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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到底该不该杀

沈良庆


王斌余该不该被判处死刑的问题,使我进退维谷,感情和理智发生巨
大冲突。面对汹汹民意,专制国家可以依法判处王斌余死刑,却不便
表明自己的心迹。好在中国的判决书很简练,罗列犯罪事实、证据构
成和适用法条即可,不必对罪与罚所涉及的司法正义和价值冲突问题
进行法理阐述。法律理性也在民意面前却步,有些睿智的法学家闪烁
其辞,不肯明言该案到底应该如何判决。迎合民意是很容易的,也可
能是不负责任的。

马基雅维里在《论李维》第3卷第29章阐述“人民犯罪的根源在于君
主”时说:

  “在统治罗马格纳的领主们被教皇亚里山大6世除掉之前,他们
  堪称恶贯满盈的楷模。因为在那儿可以看到,1桩小事就能导致
  严重的烧杀抢掠。它们来自君主的邪恶,而不是象人们常说的那
  样,来自人的恶劣本性。那些君主财富无多,又想活得象富豪一
  样,他们只好以各种方式巧取豪夺。他们采用的不讲信义的方式
  之一,便是先制定法律,禁止某些行为,然后又率先给人们提供
  践踏法律的理由。他们从不惩罚违法者,除非他们后来看到类似
  的偏见大量涌现。这时他们才着手进行处罚,但不是出于对既定
  法律的尊重,而是因为他们贪心不改,想从罪犯手里聚敛钱财。
  由此导致了无数的弊端,而首当其冲的弊端就是:人民变得贫困
  潦倒,却没有改邪归正;变穷的人竭力去压制那些比他们势力更
  小的人。因此,所有上述弊端的产生,根源都在于君主。”

民意有充足的理由同情王斌余。在中国,立法的过程就是设租的过
程;行政、司法的过程就是寻租的过程。腐败的脆弱性使专制国家不
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保护和秩序,遑论为底层民众提供平等保护和公
正。如果不是中国社会存在严重不公正和行为失范,该案判决不会引
起轩然大波。这位原本善良老实、知法守法的农民工,以他人和自己
宝贵的生命为代价,承担了专制国家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的灾难。诚
如《博讯》2005年9月20日署名亦忱的评论所言,王斌余杀人是中国
社会朝恶序化演进的必然现象。他的合法权益受到雇主侵害却无法寻
求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还被黑心雇主喊来的几名帮凶辱骂和殴
打,忍无可忍之际拔出刀子刺死4人、刺伤1人。理性的公力救济的缺
席,导致了非理性的自力救济。首恶乃无限政府。专制国家理应受到
谴责并承担政治责任。因此,认为“处死王斌余有违司法公正和社会
公平,应减轻其刑罚。”“王斌余在潮涌般的民意同情下被处死,他
将是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演变成恶序社会的标志性人物。”则是值得
商榷的。

我很同情王斌余,但理智告诉我,他已经是专制国家及其社会政策的
牺牲品。那几个死伤者何尝不是牺牲品。他们不过是为了讨好雇主而
“压制那些比他们势力更小的人”。谴责黑心雇主是没有意义的。只
要制度不能有效地提供平等保护、公正和救济,哪里都会充斥这样的
黑心雇主。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条件下(我不认为中国在短期内有废除
死刑的可能),不处死王斌余同样有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为了讨
好民意而法外施恩,是对法制的破坏。中国社会同样会不可避免地演
变成恶序社会,甚至比处死他来得更快。民意可以是浪漫的、非理性
的、飘忽的、分歧的。司法则是现实的、理性的、稳定的、衡平的。
司法一味迁就民意,意味着“群众专政”,结果不是群众运动就是运
动群众,根本不需要法律和司法。文革就是先例。浪漫的民粹主义无
助于问题的解决。我无法代替专制国家决定王斌余到底该不该杀,只
能说有3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上策,不仅杀,同时解决平等保护和公
正问题,这意味着实行民主改革;中策,只杀,这意味着扩大社会裂
痕;下策,不杀,开允许不择手段自力救济之先例。根据我对当局的
既往经验,他们只能选择中策。

但愿民意不会骂我是冷血动物。(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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