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 a
国民党、共产党的工会政策的
相似性比较(下)
刘建安
二、把工会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吸取前3年教训,1927~1937年,国民党所控制下的工会是“国民党
化工会”。1937~1949年,国民党采取了透过“党团”去掌握工会的
组织领导权的做法,采取了“化工会力量为党的力量”的策略。1949
年以后,在工会组织过程中,一般先建立国民党核心组织再组织工会
的程序,“使工会成为党的外围机构,发挥党的卫星作用”。一些私
营企业主,既是国民党党员,又是工会干部。1981年,台湾省产职业
工会联合会23名理事长,全部都是国民党党员。从244名理事长来
看,非工人的成员达71.7%。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开始,就介入了工人运动,成立了“劳动组合书记
部”领导工人运动。1924~1927年间国共合作,共产党在工会组织和
工人运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1927年至1949年,共产党领导的工会与
工人运动,始终都配合着当时党的革命任务。1949年以后,工会始终
处于共产党的领导之下。
1953年后50年中,刘少奇、毛泽东、邓小平、李先念、赵紫阳、江泽
民、胡锦涛等为首的中共中央领导分别代表共产党参加了第7、8、
9、10、11、12、13、14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党的领袖代表中
共中央对大会致词,基本上定下了每次大会的基调、任务。从中华全
国总工会直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基层工会,领导权一直掌握在共
产党干部手中。
尽管1992年《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
组织”,但1993年《工会章程》进一步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强调了共产党对工
会的领导。2003年9月修改后的《工会章程》又进一步规定:“中国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
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
工权益的代表。”
三、把工会作为服从经济政策的附庸
1937年后的10年间,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国民党对工会的态度,一方
面是严禁工潮的发生,另一方面,试图以劳工立法、国家国家机关介
入的方式保障劳工权利。这种消极态度,使工会的发展停滞,劳工状
况也得不到改善。1937年至1949年,国民党尽管积极发动工会,但工
会并不是劳工为主体的自发性的组织,也不是为劳工谋利益的组织,
有其名而无其实。国民党台湾时期的工会经济政策的出发点,是通过
工会宣传“劳资和谐”,预防劳资争议层次的升高。因此,台湾工会
出现资方支持、劳方冷淡的发展障碍,加上劳工的高流动率,私营企
业与外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发展并不乐观。
50多年来,大陆中国工会一直将组织职工参加同期的经济中心工作为
任务,如初期的“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争取国家经济状况的根本好
转”;接着是抗美援朝;以后陆续有“为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而奋
斗”;“为战胜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而斗争”;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
活动”;“力争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在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尤其要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
用”;今年9月则号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
军作用”;“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到工人运动各个方
面,体现在工会工作的全过程。”
四、为外向型经济控制工会活动
在台湾经济发展过程中,进口与出口具有重要意义。稳定进出口相关
企业的劳资关系、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成为资本积累的重要措
施,是国民党组织工会的重要目的。1967年至1977年间,外商在台投
资平均每年1亿4,000美元,吸引投资在于台湾低廉的成本、日益增长
的生产力,也证明了台湾政治社会的安定。1974年裁员10,000多工人
却没有工潮出现。甚至1960年国民政府向外国投资者保证不会有劳工
问题出现。
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1994年发出了《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
业工会组建步伐和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其中第3条指出:“扩大
开放,吸引外资,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
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
社会条件。在这方面,工会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负有重要责任。”因
此,第5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
本路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
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在沿海,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中,这些年来,打工仔、
打工妹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工资待遇是否合理?职工宿舍是否
适宜(人均面积、有无噪音、灯光大小与开关等)?是否拖欠工资?
是否克扣工资?是否安全(多次活活烧死人)?是否有人格尊严受到
伤害(如要一个车间工人全体下跪事件)?这一系列问题,很难看到
工会的影子,或者是没有工会,或者是工会不作为,两者必居其一。
1995年就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发出政策文件,经修正后的《中外合资企
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均有“职工依法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条款。至于
工会何时、何地、何事能真正发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作
用,笔者拭目以待。(2003.10.20)
2003.12.2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