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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给国务院的公开信


田晓明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两个弊端。第1个弊端是公积金管理混乱,这
致使许多帐户上的资金被贪污、挪用。湖南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
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公积金豪赌事件被曝光,今年8月被院判处死
刑。今年年初,河北保定市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
管理者席卷而逃。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道生、王长生
等挪用贪污公积金2,800多万元。4月17日,江苏省建设厅承认,该省
有6亿多元公积金国债被抵押挪用和用于委托理财,处在高危风险中
……

在2004年建设部举办的1次培训班上,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中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
款高达70多亿元。

来自建设部的统计表明,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340多个设区城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公积金缴存总额为7,400亿元,缴存余额为
4,893.5亿元。然而,形同虚设的监管和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案频出,
使这笔总数近4,900亿的公众资金深陷风险“泥潭”。

2005年1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指导意见》,将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工作发生变化人员等多
种人群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这就意味着上述人员也要交纳住
房公积金。我国住房公积金吸纳的资金正越来越多。政府有关部门的
管治水平还不高的时候,就不能保证公积金帐户里的资金的安全,大
量的公积金很容易被贪污、挪用,所以把更多的资金吸纳到公积金的
帐户里是不明智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2个弊端是它导致了不公平。根据《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和单位都要交纳公积金,个人交纳的公积金
来自于个人的工资,单位交纳的公积金来源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第23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
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这就是说,国家把单位交纳的公积金最终转嫁到了纳税人和消费者的
头上,让他们代替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因为,国家总是根据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预算给予它们财政拔款,财政拔款则来自于国家的税收;
事业单位的费用也很容易转移到被服务者的头上;企业的成本会被企
业分摊到产品中,产品的成本增加,其销售价格就会相应地增加,所
以是消费者在为企业的成本增加埋单。

单位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和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增加。在纳税人
和消费者中,有的人是住房公积金的受益者。这些人是在机关、事业
单位和企业里工作的人。虽然他们的负担增加了,但是他们最终会得
到住房公积金,所以增加负担对于他们来说还算不上不公平。国家设
立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增加了农民、无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自
由职业者的经济负担。这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在机
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里供职,他们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福利,
反过来他们却要在消费和纳税时比住房公积金设立以前多支付一些
钱。这就意味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里供职的人所得到的福利
中的一部分,是由农民、无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提供
的。这就构成了1种社会不公。

鉴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以及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上
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建议国务院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
维护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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