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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傅国涌

新华社发自武汉的报道称,湖北省为领导的“身边人”(秘书、警
卫、司机等)订立了“十不准”、“五项制度”等规矩,对他们所处
职业岗位的权、责、利作出清晰规定,试图通过建立一系列“职业规
范”,“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其实,掌权者的“身边人”本身并不掌握公共权力,从他们入手“保
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不无缘木求鱼之嫌。陈希同的秘书陈健也
好,程维高的秘书李真也罢,无论他们怎样为虎作伥或狐假虎威,无
论他们的私欲怎样膨胀,假如没有位高权重的陈、程在背后撑腰,或
默许,或纵容,或授意,一个“身边人”又何以能兴风作浪、犯下弥
天大罪?再假如陈、程之流手中的公共权力一向受到有效的监督、制
约,他们本人尚且不能瞒天过海、任意妄为、巧取豪夺,何况其秘
书?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掌权者“身边人”在滥用公共权力,甚至也
不是掌权者如何滥用公共权力。

顾名思义,公共权力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的公共性:不能由任何人或
集团私下授受。用中国宪法的术语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
权力的真正源头。人民是谁?人民当然是指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
个人,男男女女们,他们才是权力的源泉。只有他们本身或他们选举
产生的代表,才能决定由谁暂时来管理公共事务。即使被授予了这种
管理权,也是有严格任期限制的,同时受到选举、任命他出任公职的
人们无时不在的监督,随时可以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加以罢免。如果
公共权力是由某个集团、机构或个人以另外的方式产生的,那么又有
什么能够保证其不滥用这种权力?推本溯源,要“保证公共权力不被
滥用”,除了从其源头入手,将选举权真正还给人民之外,没有第二
条路可以选择。

公共权力的第二个特征是有限性:任何权力都应该是有限的、有明确
界定的,不能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权力的无限膨胀、
肆意泛滥、到处越界,是导致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天空之下,
有许多公共权力不能到达的地方。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等等都属于每个人的天赋人权,是权力不能干涉的。“革命
圣地”延安的黄碟事件,就是滥用公共权力侵犯人权的一个案例。可
是长期以来比这严重得多的案子照样无处不在。最近震惊全国的几起
自焚事件,都是因为不公正的强行拆迁(即有关权力部门滥用公共权
力、侵害个人权益)所造成的。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维
护社会秩序是公共权力产生的本来目的。它不能凌驾在社会之上,反
过来成为个体生命和普通社会的对立物。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每一步
几乎都包含了怎样制约权力的思考和努力。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也不
可回避地要面对这个问题。

公共权力的第三个特征是公开性:权力的运作应该是透明的,而不是
策划于密室之中,运筹于深宫大院,云遮雾罩,扑朔迷离,神秘兮
兮,让人感到高深莫测,只能俯首贴耳,山呼万岁。在信息技术迅猛
发展的今天,一切封闭性的黑箱操作注定了祸害无穷,贻笑天下。几
乎所有的人为灾难都与公共权力的不公开有着或大或小的关系。决策
的失误也都是不公开所致。何况人民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一切媒体
都是公器,应该以“公器论”代替早已落伍的“喉舌论”、“工具
论”。没有舆论的公开监督,不可能“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公共权力的第四个特征是服务性:不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将
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上。更不是掌权者用来为自己及其亲朋故旧、身边
人服务的工具,而是“为人民服务”。要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必
须改变其高高在上、生杀予夺的旧习,转变职能,明确其服务性。

公共权力的特征当然还可以举出很多。不管怎么说,仅仅依靠“十不
准”、“五项制度”之类的“职业规范”,能不能抓住掌权者“身边
人”那只“看不见的手”尚且是个问题,何况以此来“保证公共权力
不被滥用”。这不是舍本求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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