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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裁者的“依法治国”等于“依法行暴政”

刘宗坤

中共的大部份领导人治国无方,却是发明“口号”的天才。在最近几
年中共的口号簿中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个是“依法治国”。配合这一
口号,中共操纵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在最近几年大批量立法。其
立法速度举世罕见,令许多法治国家的议会自叹弗如。

中共在成立以后的大部份时期,基本上是一股无法无天的势力。即使
在统治中国10几年之后,仍然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彻底以党
权代替法权。最近10几年,中共则转而提出“依法治国”或“法制”
的口号,似乎要洗心革面,脱胎换骨。中共的理论工作者也顺应党的
新路线,提出共产党要进行所谓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或曰与文明世界的法治“接轨”。然而,“依法治国”或“法制”的
口号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建构风马牛不相及。以前者混淆或取
代后者,只不过是一种偷梁换柱的勾当而已。

“法制”由英文“Rule By Law”转译过来,意在“用法来统治”;
所谓“依法治国”大概由此而来。“法治”则是由英文“Rule Of
Law”转译过来,意即“法的统治”。这两个术语在法学和政治学当
中有着严格的区分。“法治”是近代以来方才出现于西方的政治形
态,通俗地讲,也就是在一个社会中法高于一切,在法的权威之上,
没有更高的权威。而“法制”则不同,它的基本含义在于“借助法律
来统治”,最常见的方式即用法律手段来推行行政。在这种情况下,
法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不享有最高的权威,而是为另一个政治主
体或某个更高的权威所利用。中共所谓“依法治国”,即是共产党
“依照法律进行统治”。

以“依法治国”或“法制”实现与文明世界的接轨,无异于缘木求
鱼。虽然中共发明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但这种统治方式并不是中
共的发明创造。秦始皇时代,中国的统治者即知道借助法律推行行
政,用中共的口号讲,即开始实行“法制”或“依法治国”。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均制定种种法律以利其统治,并依法推行行
政。所以,中国历史便可以说是一部改朝换代的“法制”史。但这种
“法制”或“依法治国”并不能避免“暴政”,因为统治者所谓“依
法治国”或“法制”,既可以“依法”行“仁政”,也可以“依法”
行“暴政”。归根到底,所谓“依法治国”仍然仍然是“人治”或
“党治”,而不是“法治”。

中共现在所希望推行的,也正是这个意义上的“法制”或“依法治
国”。公平地讲,这种“法制”比无法无天要好一些,但却与现代社
会的“法治”建构差着十万八千里。在“法治”社会,法律不能单纯
变成政府推行行政的手段。相反,政府的行政必须置于法律的规范之
下。同样,在“法治”社会,立法机构也无权通过限制公民基本自由
的法律,因为立法机构的立法权也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才是“法治”
的实义。

中共之推行“依法治国”或“法制”,与其一党专政的理念和实践并
不矛盾。因为,这种“法制”完全可以为党所用。比如,中共操纵下
的立法机构通过“反邪教”法来限制宗教自由,也可以通过规范互联
网的法案来限制言论自由。而这些“恶法”一旦由立法机构通过,即
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制”或“依法治国”的一部份。中共可以在
“法制”或“依法治国”的口号下,“依法”推行“暴政”,以法律
的名义“依法”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才是中共所谓“依法治国”
的实质。所以,在一党专政下“依法治国”无异于“依法行暴政”。

职是之故,“依法治国”并不能导致中国实行宪政法治,却能拖延中
共反宪政、反法治的一党专政局面。当然,在“依法治国”或“法
制”之下,老百姓可以获得一些喘息的机会,使日常生活成为常态,
而不至于天天生活于非常状态。原因在于,这种“法制”也能使某些
人的胡作非为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只是,这种制约极为有限,至少
不能超过法律作为统治工具这一限度。就此而言,中共所谓“依法治
国”或“法制”,顶多无非是恢复中国历史上的统治常态,即试图借
助“法律”来坐稳天下,完成由“造反”或“打天下”向“坐天下”
的转变。这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反复走过的老路,并没有什么新鲜东
西。以“依法治国”或“法制”取代“法治”这种偷梁换柱的勾当,
只能推迟中国从独断的“人治”向理性的“法治”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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