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3 c
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下
面的一些具体情况,上级不可能知道得很清楚。如,群众需要什么?
群众有哪些困难?有些国家公务人员为了对上负责,为了让群众看上
去很幸福,做一些表面工作。如:上级到某一城市检查工作,很多市
民过早不方便,买小商品不方便。因为城市的主要路段在上级检查工
作期间严禁小商小贩经营。更有甚者,公共厕所不开放让人们出现意
想不到的尴尬。这一切都是因为上级在决定一个城市主要领导干部的
去留问题。所以,市长宁可得罪市民,也不愿意得罪省长。
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是个抽象的概念,权力是上
级给予的是个具体的概念。所以,国家需要改变一下公务人员任免的
具体规则。如,各级政府一把手必须实行差额选举,让各级人大代表
在选举领导干部的时候,“被迫”多思考一下,该把选票投给谁?而
不是在赞成和不赞成上进行选择。这也是上级获取民意的一种有效途
径。
很多人大代表在选举的时候,之所以投赞成票,更多的是对党的一种
信任,而不是基于对唯一候选人的信任。正是这种等额选举,使我党
因对某些干部缺乏全面的认识,而让一些看上去很革命的腐败分子混
进重要领导岗位。我们应该相信人大代表,应该相信人民群众,并且
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给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多参政议政的权力和
义务。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保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
极性。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智慧,有利于改善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也许有人会说,对下负责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事实上,上级对下
级经济指标的考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因地
方保护主义而导致自身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上法院也无济于事。
因为法院也参与地方保护。为什么法院也参与地方保护呢?因为地方
法院根据宪法第128条,要对产生它的地方人大负责。也就是说,地
方人大保护地方利益,地方法院不得不支持。而且,地方法院的人员
工资和其它各项开支均由地方财政负担。这就决定了地方法院不可避
免地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法院很难依照宪法第126条独立行
使审判权。当然,地方检察院也会遇到类似情况。因此,我认为,地
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应该分别对它们的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而不是对同级地方人大负责。当然,地方人大应该拥有建议上级法院
和上级检察院罢免同级法院院长和同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拥有罢
免同级法院法官(不包括院长)和同级检察院检察官(不包括检察
长)的权力,在得到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的签署后就可以立即生
效。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迟签署罢免令。这
种推迟的期限可以由法律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来规
定。
地方政府对下负责是因为每一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具体情况不相同,而
且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地方的特殊利益,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
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集中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地方
法院和地方检察院对上负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有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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