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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与法院审核权

刘宗坤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
保证公民的自由。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指出:“如若法院与立
法、行政不分立,则毫无自由可言。”这句话成为现代政治制度中有
关三权分立的箴言。他的创立这个学说深受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启发,
但这一学说在理论上的完善和具体实践,却是在美国独立之后的政治
建构中完成的。

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曾对美国宪法的制定和政治制度的建立,起到过决
定作用。孟德斯鸠则是他们最爱引用的作者之一。尤其那句话阐述
“三权分立”的话,更是被他们反复引用。麦迪逊曾经发挥孟德斯鸠
的学说,警告权力集中必然导致“暴政”:“如若立法权、行政权和
法院集于一身,不论是集于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也不论是世
袭、任命还是选举产生,均可正确地断定这是暴政。”

然而,“三权分立”并不意味着在政府的三个分支之间平均分配权
力。因为,立法、行政和法院三个部门的权力是不平衡的。其中,立
法与行政的权力远远大于法院的权力。汉密尔顿曾经对这三个权力做
出比较:立法机关掌握财权并且制定法律;行政部门任命官员并且掌
握武力;而法院既无军权也无财权,只有判决权,而且判决能否得到
执行也完全依赖行政部门。因而,他总结说:法院在三种分立的权力
中属于最弱的一种,难与立法、行政相提并论。

当然,汉密尔顿对法院权力的评论是以三权分立为前提的,并不适用
于那些没有独立法院系统的政体。他分析三种权力不均衡的主要目
的,在于揭示立法、司法与法院三种权力之中哪一种最有可能危害人
民的自由。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因其大权在握,最有可能滥用权力,
而法院因自身权力弱小,难以单独地对人民的自由构成威胁。所以,
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之下,对自由的威胁很难单独来自法院。法院若要
威胁人民的自由,必须与立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相勾结。同样,法院因
为权力弱小,一旦与立法或行政相勾结,则必然将自己置于后者的权
力庇护之下,从而成为立法与行政的走卒。一旦如此,便徒有分权之
名,而无分权之实。

因此,防止法院依附于立法或行政,便成为保证人民自由的当务之
急。汉密尔顿曾经为此提出几种保证措施,比如:立法保障法官的收
入不至减少、法官职务不受任期制限制、法院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以及行政命令具有审核权等。其中,法院审核权使得既无军权、又无
财权的法院系统,有能力与大权在握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相互制约。

法院审核权是指法院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以及对行政部门制定的
法令,具有审核并宣判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美国是一个“宪法之下
的国家”,所以任何法律或政令一旦违反宪法,即失去效力。法院审
核权这项至关重要的权力并不见于宪法,而见于汉密尔顿的论述。事
实上,当马歇尔大法官在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行使法院审核权时,这
项权力既无宪法依据,又无法院判例可循。换言之,法院审核权等于
是美国法院自己赋予自己的一项权力。马歇尔大法官创造了一个前所
未有的判例,不仅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而且对美国的整个政治制度产
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然而,法院审核权在理论上的提出和论证,却
应当归功于汉密尔顿。

汉密尔顿在论证法院审核权时,十分强调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宪法
对立法权的基本限制,在于立法机关不得通过剥夺人民自由的法律。
换言之,任何一项剥夺人民自由权的法律即属违宪,因而无效。然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决定一项立法是否违宪。汉密尔顿坚持
法院应当拥有审核权,依照宪法审核某项立法是否违宪,并作出相应
的判决。

法院审核权对于立法和行政两个分支的滥用权力,具有弥补和预防的
双重作用。如前所述,立法与行政因大权在握,比法院更容易滥用权
力,损害人民的自由。但法院审核权使得损害人民自由的法令,即使
在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通过之后,仍有可能被法院判为违宪,而遭废
止,而不至于造成长久的危害。这是法院审核权的弥补作用。另一方
面,当立法与行政机关可以预见到某项法令因损害人民的自由而可能
被法院宣判违宪时,他们在企图滥用权力制定这项法令时,便会有所
节制。这是法院审核权的预防作用。

法院审核权成为“三权分立”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在大多数宪政国
家,“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立法与行政部门制定的法令拥有
最终审核权。此一最终审核权,保证了法院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的
真正分立,从而确保了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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