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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的催化剂

李卫平


前期,中国全国人大开始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准备以此取
代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用严肃、严谨、正规的法律淘汰行
政法规,将政权的权力规制于刚性的法律框架内,是法治社会的重要
表征之一,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笔者对此深表认同和欣慰。

然而,据报道,该法律草案很有特点,与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相比,增添了10多种受罚行为,其中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静
坐、聚集、拒不离开”。

近些年来,官商勾结、贪赃枉法之风愈演愈烈,中华大地遍布冤狱。
由于官官相护,全国各地许多民众的问题无法通过司法行政与上访等
正常渠道得到解决,于是他们不得不采取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
集、拒不离开等方法,以期引起有关部门与领导的注意和重视,达到
上级领导关注干预、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

必须承认,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等方法并不是争取解决问题的理想
办法。但是,对广大普通民众而言,存在着更好的方法吗?可以这么
说,但凡还有另一条路,民众就不会出此下策。他们是真正无计可
施,迫于无奈呀!

政权对此深怀忧虑,担心群情激愤的民众的集聚引发大规模民变;警
方作为治安部门,担负着直接的责任,对此更是不胜其烦、深感头
痛。但是无论怎样,指望利用修订法律的方法杜绝此类事件,却不啻
于缘木求鱼,而且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正义的声音,只为维护正义而
设。法律不应当是政治权力的婢女,不应该因为执政的便利而任意创
设。毫无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对静坐、聚集、拒不离开
的处罚条款有着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正是为着政权的执政便利而专设
的。任何法律都必须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前提下,富有成效地调整公民
之间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如无此担当,便不是真正的法律,就
应该废止。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不仅无视广大民众的怨屈,反
而压制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请问公理何在?正义何在?这样的
法律是伪法律,理当胎死腹中。

静坐、聚集、拒不离开三类事件所以发生,是因为民众通过正常渠道
无法解决自己面临的困难;类似事件的大量出现,表明现行体制和制
度安排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搞清楚这些事件大面积发生和无法顺利
解决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和累计。给静坐、聚
集、拒不离开三类事件扣上违法犯罪的大帽子,虽然能够暂时将类似
事件从市面上清除,但这些矛盾并没有解决,而且每时每刻还在产生
新的矛盾,越聚越多,最终必然达到临界点,不可避免地爆发大规模
的社会冲突。近一段时间发生于四川汉源和重庆万洲的民众暴动就是
最佳的明证。

法律与制度很重要的一个社会功能就是舒解民怨与民愤,好比高压锅
的减压阀。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不仅没有为社会提供制度化的
化解矛盾之道,反而堵死了已有的、尽管效率不彰的解决渠道。它没
有扬汤止沸,更没有釜底抽薪,而是火上加油。这项法律草案不仅不
会如拟订者所愿,达到维护政权的目的,相反一定将积极促使政权向
着覆灭的方向狂奔。如果进行愚蠢法律的评选,相信没有能出其右
者。

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有游行示
威的自由。静坐、聚集、拒不离开是示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受到宪
法保护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任何权力机关都无权剥夺。《治安管理处
罚法草案》赋予警方驱散乃至拘留行使宪法权利的民众的权力,明显
违反了宪法。

有违宪法的法律草案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出台,在于政权分不清,也
许是故意混淆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今天的中国,只要通过一定的程
序,就可以批量制造法律,就能够任意为政权授权或剥夺公民的权
利;而真正的法治只是对自然存在的权利的认可,既无创设、更没有
剥夺。政府的权力源于宪法,为其具体授权的法律绝不允许与宪法相
违。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出台时,草案中的错误将得到纠
正。尽管希望渺茫,但还是让我们满怀良好的愿望拭目以待吧!

(2004年12月20日于北京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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