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8.20 a
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对互联
网出版业的监督管理,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一个公民的部
份宪法权利,严重违背了广大网络民众的利益,与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的思想是根本对立的。这部“恶法”自颁布之日起,广大网
民就纷纷举起森林一般的手抗议。请你们这些最高决策者听听反对它
的真实声音吧:
◆别人当了王,禁民之口,甚于防川。
◆赞成维护人民权益。
◆深圳天涯社区绝对支持(“支持”指的是反对、控诉《互联网出版
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下同。)。生存就象被强奸,要么默默承
受,要么拼命挣扎。
◆支持!虽然觉得没什么用。
◆我们胆子越大,专制的胆子越小,我们胆子越小,对不起,专制就
可以放心大胆地为所欲为了。
◆签名支持!
◆强烈支持!!!
◆民主是绝对价值。支持!
◆这是正义的倡议,我签名支持。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力量的确办不了
多少事情,但不要悲观,正义的声音最终会胜利。
◆强烈支持!!把正义进行到底!!!
◆强烈要求强势媒体的干预!!
◆以一个正义的ID和一个正直的人的名义呼吁:拿出我们的勇气,争
取我们的权益!!强烈支持中!!!
◆感动!钦佩!有希望!不知大家是低估了还是高估了这个社会,以
至没有认识中国的国情。如果你们的倡议有效,那在这样的民主开
放程度之下,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不至于也不敢肆
意违背联合国国际法公约。反之,我们的一切都是徒劳的。不是
吗?百般同情与支持!
◆“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才是硬道理”,决不应该“以侵犯公民
宪法权利”为代价!!
◆在西方人一再指责中国人权问题时,当局不反思,反而变本加厉。
……失望中……
◆的确,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法律。这项法律出台的主要目的并不
是为了维护大家应该拥有的利益。相反,结合中国的实际,这更象
是封堵大家的嘴。难道我们都要“指鹿为马”吗?
◆无论成功与否都支持,哪怕只是为后来的成功作铺垫。
◆一句话,没影的支持我就不做了。一切准备好了,短消息通知,我
寄身分证复印件,外加签名。
◆请把我算上一个。如有哪能效劳的,请吩咐。
◆为什么政府离民意那么遥远?确应深思。
◆正义、良知好象永远伴随着软弱,常常被强权奸淫。愚民政策的源
头在于强权专制。在这种社会制度下,无论宪法、民法、刑事法,
都是随意性、不科学性的。黑暗中点燃一根火柴也是犯法的。但偏
有人敢点火把。
◆签一个!义不容辞。
◆他们想把互联网也变成《新闻联播》吗?
◆我强烈抗议企图扼住咽喉的黑手,感倒极度恶心!
◆有时候我觉得当一个权力机构需要‘防民之口胜于防川’时,那么
这个机构已经很脆弱了……《暂行规定》很明显有一种向极权发展
的趋势,含混不明的界定,已然埋下了伏笔。我们已经失去了报
纸、电视,难道连虚拟网络中也没有自由梦想的立足之地了吗?
◆我不是共产党员,我是一个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民主党派的成员……按照这个《规定》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
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出版进行严格的
“监督管理”。作为中国公民,我们享有出版自由的《宪法》权
利。我认为,这部法规的施行,已经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犯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是爱舆论自由和为人民谋福利而奋斗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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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1946年6月29日社论
《打碎法西斯式的出版法》
国民党当局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事件不断地发生,互相竞赛似地,
北平一下子封掉了77家报纸、杂志、通讯社,上海也就查禁了《文
汇周报》、《新华周刊》、《消息半周刊》、《群众杂志》,其他
如《文萃》、《周报》、《民主》、《昌言》、《人民世纪》等刊
物据说也被上海市警察局认为有违反出版法之处,准备查封。
这些事情,在人民眼中是非法的、违法的、因为言论出版自由为人
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之一部份,并且政府当局在政治协商
会议中又曾当众宣布,愿给与确保,但是在倒行逆施者嘴里,他们
的行为却又是有“根据的”,他们的根据就是所谓出版法。我们试
来追究一下他们的这点根据。
国民党一党专政实现后,于民国19年公布了箝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出
版法;26年公布了条文更加严密的修正出版法。这个所谓“法”,
经过了中国人民的批准没有呢?没有!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同意这些
嘴上的封条、身上的锁链!中国人民从来就是反对这些非法的
“法”。抗战以前,中国文化界曾与这些枷锁作过斗争。抗战当
中,中国文化界的这种争自由的斗争就更加广泛、更加尖锐。国民
党的遗臭万年的检查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斗争中被打碎的。在政治协
商会议开会的前夕,重庆的文化界又正式对政治协商会议提出了
“废止出版法”的要求。这种要求完全是合理的、必要的。现代民
主国家象英、美都根本没有专为箝制言论出版自由而制定的出版法
这样的东西。而在出版法中,采取报纸期刊不仅必须申请登记,而
且必须获得批准始得发行所谓特许制度的,更只有法西斯国家始有
此恶例。在中国,也仅仅窃国大盗袁世凯曾经在民国3年颁布过与
这相类似报纸条例,而这个条例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了。所
以文化界的这种要求为当时代表人民方面的各政协代表所采纳和支
持,结果,和其他许多人民自由权利一起,在《和平建国纲领》中
规定了这样一条:“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
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与以修正或废止之。”而国民党当局在1
月28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的会议上,也不得不把出版法及施行细则
列入应修正法规之列。
仅仅承认应修正,诚然是不够的、不彻底的,但是也总算承认了这
个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已经很不适宜於今天了,谁知道5个月过去
了,正如政治协商会议的其他许多决议没有为政府所实行一样,这
个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也不但没有修正,反而冠冕堂皇地又用来作
箝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武器了。似乎今天,又是法西斯的野蛮办法公
共合法的时候了,又是报纸或期刊不经过登记核准就不能发行,同
一报纸或期刊另在他地出版出发行就得重新登记,这一些毫无道理
的条文又拿出来作为压迫言论、摧残文化的“根据”的时候了。这
里是假借“法令”之名封闭查禁,那里是用暴徒的面貌打书店、抢
报纸。这里是军警特务大肆没收书刊,那里是特检人员又公开在邮
局里活动。这真不知置政协决议中所说的思想、言论、出版、通信
自由于何地?再加上“警管制”的硬要实行。暴行打风的到处皆
是,以致上海人民代表马叙伦先生等和新闻记者们都被打得头破血
流。这些以及还有许多许多,合起来大概就是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发
言人在6月21日对中央社记者发表谈话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办法,
政府已付实施,仍不断加强”吧!这样实施下去,这样加强下去,
也永远不能使中国人民屈服,相反地,将会换来更大的不满,更大
的反对。
中国人民知道他们要走的路,他们将再接再厉地为自己的切身利益
与各种神圣权利而斗争。在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他们将象打碎过去
的检查制度一样打碎这种法西斯式的出版法及其他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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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中国共产党有这样为人民服务和为舆论自由而奋斗的事迹而感
动。我想,我所签名的“关于保卫个人网站和质疑《互联网出版暂
行条例》的公开信”的精神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打碎法西斯式
的出版法’的共产党人是保持一致的。虽然时代不同,过去还没有
互联网,但‘出版自由’的精神遗产一样适合互联网。”
◆向XXXX的遏制言论自由的恶劣政策表示抗议。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
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
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卡
尔.马克思
◆做人的权力是靠自己争取来的,不要指望别人会施舍给你。我坚决
拥护对《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的控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民
……面对这样无耻的规定我想哭。
◆不畏强暴!用真实姓名捍卫自己生来具有但被政府剥夺“天赋权
利”!
◆当你的腰不弯下就没有人能骑在你的背上!
◆现在已经的8月1日了,我等到这个时候就是为了说一声:我反对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因为它践踏了宪法的尊严,侵犯了我们
的人权。——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佞幸覆乾坤。
◆还我“民主与自由”!
◆希望大家都支持一下,没有用也必须要这样做。起码让当局知道我
们不同意……那样做是强加给我们的。
这些签名支持控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的人遍布中国
各省市,还有远在美国、台湾、香港的华人。其中有知名的学者,也
有普通的群众。
在法律意义上,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只不过是与每个
独立公民享有平等地位的行政团体,未经全民以合法程序授权,根本
无权制订和执行限制公民基本人权的行政规章。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部典型的“恶法”。这部规章的出
台是我们这个国家、这个国家里全体公民蒙受的耻辱,是21世纪这个
时代的耻辱,也是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领导人的耻辱!如果任
其得到施行,必将损国家形象于国际,丧民心于国内。由于《互联网
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将政权与民众的人权置于不可调和
的对立地位,不仅无助于维护稳定的大局,反而已经并且必将还会给
党和国家添乱。按照“统治者的一切权力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
的原则,“违宪的法律无效”的原则和“恶法之法不是法”的原则,
这部规章理当尽快废止。
2002.8.20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