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使“性贿赂”成
为一个热词。此案在深圳当地未正式公布前,已在国内、外闹得沸沸
扬扬。其敏感话题在于她涉嫌接受部下“性贿赂”,与多名男下属有
染。国内还有媒体就此进行详细报道,说她个人生活糜烂,多次以出
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下属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下属
做出性暗示。下属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
望。
近年来中国所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
当性关系和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
将党政领导干部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性贿赂是一种低成本、低风险、高利得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频发的性
贿赂事件已经造成超过财物贿赂的危害性,已成为舆论的共识。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用性来进行行贿,根据所求事情
的轻重、官员位置的高低、涉及金额的多少、贿赂的女人也会相应地
分成三六九等。”
最低等也是用得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场所嫖娼。某些地方的色情业从
地下到半公开,从毫无组织到形成庞大的色情行业,其发展的重要动
力来自腐败。想要事情办得快,就得陪头儿潇洒一下,这已经成了公
开的秘密。有人有钱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
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相互满
足。
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也
往往会因自己身分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求。据知情人透露,
领导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密性比较好的地方。有的卖淫嫖娼场所管理
极其严格,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严密保安,内部工作人员要办
证,而客人来也需要报出车号,然后在指定地点等待组织者派来的
车。
还有再高级一点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贿方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
色“小姐”,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通过
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性贿赂是违反道德要求、还是犯罪?大多数人认为是犯罪,也有个别
主张属于道德问题。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现行《刑法》中没有性贿赂罪名,而在于
它对“贿赂”的界定外延太窄,不足以包括所有利用公共权力所进行
的非法交易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行贿罪”、“受贿罪”中的“贿赂”,指的是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显然,这种界定对于打击
惩处职务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无论怎样说,无形的利益,也是
利益,其最为常见的就是以美色行贿,期望得到回报。这与利用有形
财产与权力所进行的交易,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其所造成的后果经
常更为严重。
由于《刑法》所规定的“贿赂”外延太窄,腐败分子就有机可乘,而
一些公职人员也得以规避法律制裁,大肆进行交易,满足自身需要。
但是,国内有些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反对扩大“贿赂”的外延,认为无
形利益无法量化,难以取证,不能操作。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不
能因为有困难,就在法律规定上做出妥协,网开一面。实际上,国际
上的立法、司法实践,都证明这种扩大“贿赂”的外延以打击职务犯
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纵观全国,近年来因性贿赂而犯罪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从贿赂罪的
特征及其目的而言,它和普通的财物贿赂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
是用“色”贿赂,一个是用“财”贿赂罢了。在设立“性贿赂罪”的
问题上,“性”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权钱交易为法律所不容,权色
交易也应如此。对很多腐败官员来说,只讲党性和道德是没有多大功
效的,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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