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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信息黑箱
──关于政治改革的建言(之7)── Previous Part Previous Part

东海一枭

半年来,政府在非典型肺炎病毒事件上不断斩钉截铁地撒谎的表现,
让人想起《三国演义》中曹操与许攸的一段精彩对话。曹、袁大战,
曹操故人许攸来投:

  “孟德曰:‘子远(许攸表字)前来,可有助我破敌之计?’许
  攸反问道:‘不知丞相营中粮草还可使用多久?’孟德道:‘还
  可使用一年。’许攸道:‘恐怕未必!’孟德道:‘一年是长了
  些,还有半年。’许攸道:‘不对。’孟德道:‘子远亦知兵不
  厌诈之理,实际上还有一月了。’许攸道:‘你休要瞒我,你营
  中粮草已尽!’孟德大惊:‘子远何以知之?’……”

在非典事件中,人民政府与乱世奸雄一样百般奸诈,一个儿劲儿撒谎
蒙混。所不同的是,曹乃古代挟天子令诸侯“雄主”,又处于战乱年
代战争时期,所隐瞒的是军事信息;而今时代已跨入21世纪,处于和
平发展的“盛世”,“公仆”所隐瞒的却是与军事机密、国家机密无
关的重大传染病信息。两相对照,高下立判。

改革开放喊了20多年,也搞了20多年,“入世”也两年了,在政府信
息方面,我们仍然是致力于封锁垄断、黑箱操作的封闭型的国家。尽
管我党在13大以来各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报告中,都提到信息公开问
题,说过很多动听好话:党的13大报告提出要“重大事情让人民知
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4大报告提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
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15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某些枝节的局部的问题上,作了一些改革和规
定,如村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政府上网工程等引入了诸如
公开招标、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然而,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一直以来,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仍然是遮遮掩掩、羞羞搭搭地。政府的活动,从机构设置、人事安
排、职责权限到权力运行的规则、程序,乃至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政
策的出台、行政措施的制定等,都是在封闭状态下运作的。同时,不
论是什么关系国计民生的政治、经济、社会信息,哪怕是直接关系人
民生命安全的灾难性疾病信息,也可以肆无忌惮地隐瞒“贪污”。

人民不可能象许攸那样事事预知真相,料事如神,而政府则不允许象
老曹对许攸那样对人民想蒙就蒙、能骗就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为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如1951年芬兰颁布《文件公开法》,1966年美国
制定《情报自由法》,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日本国会
1999年5月7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英国1999年公布《信息公开法草
案》,2000年11月底正式通过,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1996
年12月通过并生效……

所以,必须要求为政府与国际接轨,立《政府信息公开法》以打破黑
箱,逼迫曹操型政府向西方政府学习和转型,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实
话实说,将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条件、程序、方式、时间通过适
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对故意窝藏、篡改、销毁政府信息和故意
不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追究其行政、刑
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公众的利益,推进
政治文明,还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并且能
极大地提高信息的利用率,使之更好、更有效地造福于经济、科技、
文化、社会,造福于市场经济。西方经典的经济学理论早已证明信息
能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对信息的控制将造成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
费、降低社会的总福利,导致经济活动成本增加、腐败滋生等一系列
社会问题。

同时,作为配套措施,急需修改保密法,科学地界定信息的公开与保
密的关系。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定密、解密、泄密处
罚、救济机制等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如定密
范围过大、过于随意,肆意剥夺公众的知情权,许多方面难以符合
WTO对透明度的要求。

两、三年前就已风闻,国家要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要加大透明
度,不得擅自隐瞒应该公开的公众信息……。然而,但闻楼梯响,不
见人下来。无数政治、经济、社会信息、甚至象非典病毒这样的灾难
性的疾病信息,仍然被封锁、被扭曲、被列为“国家机密”!

不由得想起2月11日广州市记者招待会上,广州市卫生局长黄炯烈的
经典回答。《羊城晚报》某记者问:“听说这典型性肺炎是禽流感病
毒造成的,是真的吗?”卫生局长黄炯烈喝道:“你要对这句话负责
任的!”哈哈哈。政府信息公开法不立,信息黑箱不打破,政治文明
就是一句空话,诸如此类充满杀气的黑色幽默就难以从我们的生活中
消失。(2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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