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2004.1.31 c


什么是公投?
──为公投叫好(上)── Previous Part

吕易

当前,“公投”一词恐怕是最多跳入华人眼帘,响在华人耳中的一个
字眼。然而,因为中共的故意歪曲、片面而反动的宣传、以及将“公
投”与“台独”的直接挂钩,便使“公投”一词带了贬意,便令华人
朋友对它的认识模糊、错误起来,便遭到很多人的排斥与反对。因
此,有必要对公投一词作出详细而正确的解释,还它正面的、褒义的
本来面目。尤其应该使我广大华人朋友认识到公投是民主的一种表现
形式。反对公投就是反对民主;打压公投就是就是打压民主,就是专
制独裁。我们应该为公投叫好。



所谓公投,就是公民就一定范围的重大的公众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成熟的民主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形
式,受到各民主国家的法律规范与保护,因而成为一种最直接的民主
制度。各民主国家定期举行的大选,可以说是公投的具体实例。近几
年,澳洲就要不要实行共和举行过公投,欧洲很多国家就要不要加入
欧盟也举行过公投。台湾立法院还于2003年专门制定了《公投法》。

公投既然是公民的一种法律行为,当然就有一般法律行为所具备的要
素和不同于其他法律行为的独有特性。

公投这种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公民集体(或曰公众)而不是单个的公民
个人。就是说,公投法律行为必须由一定区域内的全体(大多数)有
投票权的公民共同进行。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投票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因而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公投这种法律行为的客体就是公民投票表决行为所指的对象。如宪法
是否被表决通过,谁将成为国家总统,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
组织架构,民族要不要独立或几个民族的合并统一等等。

公投这种法律行为的内容就是公民投票表决的内容。纵观世界各国的
公投,公投内容可谓非常广泛,从宪法的制定,国家领导人的产生,
到国家政治制度的确立,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其他各种各样的专项议
题,都可以交由公民表决。

那么公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

第一,公投是一种公众法律行为。因此它需要公民遵守法律规定的时
间、地点,并就同一议题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自行其是,任意妄为,就是破坏公投的违法行
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在澳洲大选时,选民不参加投票,
就要被罚款。

第二,公投是一种公开法律行为。所以,在公投之前,任何组织或个
人都可以就公投的议题,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阐明、宣传其主张,批
评、谴责、攻击相反的意见(当然要遵守一定规则,不能进行人身攻
击,不能造谣、诬陷他人等),以便在公投时,争取最多的民众,实
现本组织或本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第三,公投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法律行为。一个组织、一个个人,其意
见是否正确,主张是否合理,能否被大多数民众所接受,既需要这个
组织或个人对其主张进行天花乱坠般的吹嘘,又必须让人们完整了解
其主张的科学依据、事实材料、可行性分析和结论的可靠、可信,更
要在最后接受公众投票表决的检验。整个公投的过程是一个彼此竞
争,优胜劣汰的过程。但因这种竞争主体的广泛性,竞争行为的公开
性和严格依法进行的合法性、正当性,就使公投竞争行为公平、有
序。

Next Previous This Month  2004.1.31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