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8.24 a
不要再这样做了
——致黑龙江省阿城市市长的一封信——
赵常青
尊敬的阿城市市长阁下:
前不久我因事去了阁下领导的阿城市一趟,虽因时间匆忙,未能对贵
市市政建设作详细考察,但总的印象还是不错的。就如同美丽的哈尔
滨给我留下了美丽的外观印象一样,阿城市的小巧玲珑,也在我的心
中留下了永久的记忆。这当然有阁下辛勤操劳之功。我想,阿城市的
数万市民,肯定会对您的辛勤劳苦表示衷心的感谢的。
但是,作为外省籍的中国公民,我必须将自己观察到的最大的“不愉
快”告诉阁下。我认为这种不愉快,从性质上讲是非常严重的。出于
对阁下的尊重、出于对阁下政治前途的爱护和关心(也许此处用词不
当,请勿见笑),也出于一个中国公民的公民荣誉感和责任感,我觉
得我必须将这份“不愉快”告诉给您,事情是这样的——
7月13日上午10点,在阿城办完事后,我准备去哈尔滨。于是两
位阿城的朋友送我去阿城公共汽车站。走进汽车站大厅,在入口
处我发现那里树着一块牌子。令人吃惊的是,在那块牌子上竟然
醒目地写着——
“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
市长阁下,坦率地说,看到这行醒目的文字时,我几乎不敢相信自己
的眼睛。但眼睛告诉我,一切都是真实的。而这道真实的“风景”,
却让我的心里特别地不舒服起来。因为,它使我联想到了老中国租界
公园入口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也使我联想到了某
国家图书馆前“小学生与宠物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有关“华
人与狗不得入内”、“小学生与宠物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其性质
的恶劣程度国人已有结论,在此不多叙。我想与市长阁下探讨的是在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纳入宪法的今天,“法轮
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行政指令,究竟有多大的合法性?
自东北回到西安后,我用了几天时间寻找查阅了好多法律。结果,我
发现,阿城市汽车站那块小木牌上的行政指令,至少从下述六个方面
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当然包括公民的人
身行动完全由自己自由支配。很显然,作为国家公民的法轮功人员,
同样具有这种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出门旅行的法轮功人员是步行、还
是乘坐交通工具,将完全服从他们的个人意志,而决非行政指令所能
干涉的。但遗憾的是,在市长阁下领导下的公共汽车站,偏偏就发生
了这种大丢阁下脸面、损毁阿城形象的事情。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是近代法治实践的基
本原则和要求。既然这条原则被纳入国家最高大法,就没有不遵守的
理由。但是,“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又从哪里体现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难道法轮功人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吗?显然绝大部份法轮功人员都是中国公民。既然具有中国国籍的法
轮功人员和非法轮功人员都是中国公民,就不能有“法轮功人员不许
进站乘车”这样的歧视性规定。否则,宪法第33条就只好被阁下扔进
阿城市的阴沟里去了。
第三,阁下也许认为,既然自己是堂堂一市之长,就有权利在所辖区
域内发号施令。发号施令当然是阁下的权利。但发指示、下号令之前
一定要熟读宪法和相关法律,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尤其是不能做践
踏宪法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
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然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既然宪法明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那么,为什么还要在公共汽车站入口处、立上一块与宪法规定明显抵
触的警示牌呢?是无知无识、还是明知故犯?而无论是无知无识、还
是明知故犯,都与阁下的身分是不相协调的。
第四,也许阁下会说,中央早已作出严打法轮功的指示。不错,中共
中央确实多次作过这种指示。但首先中共中央也有出错的时候,甚至
是出大错、犯大罪的时候。比如说,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
“6.4”大屠杀,都是中共中央作出的决策。但毫无疑问,这些决策
都是错误的。虽然中共中央直到现在还不承认其中的有些错误(如
“6.4”大屠杀),但不承认不等于没犯错误,不承认也不等于没有
罪行。因而,不要以为凡中央的决策就一定是正确的。再说,即使是
中共中央要求严打法轮功,但“严打”不等于“乱打”、不等于“胡
来”,毕竟中共中央也在喊“依法治国”、毕竟“依法治国”的原则
已经深入民心。既然要依法治国,那么法律禁止的就一定不能做,很
自然,作为国家最高大法的宪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更不能做了。因此,
“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这样明显抵触宪法的荒谬指令,就完全
相似于“歪嘴和尚乱念经”的行为了(尽管经文也有可能是错误
的)。
第五,也许阁下认为法轮功人员是罪犯,所以应剥夺他们的行动自由
权。如果阁下是出于这种动机而作出如此指令的话,那就更加错得不
成样子了——
首先,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不得被认定为罪犯。
其次,即使是某些法轮功人员犯了罪,他们和共产党员犯了罪从性质
上讲是一样的。他们都应依法受到惩处——犯了哪一条法律就按哪一
条处理,而不应该象搞群众运动那样,对法轮功人员施以“随心所
欲”的惩罚,如不许法轮功人员乘车、就业等,否则,谈何“依法治
国”呢?
再次,即使是阁下认定所有法轮功人员都是坏蛋,必须对之进行无情
打击,那也应该对所有的坏蛋一视同仁,不应该偏心眼,只对法轮功
人员作出“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而对贪官污吏、烧杀抢掠之徒就
可以网开一面,允许他们进站乘车。难道贪官污吏、烧杀抢掠之徒比
法轮功人员更“可爱”些吗?更何况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
讲,要“依法治国”就不能容许行政命令的肆意干涉!
第六,撇开前述五方面的错谬不论,一个十分荒唐的情况是,无论法
轮功人员、还是非法轮功人员,他们的脸上都没有刻字,在熙熙攘攘
的人流中,根本无从识别究竟谁是法轮功人员。在此情况下,“法轮
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从实际效果看,是根本没有什么效率
的。既然没有效率,为什么还要立上那样一块牌子呢?我想,答案只
有一个:作样子给人看的。说的好听一点,就是蓄意制造所谓的“政
绩工程”。——俗话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执政党中央
下令严打法轮功,甚至论功行赏,那么,为邀功请赏、为加官晋爵,
阿城汽车站才会树起那样一块藐视宪法、贻笑天下的木牌子——真是
利令智昏呀!
市长阁下,通过前面六条的分析,我想您应该赶快去撤掉那块藐视宪
法的牌子了;与此同时,认认真真地准备一份检讨书,到有关方面去
请罪,或者将汽车站入口处警示牌上的文字改为:
“法轮功人员和其他国家公民一样都有进站乘车的权利,以前禁
止法轮功人员进站乘车的做法是错误的——特此向所有法轮功人
员深表歉意。”
也许这样做,既能取得法轮功人员的谅解,还能保住头上乌纱。否
则,“依法治国”要动真格的话,阁下的前景似乎就有些不太妙了。
当然,也许你会说,“那牌子不是我立的,指令也不是我下的”。那
很好。但同样要赶快撤掉那块牌子,并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否则,
有关方面“怪罪”下来,办你一个“渎职”,你也无话可说!
本来我还想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也搬到
这里与阁下理论一番,可又觉得这样弄下去,阁下会很没面子。出于
一分尊重,这里就不再罗嗦了。只是希望阁下能把国家宪法当回事,
不要束之高阁,甚至将之抛到阿城市的垃圾堆上去了!
最后,我想声明的是,我并非法轮功人员,既没读过《转法轮》,也
对气功一类的东西不感兴趣。但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根据宪法第41条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我有权利就触犯宪法的“木牌子”一事,向阁下提出自己的批评和建
议(暂不准备提出控告)。希望市长阁下能知错认错、痛改前非,踏
踏实实为阿城市的数万人民作出真正光辉的业绩来!
无它,顺颂阁下仕途得意、步步高升!(2002.8.11.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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