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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揭示了什么?

傅国涌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后,“民告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
事。既然有法可依,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律师代理有关
案件也就再正常不过了。广东佛山一个律师的遭遇却表明,要做“告
官律师”——此路不通。在中国这块法治资源稀薄的土地上,法律仅
仅是法律,现实就是现实。据《南方周末》(2002年2月7日)报道,
李劲松曾以律师身分多次依法起诉当地法院、工商、财政、民政等权
力部门,结果以“莫须有”的理由砸了饭碗。他想和两位同行朋友合
伙开一家属于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先是要他签署一份“协议
书”,主要内容是:

“严禁以任何身分代理控诉、状告下列单位:

(一)广东省及佛山市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工商局;
(二)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税务局;
(三)如代理状告其它政府机关的案件,需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这份出自两位职业律师之手的“协议书”真是富有中国特色,在不了
解国情的局外人读了,可能会莫名其妙、不可思议。也许他们永远都
没法理解三个律师合伙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签署这样一份
“协议书”。在这一意义上,“协议书”具有珍贵的历史文献般的价
值。它以独特的形式生动地揭示了一个简单的真相:各级政府乃至
公、检、法、司、税务、工商的“老虎屁股摸不得”。这不仅是“协
议书”作者、两位精明的律师在从业实践中得出的结论,而且早已成
为老百姓生活的常识。

尽管依照现行法律,公民拥有告官的权利,律师当然可以代理这样的
诉讼业务。可惜,那只是写在纸上。现实中实行起来远不是那么一回
事。李劲松的下场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吗?公、检、法、司、税
务、工商……这些国家机器的组成部份,炙手可热的执法机关,它们
掌握着无限的权力,实际上既不受舆论的约束,也不受法律的约束。
不合时宜的李劲松偏要把纸上的法律当真,天真地去摸老虎屁股。难
怪他老于世故、谙熟世务的同行朋友要用这样一份“协议书”束缚他
的手脚,以免他再次闯祸。正如蹇庐氏在《解读一份“协议书”》一
文说的,“这些律师们,精通法律,但更精通现实。”

在老百姓眼里,他是一个好律师、好公民,一个正直的、有正义感的
人。但在大大小小的权势者看来,他只是一根不知趣的刺,一枚不知
好歹的钉子,一只投火的飞蛾。基于这样的现实,在中国做一个律师
最需要的不是熟悉法律条文,更不用说法的精神,而是人情世故,也
就是怎样和法官们搞关系、和各个权力部门攀交情的本领。关系而不
是法律,才是他们制胜的法宝。因此,对他们而言,打官司就是搞关
系。李劲松无疑是当今活得滋润的律师队伍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一直有两个中国,一个是上层中国,那是一个和尚打伞的世界,法律
不过是一张废纸,只有看不见的“权势之手”操纵着一切;而对底层
中国来说,法律从来都是惩罚的利剑,是历代统治者得心应手的工
具,而不是保障自身权利的准绳。说穿了,法律只有用来对付老百姓
时才是真正有效的。“民告官”,多么美好的梦。李劲松,一个普通
律师注定了要为这个梦而碰得头破血。即使新闻舆论的一线微弱的光
投射到了他的身上,他的命运恐怕也好不到哪里去。这不但是他个人
的悲哀,更是中国的悲哀、法律的悲哀。尽管为了生计,他违心地在
“协议书”上签了字,最终两位朋友还是放不下心:谁又敢和一个屡
屡得罪权力部门的律师合伙共事、承担不难预测的风险呢?他自办律
师事务所的梦破灭了。茫茫九州,李劲松确实凤毛麟角。如果没有越
来越多的律师象他那样站出来,如果不能告别“协议书”的时代,法
治中国将永远只是一句口号、一个遥远的海市蜃楼。(2002年4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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