规在程序上
的区别。
既然暂行的法律没有暂行期限,它就不是暂行法律。既然叫《XX暂
行XX》,它就应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比如半年、三个月,过了期
限就应当自行失效。既然是“试行”,它的效力就应当低于“正
行”;既然效力和“正行”一样,它就不应当叫“试行”。这样简单
的法理是不言自明的,但愿能被贯彻到立法实践中去。
所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公布过“暂行”宪法。然而,“久
行”的宪法往往难逃“暂行”的命运。1954年制定的“久行”宪法,
1957年就基本上不“行”了;1975年制定的“久行”宪法,1978年就
被废除了。
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呼吁:要提
高立法质量。
为呼应江泽民的号召,全国人大于2000年3月制定了“久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个《立法法》比之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暂行条例》来,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它的名称中既没有“试行”
也没有“暂行”。它的内容中也没有授予任何立法机关制定“暂行”
法律、“试行”法律的职权。然而,有一些立法机关,竟然将江泽民
提高立法质量的号召,当着窗户外边的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当着食品的包装纸,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与时俱进的基本
要求弃之脑后,死守上个世纪50年代的老传统、老规矩、老习惯,动
不动就颁布《XX试行》或者《XX暂行XX》,实在令国人遗憾,
令世人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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