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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
──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

樊百华等50人

我们惊悉:10月28日,湖北孝感地区和应城公安局拘捕了网络作家杜
导斌。两天后警方向家属送达了确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司法文书。我们注意到: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已有数名作者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被拘捕或判刑,如先于杜导斌先生一
天被拘捕的山东鱼台县的翟羽佳先生,及已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长
春市罗永忠先生。我们对这些事件表示最深切的关注,并提出强烈的
呼吁。

据我们了解,这3位先生都是在中文互联网上从事写作和社会批评的
作者。

罗永忠先生是一位残疾人士,从对他的判决书看,所谓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的证据仅局限于他在网上写作张贴的两篇文章。除此之外,足不
出户的罗先生没有其他任何与其被加罪名相关的言行。杜导斌先生则
是中文网络空间一位广受称赞的作家,他的时评和政论文章以鲜明的
立场、尖锐的笔锋和坦诚的正义感赢得了广大读者群的尊敬。类似他
笔下的那些文字,我们在台湾、香港和欧美的公共知识份子笔下,其
实也能经常性的看到。杜先生的勇气在于,他把自己假设在一个能够
对基本的言论自由拥有清晰判断力的语境下,去开始自己的写作。我
们认为,在行使自己的言论及表达自由方面,他的努力是出色和值得
敬重的。但湖北警方却以蛮横的拘捕行为,严重地践踏了宪法所确立
的言论自由原则。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对言论自由所施加的一种严重的刑事限
制。根据目前刑法,这一罪名在行为方面的构成是“以造谣、诽谤或
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令人不安的是,从近期一系列相关
案件看,这一定罪标准的底线有不断后撤、下滑的趋势。我们几乎看
不到任何基于“造谣、诽谤”的案例,只看到司法实践部门越来越倾
向于将言论本身普遍性的等同于所谓“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并丝
毫不考虑发表的场合、方式和动机。甚至到了单凭一两篇文章就可以
入罪的地步。我们认为,这样的趋势在最近杜导斌一案中达到了一个
难以容忍的极端。

我们相信,这一趋势将导致刑法和警察成为对一篇文章的内容进行实
质审查的言论法官。这种对言论内容的实质审查等于取消了《宪法》
第35条所确立的言论自由。这种刑事审查对每一位自由发表观点的公
民,将意味着一种基于刑事责任的胁迫和绑架。我们认为,将批评性
的言论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的司法标准是站不住脚的,是
所有从事中文写作的知识份子无法接受的。这将从根本上扼杀一切对
中国问题严肃的思考和评论。

因此,我们对湖北警方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和人身权
利的错误的拘捕行为,表示最强烈的抗议。

我们认为,对一个逐步走向自由开放的社会、一个潜伏着希望与危机
的转型社会及国家政权而言,以言论定罪,这才名副其实地是一种颠
覆性的破坏力量。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如同维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一样,是真正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秩序稳定、并积极推
动政治进步的正道。捍卫言论自由、尊崇宪法权威,不但是民权的题
中之义,同时也关系着民族和民生的诉求。对一个苦难深重和急剧转
型中的国家,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和保
障其他各项经济与民事权利密切相关,并最终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复兴
及广大民众的福址。

我们希望诉诸公共舆论,向湖北警方,向更高级的政府当局,向公
众,表明我们对于拘捕杜导斌先生这一行为的谴责,并提出两点要
求:

(一)我们认为,杜导斌先生的行为是在行使《宪法》第35条赋予公
   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除非警方有足够证据表明杜导斌先
   生在写作和发表文章、参与论坛讨论和各种公开文本的签署等
   言论活动之外,另有通过“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的活动;否则我们要求湖北警方尽快撤销此案,无条
   件的释放杜导斌先生,并公开向杜先生及其家人道歉,作出相
   应的国家赔偿。我们并呼吁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
   此案及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性的调查。呼吁全国人大
   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警察方面“适用法律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
   查;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诉讼法,除人民检察院和行政
   监察机关的监督之外,另行赋予公民就警察执行职务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利。

(二)我们认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面对种种困局,法律理应鼓励
   知识份子就现实问题进行严肃的甚至尖锐的思考和讨论。知识
   份子因此批评政府行为、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及其个别领导人的
   言行,甚至在观念上批评和质疑执政党及其政府的统治方式,
   都应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畴。对这些批评性言论的
   “发表”是表达自由的一个组成部份。我们认为,不能根据文
   章在思想上的倾向去认定“煽动”,只要一个作者没有涉及对
   意图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动和手段的煽动性宣传,就不应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从来不公开发
   布涉及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使各地法
   院长期以来无法在实践中形成可参照的司法标准,因此我们呼
   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
   准。

我们注意到,目前的《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
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
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我们希望立法、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对杜导斌案件的处
理上,能够真正承担起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的职责。

我们呼吁更多人关注这一事件,呼吁认同此份声明意见的人以真实姓
名参与签名。签名可与任何一位初次签名者邮件联系。


50人联署(分别以姓氏字母为序):

艾晓明(学者)、安替(记者)、陈永苗(编辑)、
崔卫平(学者)、樊百华(学者)、范亚峰(法学博士)、
郝建(学者)、贺卫方(法学教授)、胡发云(作家)、
季卫东(法学教授)、李和平(律师)、李亚东(学者)、
刘海波(法学博士)、刘军宁(政治学者)、刘柠(学者)、
流沙河(作家)、卢跃刚(作家)、秦少华(律师)、
秋风(学者)、冉云飞(作家)、任剑涛(学者)、邵建(学者)、
师涛(记者)、王光泽(记者)、王俊秀(学者)、
魏英杰(编辑)、吴冠军(学者)、吴玲玲(学者)、
吴茂华(撰稿人)、夏业良(学者)、肖雪慧(学者)、
笑蜀(作家)、徐剑一(编辑)、徐晋如(学者)、徐晓(编辑)、
徐友渔(学者)、许宏泉(画家)、许良英(学者)、
许医农(编辑)、许章润(法学教授)、阎克文(学者)、
余杰(作家)、余世存(作家)、俞梅荪(学者)、
周青风(学者)、昝爱宗(记者)、张闳(学者)、
赵诚(学者)、朱大可(学者)

〔签名名单次序重排──洪哲胜编按〕

(2003.11.3,杜导斌被捕第6天发于《关天茶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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