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通讯 2004.9.6a 电子书
下期 上期

公民权利的内容(大纲草案)
──公民常识(第二册)

关注中国中心 提供



一、人格尊严
   46.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
二、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与基本自由
   47.为什么说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48.生命权、人身自由、禁止奴役
   49.参政权、选举权、复决权、罢免权
   50.思想自由、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
   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三、司法权利
   51.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
   52.司法救济、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利
四、人身权利
   53.私生活、私人领域、家庭、住所、通讯自由
五、财产权
   54.财产权
   55.宪法上的财产权
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56.工作权
   57.社会福利、劳动保护、组织参加工会权、休息权
   58.迁徙自由权
   59.社会生活中的人权
七、受教育权
   60.义务教育、语言
八、宗教自由
   61.宗教自由,政教分离
   62.少数民族
九、环境权
   63.环境权
十、战争中的人权
   64.《日内瓦公约》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一、人格尊严


46.人格平等与人格尊严



个人价值通过集体的价值存在,但是这并没有赋予集体可以为了集体
利益损害个人价值的权利。

贫穷不能作为践踏人权的理由。

最起码的人权是各人都有生活在他所在的环境之中的权利,象所有其
他人一样生活的权利:发展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
的权利、同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结婚的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
──人权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

自然,由于人们的能力和爱好不同,由于人们的需要和期望不同,他
们的发展就会有差别。然而,如果说,他们不同意政府的政策或是因
为他们属于不同的宗教团体,没有“适当的”肤色或性别的时候,而
不享有公民权利,那么,他们的最起码的人权就受到了侵犯。国家不
能限制人们的发展,不应当仅仅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肤色,因为他们
不宣誓忠于官方,因为他们是女性或属于政治上的敌对派,就把他们
送进监狱。

人权并不意味着贫穷者必须同富人一样进快车道和大学,但是,必须
具有相同的发展其天赋的机会。国家不应因为人们不具备其想要的某
些特点而强迫人做什么事情。性别、文化和情绪上的差别以及家庭背
景,都属于一个人的身份。如果你因为人们的背景而损害他们的利
益,他们将会感到自己受到极大的蔑视。每一个人都有权为其身份和
渊源而感到自豪。那些都是一个人的组成部分。如果你因其身份而伤
害他,那么,你并不是伤害他的身体,而是伤害或摧毁他的心灵。

应当承认,我们买不尽各种样式的轿车。我们的人权因此而受到了侵
犯吗?一点也没有:人权并没有赋予我们对超过我们生活所必需的收
入的请求权,也没有赋予我们对一座豪华住宅或一辆豪华轿车的请求
权。

当雇主让我做我不喜欢做的工作时,他是不是否侵犯了我的人权?不
是,因为我同雇主订立了合同,自愿地承诺要完成在合同里已经预见
到的任务。如果雇主遵守合同,他可以指挥我;但是,如果他违反了
合同,我就可以起诉他,可以辞职。

当然,为了生存下去,我可能要仰仗雇主,他可以要求我做他想要做
的事。如果我的雇主滥用他的权力,利用我的软弱地位并损害我的自
尊,那么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侵犯了基本人权。

启蒙是现代民主的基础。每一个“启蒙了”的人能够独立地运用理性
来掌握自己的命运。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权者”。任何国家机关
都不能强制个人接受一种不同的。或者认为是正确的意识形态。这一
人生观成为18世纪和19世纪民主运动的基矗

当然,一个有思想的人会犯错误,这种错误是不能用国家暴力来纠正
的。在畅通无阻的言论竞争中,最优秀者会占上风。

个人价值通过集体的价值存在,但是这并没有赋予集体可以为了集体
利益损害个人价值的权利。贫穷不能作为践踏人权的理由。

人是自由的,而且每一个都是唯一的生命。要求受到与其唯一性相等
的尊重,当一个人的人权受到践踏的时候,他所受到的伤害是深刻
的,不尊重人的个体,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当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
时候,个人尊严已经被损害到了无法恢复的地步。(《人权是什
么》)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二、公民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与基本自由



47.为什么说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这
份宪法,由于缺少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立马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
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逊和州长埃德蒙.伦道夫,还有马萨诸塞州的
艾尔布里奇.格里,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
上签字。托马斯.杰弗逊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补上这
个缺陷。

到了各州分别批准宪法的时候,大家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好
不容易写出来的美国宪法差一点点胎死腹中。在纽约州和马萨诸塞
州,议会通过宪法的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这样,
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前10条宪法修正案通常称
为美国的权利法案。这权利法案里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
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不能蚕食、侵犯、
剥夺的。那个时候的美国领袖们,似乎对政府侵犯民众权利的可能性
异常地警惕,早早地就想堵死这条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领袖
们想通过权利法案提防的主要对象,却是立法议会。在美国建国初
期,领袖们眼睛里的权力,集中在国会。

为什么他们觉得需要一个权利法案来保障民众的权利,抵御作为民众
代表的国会呢?实际上,美国的领袖们对立法议会的警惕,非常容易
理解。读读权利法案那短短10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民众个人的
权利,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分散的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这些个人
之集合体的“人民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利,听起来是
一回事,只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却根本就是两回事。
因为所谓人民的权利,在组成政府的时候,就已经委托给了政府,变
成了政府之权力。建国领袖们所担心的,是作为这些个人之集合体的
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在具体事务上,侵犯一部分民众之个人
权利。

也就是说,权利法案要防范的,恰恰是抽象的人民集合体。国会作为
人民集合体的代表,由人民选出,得到人民的授权,却可能侵犯一部
分民众的权利。这种侵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甚至通常是得到人民
多数同意的。这种同意,有可能是蒙骗来的,有可能是胁迫来的,也
有可能是民众多数主动呈现的。对于美国的建国领袖们来说,这些区
别无关紧要。这种以人民名义进行的,得到人民同意的侵犯一部分民
众权利,本质上和旧制度的专制暴政没有区别,而且最终,早晚有一
天,会在形式上也归结到那种绝对专权的暴政。

正是因为如此,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而宪法第
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所谓“不得立法”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
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
律。国会万一“一不留神”通过了这样的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权利的
法案,那就是违反了宪法,这样的立法行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
法的,就不能成立。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可见这原来
是一句大白话。

民众个人的权利,有象宗教信仰或言论自由那样的基本自然权利,即
和人的自然生存状态浑然一体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显然是政府无论
如何也不能侵犯的。

这开头的第一句话,被称之为“不得立法”条款,是权利法案的灵
魂。它表明了这样的理念: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
由、私有财产的保障,不经独立的法庭的公正审判不受定罪惩罚的权
利,等等,这些个人权利是一个自由人的固有权利。这些权利来自于
人的自然生存状态,与生俱来,它不是任何强权恩赐的。相反,政府
的权力却是民众授予的,而任何被授予的权力都必须有限制,不受限
制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政府越权剥夺民众的个人权利,在美国人的
眼里,这叫做权力的“倒行逆施”。

“不得立法条款”就是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向政府表明:我们授权给了
你们,但不容许你们反过来利用我们所授予的合法权力,任意立法,
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弄得老百姓想做些什么的时候,倒反而是非法
的了。两百年前,美国的立国者大概和我们一样,这样的事情见得太
多了,所以他们把“不得立法条款”预先写进了宪法,并且通过两百
年的教育使这样一种思想深入人心:任何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都是不
可取的,必须予以防范。

几千年来,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不曾有过深刻的变化,
有人说,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在
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除了表面的繁华和热闹,我们看到基本权利保障
没有实质性改善,进步实质上是微乎其微。

自由权利的内容相当丰富,言论、思想、婚姻、迁徙、游行、罢工
……而在所有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敏感、最富有弹性和争议的自
由无疑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就言论自由来说,它不仅意味着说话
自由,还意味着发表自由。一旦大多数公民被剥夺了表达的自由权
利,言论自由就不再成其为自由了。17世纪,英国的约翰.弥尔顿在
《出版自由请愿》一书中说:“说到自由,首先要给我自由认识、自
由表达以及根据良心自由辩论。”承认言论自由,意味着没有任何势
力(政党、教会等)应该或有权行使话语霸权,从而剥夺任何“异类”
的话语权利。只有真正掌握自由表达自由发表的权利,公民才有可能
有效地监督政府,宪法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此,杰斐逊在
致亚当斯的信中曾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主张出版自由,反对用武
力,而不是用道理钳制我国公民对其代理人的行为不满而进行公正或
不公正的批评。”“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
就是要保持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一个政府和报纸之间,我会毫不犹豫
地主张后者。”

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于把民众的自由表达权放在高于政府
的地位,这听上去很难让人接受,怎么可以为了并不一定正确的议论
而牺牲政府呢?说服政府接受更是难上加难。但是,我们不得不这样
做。因为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障而不是为了控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建
立的。在杰斐逊看来,一切谬误,当容许人们自由反驳它们的时候,
就不再是危险的了。言论自由是不容政府限制的,1960年美国最高法
院裁定,不准许地方政府对散发匿名传单者实行惩罚。布莱克大法官
则强调,这种宣传形式(匿名)是他们国家历来广泛使用的,匿名小
册子、手册或书籍一直在人类进步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联邦党报也
是以假名发行的。不仅言论自由,连反对政府也是正当的,每4年1次
的大选都是一次大规模的反对现政府的运动。保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利,既符合公民的利益,又有利于政府的完善,在民主宪法规范的原
则下,通过舆论的影响使社会生活保持正常、合理和有序。

离开了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当然也是不完全的自由。言论自由之下,
公民应该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否则,思和言相脱
离,就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不由衷了。思想自由包括政治信仰自由
和宗教自由。政治信仰自由,通常的说法是意识形态自由。“健全的
民主没有官方的意识形态,健全的民主容忍一切意识形态,包括专制
主义体制在内。只要他们的提倡者的行为,不违反民主的规则
……”。布鲁诺告诉人们:“政府无权告诉公民应该想什么。”他是
智者。思想自由同样要求政治宽容,而对于专制体制而言,容忍异己
无异于自取灭亡,没有民主宪法或民主宪法只是一种摆设的时代只会
意味着血腥。

历史上为了意识形态的斗争,东西方曾一时间大打出手。例如朝鲜战
争,不是为了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而是一场意识形态的战争,东西
方对抗的历史留给我们的深刻印象是,东西方在意识形态上是对立
的,一方奉行的意识形态,另一方要坚决反对。但是问题远远没有这
么简单。在英语中找不到一个词和我们的“意识形态”相对应,很难
从字面上理解这个词语。在美国除了在正义原则指导下的宪法,没有
什么东西是上下一致的。也就没有什么是美国的“意识形态”了。宪
法的逻辑下面,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几乎网罗了世界上所有不同的“意
识形态”,不管你奉行什么“意识形态”,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
对宪法的认同,不论你怎样持反对意见,都不可能反对宪法,因为宪
法保护你可以持反对意见,否则没有了宪法,在专制制度下,要想持
反对意见就是痴心妄想了。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太多。美国的宪法都
是一些具体的规则,没有什么“意识形态”的理论大话,如果一定要
找的话,那就是宗教,但是宪法又规定,必须政教分离,政府绝对不
可以扶持那一种宗教,即使是大多数人信仰的宗教,因为这是违宪
的。我们习惯“政府号召”一类的行为,但是在美国是不允许的。美
国有“政治正确”一说,但是也和政府没有什么关系。政治正确产生
于民意,流行于校园。生存于民间。政府都很有自知之明:我算哪根
葱,能管得了自由公民的意识形态问题。(丁林)

1914年,袁世凯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19条规定:“中
华民国人民依法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孟之道为修身大
本。”在他看来,这便可以束缚公民的思想,袁氏江山便可以“万世
一系”了。这实在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等到公民都停止了思考,
专制体制就安全了吗?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
从危险而大逆不道时,那么政府是在有意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
德责任。我们坚持,任何个人、政府或者大多数人,都没有权利决定
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以命令的方式取消我们的观点,只
有做到这一步,才能维护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尊严。

何为真理何为谬误由政府说了算、被剥夺了思想自由权利、不敢自由
思想的民族是没有活力没有希望的民族,纵使它表面看起来强大,也
必然走向衰落。这一点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早已成为常识,而起步相对
较晚、民主制还不完善的国家却还任重道远。教训是明摆着的,孔教
既不能挽救袁政权的衰亡,也无法抗拒新文化运动的潮流。1928年,
尽管中国国民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但其统治却始终处于
风雨飘摇之中。毕竟这样的宪法是一部非法之法。没有一个政府会培
养自己的对立面,但对立面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值得庆幸的是,也
没有一个专制政府能够免于消亡──袁世凯不能,北洋军阀不能,国
民党也一样不能。(《宪法的精神》)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48.生命权、人身自由、禁止奴役



“你们,参议员先生们,你们是大人物,你们能够帮助他们。请不要
不管他们,请帮助他们!”

联合国人权事务官员在1994年的报告中,报导了苏丹奴隶市场的存
在。那儿奴隶的价格随行就市,奴隶是一种纯粹的商品。1988年,一
支自动步枪可以换6、7个奴隶少年。1989年,尼罗河上丁卡部落的一
个妇女或儿童,在市场上标价90美元,到1990年,由于袭击部落抢人
的事件大增,供过于求,价格跌到15美元,奴隶贩子就把有些儿童运
到利比亚去卖。

这些奴隶主要来自部落战争,特别是阿拉伯人和黑人的战争,以及抵
债、拐骗和袭击村落抢人。奴隶完全没有自由,他们作为人类文化、
宗教和个人身份的一切标志,都被剥夺了。蓄奴者在奴隶身上烙印,
在市场上标价出售,完全象财产一样,可以买卖,赠送或继承。而奴
隶生下的孩子,也是奴隶,也是主人的财产。

在海地的甘蔗庄园里,奴隶劳动是重要的劳动力来源。在印度和孟加
拉的地毯工厂里,有几十万童工。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很多穷苦人
家的女孩给骗到城市里,成为雏妓。他们都没有人身自由,因此也被
世界反蓄奴组织认定为一种当代奴隶现象。

当代奴隶有多少?据ASI的资料,当代奴隶大约有2,700万到4,000
万,其数量之庞大,一点不亚于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刻!

在美国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一次听证会上,21岁来自苏丹的弗兰
西斯.博克,一个瘦瘦高高的黑人,讲述了他从小被卖为奴,没有父
母家庭,没有自由,服苦役,被殴打,屡逃屡抓,最终九死一生逃亡
美国的人生故事。最后,他说,他是苏丹奴隶中最幸运的人,因为他
得到了反蓄奴组织的帮助,来到了自由的地方,而在他的家乡,还有
几百万上千万的人,他们依然是奴隶,没有人能够帮助他们脱离非人
的奴隶处境。突然,博克抬起了头,黝黑的脸庞上两眼闪光,直视着
面前的参议员。他伸出手来,用一个手指指着主持听证的委员会主
席,用他逃到美国以后学的英语,缓缓地,一字一句地说:“你们,
参议员先生们,你们是大人物,你们能够帮助他们。请不要不管他
们,请帮助他们!”

当代奴隶现象是全人类的耻辱和罪恶,可是要管却并不容易。倒不是
因为各类奴隶现象有其深刻的种族、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根源,
而是因为,这一切都是发生在人家国家里,要帮助他们还有很多困
难。国际社会也曾经伸出援手,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当事国内的原
因,这些援助行动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由于中间环节,援助物资也
很难到达灾民手上。由于种种主权的顾虑,使援助行动受到阻碍。这
就是为什么主席先生面对博克的呼吁:却只能无奈地沉默的原因。事
实上,当代几千万奴隶,如果国际社会不管,在可以想象的未来,我
们看不到他们自己解放自己的可能'。当代奴隶现象,这是全人类的
耻辱。漠视当代奴隶现象的存在,这是全人类的罪恶。文明社会必须
对此有所共识,把这些奴隶的命运,\为人类文明之未来命运的一部
分来对待。(丁林:《从当代奴隶问题说起》)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49.参政权、选举权、复决权、罢免权



民主制度的内在理念是“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是民众通过选举过
程,按照宪法,赋予政府的。民众手里的选票,一人一票,是制度层
面上民众对政府权力的最根本制约。美国2年1次的中期选举,全国按
照各选区改选所有众议员,各州由全州选民改选1/3的参议员;4年1
次的大选,全国民众按照州为单位选出总统。这样错开的选民划分
法,分散在各州的选举过程,使得美国的选举是最不受权力操纵的民
主过程。上还是下,最终的发言权在民众手里。200多年来,没有一
个人敢向民众的选票挑战。这就象基辛格当年对尼克松说的:和美国
人民公开作对的人,是当不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的。平民百姓手里
的选票,是民主制度下对政府权力的最根本性的制约。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50.思想自由、表达自由、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
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表达自由居于人权的头等位置,在民主国家里,表达自由受到保护地
位是优先的。去规定哪些意见是允许的,这不应该是政府的任务。政
府必须为不能为公民作出决定而承担公民滥用新闻自由的风险。

1983年,黎巴嫩战争期间,以色列举行了一场巴基斯坦人抗议以色列
的“现在和平”的游行示威,一个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正是这个国
家,他们允许那些否认以色列在阿拉伯领土存在的权利的巴基斯坦人
表达他们的意见,尽管他们感觉到这会威胁到以色列的生存。这个国
家拒绝使用警察来镇压这一反对政府的和平示威运动。

10多万公民能够通过和平示威来表达他们的愤怒,在这样形势紧张的
时刻,战火随时可能升级,让这样明显对抗政府的示威得以举行,还
有哪个国家能够做到?与干扰社会秩序的风险相权衡,表达自由这项
人权更为重要。

表达自由居于人权的头等位置,在二战期间的英国,表达自由也从未
受到限制。在民主国家里,表达自由受到保护地位是优先的。去规定
哪些意见是允许的,这不应该是政府的任务。只有宪法和法院可以裁
决言论自由和现实危险的界线。

新闻出版自由是民主的最有效工具,人们借助它来保持对政府监督,
正因为如此,人权的旗帜才被举得如此之高,如此之久,然而,当局
也会把新闻变成自己利益服务的工具。通过这种垄断,对人民的操纵
可以达到这样的程度,他们准备赞同那个剥夺他们自由的人。希特勒
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如果新闻出版只发表一种观点,而且这种观点本身还是“编造”出来
的,那么新闻出版就失去了它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总是把新闻出版
自由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仅为的是防止国家机关有能力规定什么观
点提供给观众,我们:了省去辨别什么是正确观点的麻烦,而把权利
交出去,那么时间老人正坐在不远的地方等待着向我们这些好逸恶劳
者6取高额报酬,那就是我们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最高风险──专制
和独á。奥斯威辛集中营以一种极为残酷的方式记录了上帝选民所经
历的无尽的痛苦。并使之昭然若揭。

世界上v不存在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真理。真理只能过自由的新闻竞
争得到。读者必须自己判定哪一种观点更有说服力。真理不能由命令
确认,而是通过自由的辩论逐渐得到承认。政府也必须为不能为公民
作出决定而承担公民滥用新闻自由的风险。

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作为主权者,他必须对什么是正确的东西独立
的亲自地作出判断。与那些因为新闻判断错误而误导决策者决策错误
而造成的失误混乱相比,独裁者所带来的灾难要大得多。

正确的意见和观点,最终会得到确认。尽管看似无序,但是秩序还是
占了上风。新闻自由保障了人们最终挑选了公认的深思熟虑的风险最
低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街头、广场、政府建筑物的门口,这是美国司法史上已经确立了的
“公共论坛”,是任何人,特别是异议人士发表言论的首选之地。法
律没有给任何人以特权来规定,在这样的公共论坛上,什么可以说,
什么不可以说。在这样的地方发表言论的活动,毫无疑义是宪法保护
的言论自由。如果现在你到巴格达的街头,去宣扬美国打击恐怖活动
的言论,那儿的警察可能会把你抓起来,送你进监狱。美国的伟大就
在于,这个民主制度不会因为言论而把他关进监狱的。

自由的体制性作用

在美国,自由作为一种国家体制在发挥作用,而美国社会又是最平等
的社会。托克维尔认为,出版自由是自由中最基本的形式,也是美国
人所理解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出版自由,主要是考虑它所抵
制的弊端,而不是它所做的好事。深入研究言论自由的主要成果,便
越深信它是现代世界里自由的主要成分,也可以说是自由的基本组成
部分。因此,一个决心保卫自由的国家,理应不惜任何代价坚决维护
这种自由。在那些对政治权力缺乏制衡机制的国家,言论自由就不仅
是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这方面的唯一保障。美国也
有滥用出版自由的情形,但由于报刊众多,报刊的影响力也是分散
的。美国政治学有一项原理,冲淡报刊影响的唯一办法,是增加报刊
的样数。分散权力是美国政治的秘诀。(李郁:《民主的前途》)

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

从原则上来说,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内容中性”的。也就是说,言论
自由和言论的内容无关,结社自由和结社的诉求无关,宗教自由和所
崇拜的是哪路神无关。坚持宪法权利的“内容中性”原则。只应考察
申诉者是否被侵犯了公民权,而不能去计较他们的观点是否为自己所
接受,不应去追究他们是否被自己所认同。(丁林:《为你的敌人争
取他应有的权利》

格列芬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一个黑人律师,当白人针对黑人的恐怖
组织,臭名昭著的三K党被告上法庭时,甚至白人律师都没有人愿意
为他们辩护。这时,作为一个黑人律师的格列芬站了出来,为三K党
辩护。他说:“KKK是说过很多邪恶、凶狠、丑恶的话。但是,K
KK有说出这些话的权利。如果你问:他们有没有权利组织、集会、
自由的言论?答案只能是,他们有这个权利。我们无法回避这一点。
如果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也就是剥夺了我的权利。”

格列芬对所有发出疑问的人解释说,“这个案子和种族分歧没有关
系。这个案子和我是不是喜欢三K党,或者三K党是不是喜欢我,也
没有关系。这个案子涉及他是否有言论和结社自由的原则。”

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高层开会的时候,一个愤怒的同事说出了多
数人的看法:“你不能同时代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和KKK。”
格列芬回答他的朋友们说:这个问题是没有退让余地的。历史上我们
靠言论自由原则获得了我们应该得到了宪法权利。而如今,我们因为
不同意他们而损害言论自由。这样做是放弃了原则。格列芬说:“给
那些我们所喜欢的组织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是非常容易的,
这使我们感觉良好。对那些令我们愤怒的人,那些我们恨不得令其闭
嘴的人,实行同样的原则,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宪法第一修正
案不是为了针对某些人,保护另一些人,而是为了针对政府,保护我
们大家。如果你开始剥夺KKK的第一修正案权利,那么接下来吃苦
头的就是我们黑人了。那些强迫他们沉默的法律就会把我们团团围
住,强迫我们沉默。

赫尔姆斯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惩罚倡导某一种观点的言论。他发挥
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提出,法律只惩罚行动,不能惩罚
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不管表达的是什么观点。

布兰克大法官指出,人们的个人信念是政府不可闯入的禁区。有关个
人信念的证据材料是在法庭传票可以送达的范围之外的,是在调查的
范围之外的。根据这个原则,他强烈地抨击了二战以后在杜鲁门总统
任内开始的对政府雇员的“忠诚”听证,即当时要所有政府雇员,包
括公立学校教师宣布自己忠实于美国政府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干涉
了个人的思想、理念、信仰、观点,是粗暴地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
案。

美国公民就是这样做的,远远不只是为一个自己不喜欢、大多数人也
不喜欢的人,争取到人人都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从此,杜绝以言
论治罪、以思想治罪就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证。

现代社会日趋多元化,组织流派众多。任何政党都很难匀平差别而将
他们都统一到一面大旗下。经常采取的灌输宣传,反而驱离于自由主
流之外。

基于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原则,信仰、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在美国有
特殊的地位。观念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进步和落后之分。所有
的观念,或许都有其价值,一旦要作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则有合适
不合适的“度”的问题,都有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的冲突,而这必须通
过民主制度的运作来达到平衡。

出版自由

如果说言论自由仅指我们可以在私下里和家人好友交换意见、甚至只
是自言自语的话,那么这种“自由”我们早已有了,用不着如此郑重
其事地写在宪法里。因此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指在公开场合发表意见的
自由。而最重要和持久的场合当然是公开出版物。人们通过自由的舆
论工具来表达意见、争取利益。在一个以“民主”命名的社会中禁绝
或事实上禁绝出版自由是荒谬而有害的。

荒谬之处正在于许多人担心出版自由的理由。他们认为人民会分不清
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持这种论点的先生们,你们把人民看成什么
了?是智力不健全、始终需要别人在旁教这教那的白痴吗?如果你们
竟然不相信人民知道什么是对自己最好的话,就干脆不要把权力恩赐
给人民,等人民自己来拿好了。事实上,“每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
裁判者”。谁又愿由别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呢?不把事实和观点交给
人们去判断,人们不可能学会判断,缺乏自由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
政府也学不会明智地行动。

托克维尔曾分析过美国为什么实行完全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最后他指
出,限制出版自由将不得不对限制层层加码,最后一定会导致暴君式
的统治:“从极端的自主走到极端的屈从,在如此漫长的途中,连一
个可供歇脚的地方都没有。”多元化的思潮可能带来混乱,却极少导
致动乱。

美国的言论自由并没有如想象的那样带来不可收拾的混乱,相反,我
们看到的是其它国家少有的强大和长治久安。

结社自由

适用于出版自由的法则也同样适用于结社自由。

如果说出版自由是人民精神力量体现的话,那么结社自由就是人们可
以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实实在在的物质力量。

联合起来,是普通民众获取力量最有效的方法。单独的个人面对强大
的国家机器(军队、警察、监狱、法庭)几乎注定是无能为力的。让
他向那高高在上的国家“讨个说法”的代价过于巨大,根本不符合成
本效益原则。但一千个人、一万个人、一百万个人又怎么样?

民间的结社不但是一种外向的、进攻型的力量,还可以有效地防御政
府对社会的侵凌和压迫。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结社是人民不
得以而采用的自保手段。在一个公民社会中,结社自由造就公民与社
会的维系稳定。

在世界上结社自由最多、甚至泛滥的国家里,美国人从小就习惯于参
加和组织各种社团,处理各项社会事务。从自发组织工会到筹备节日
庆典,从呼吁道德提升到处理公路故障,都可由社会自行解决,而拒
绝政府插手。无形中既减少了社会对政府的依赖,也防止了政府对社
会的干预和压迫。在社团内部,遵守的是自己制定的规则,并接受它
的处罚。在此情形下,公民品格得以塑造、社会自由得以保全。

此外,结社自由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对国家政权来说最大、最持久
的危险──秘密结社。因为当人们争取自身利益的所有行为都可通过
公开、合法手段进行时,就不必冒身家性命的危险去密谋。由于党派
斗争的目标是试图参与或影响政府,而非阴谋反对政府,党派认同政
治秩序的愿望是不容质疑的。所以在一个结社完全自由的国家中,不
存在秘密结社的必要,亦不存在有组织地威胁或颠覆社会稳定的危
险。党派斗争攻击(如台湾议会里的泼水节和大打出手),对一个曾
经信仰暴力传统的国度里,就已是一种天大的进步了。

二战后在欧洲一些国家被法律禁止的纳粹活动,在美国却始终是合法
的。历史上臭名昭著的KKK,主张以暴力夺取国家机器的各派思
潮,主张暴力反抗的黑人组织黑豹党,主张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共产
党,在美国都是合法的。这种宽松的制度空间让民众有充分的选择自
由,反而使得激进派无论左右都难以崛起。

毋庸置疑,政治结社的自由,是所有政治权利中最后为人民所接受、
为政府所支持的自由。但有趣的是,凡实行了政治结社无限自由的国
家(如西方诸国),并没有天下大乱。反而是那些对结社自由拼命打
压民间团体的国家,在社会内部隐藏着巨大的危险。但直到今天,我
们还有些受过多年高等教育的先生们在谈到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时竟
也疑虑重重,以为随之而来的是无政府主义的天下大乱。他们没有看
到,世界上最多、最残酷的人间惨剧恰恰是发生在没有自由的国度,
在这个时代,自由永远不会嫌太多。对一个民主的国家和一群像样的
人民来说,结社自由和出版自由一样不可或缺。它们的意义同时也在
于:“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
自由的滥用,而极端的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

结社的权利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结社自由使得美国
人在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空间以后,又获得了令全世界羡慕的另一项
资源:制度空间。民众在这样宽畅的制度空间里,可以实现很多不须
占有和消耗其他社会资源的有益活动。一百多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
访问美国的时候,就注意到美国人的结社活动特别发达。在别的地方
要通过官场做的事情,在美国往往是老百姓自己结社做的。

民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如此。单个民众是很难来监督政府的,
政府太庞大,力量太强,相比之下,单个个人简直渺小得不值一提。
但是社会团体就不一样了。非党派、非赢利的民间社团,专门致力于
对政府的监督。民众必须通过一定的结社,抱成团,才能够有力量制
约政府权力。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公众终于可以看到,行政当局在制
订政策的时候,到底是代表了公众的利益,还是代表了大企业的利
益。这些组织将得到的一切信息向公众开放。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是一个民间团体,它的成员都是义务为联盟工作,
其中有很多出色的律师和大学教授、文化界人士,是一个左翼精英的
群众组织。它的活动和诉求很单纯,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
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无论
在美国的什么地方,哪里有小民百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哪里就会出
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帮你打官司,为你上诉到上一级法庭。
越是非正统非主流的人和观点受到压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就越是挺
身而出,力排众议,为他们寻求公平。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持什
么观点,只要是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利的
案子,他们就站在政府或强势团体的对立面,为民仗义执言。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三、司法权利


51.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



我们所指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不是东西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矗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关健是
我们做不到人人平等,因为人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同对待,按照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0年代美国的各族隔离政策是最符合这一原则
的,但是我们看到他们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如果我们照顾了弱者,又
会侵犯白人要求平等的权利。这是非常困难的。什么是法律所保护的
平等。我们所指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不是东西的平等。

1月15日是美国著名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诞辰纪念日,按照惯
例,美国政府在这一天组织各种宣扬“种族平等”的纪念活动。而布
什总统却一反常态,在白宫发表了讲话点名批评密歇根大学对待少数
族裔学生的种族优惠政策。

密歇根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联盟”学校之一,为实现学生
群体的种族多元化,该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少数族裔配额制,即
规定每年的新生中少数族裔学生应占到一定的比例。此外,入学时,
还为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加20分。

针对此种做法,布什说,这“容易造成纠纷,是不公正的,而且与宪
法不符”。“无论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还是个人,一旦发现有歧
视存在就必须格外小心对待。我们正在努力寻找在种族歧视方面犯下
的错误,因此更不能以同样的手段(种族歧视)造成另外的错误,使
得这种(种族)划分成为永恒。言外之意他是在替白人喊怨,是在抨
击对白人的‘种族歧视’。这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差别就叫歧视,不管是对优势的一方,还是对弱势的一方,只要造成
了差别,就是造成了不平等,并不是说只有造成了对弱势一方的不公
才叫歧视。以中国打抱不平的心态,从美国种族歧视的历史来看,他
们的反种族歧视确实搞过了头,使得受到恩惠的一方未必就领情。布
什的安全顾问赖斯是一个黑人,她小的时候正是民权运动高潮年代,
但是,她说,面对黑人的歧视,她的母亲是这样教育她的:“因为我
们是黑人,所以我们必须比别人付出更大的努力,这对于我们黑人来
说是公平的”。这句话使人感受到巨大的震撼力,我们看到,赖斯能
够在她的人生道路上取得成功依靠的是什么。保护是不会给人带来成
功的。在美国人的理念中,公平必须是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取得的,不
可以靠别人的恩赐,事实上,再多的恩赐也不可能使我们得到公平。
不管是给别人造成不公,还是为了消灭不公平而用保护的手段对待弱
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造成了不平等,只不过一个是针对弱者的不
平等,一个是针对强者的不平等,危害是一样的。反种族歧视的目标
是消灭不平等,而不是搞均衡,平均主义只能造成新的不平等,和更
大的不平等。

布什认为:“应该从根本上提高少数族裔儿童的受教育质量,让他们
有能力上大学,凭自己的本事和白人学生竞争”。密歇根大学为黑
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加20分的做法,是否会导致变相
的“种族歧视”?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对一部分人的倾斜也就意
味着同时对另一部分人的疏远。但起码是一种新的不公平,既然是不
公平,那当然就要反对了。布什的讲话是正确的,他说出了一个基本
的常识:平等是指平等的机会,而不是指平等的东西。(《南风窗》
2003.2下P74)

如果我们要把权利变成一种现实,我们就得创造一种条件,以便人们
能够实际地行使权利。这种条件首先是最低的,而不是越多越好。只
有那些保护个人自由的权利得到社会权利的补充时,权利才可能变成
现实。这里所说的是补充,而不是代替,权利的实现是不能由别人代
替的,所以当年美国黑人处于社会弱势的时候,他们得到了必要的照
顾,当他们成长起来,不再是弱者时,这种照顾就变成新的不平等,
变成对权利的阻碍。因为这会妨碍他们自己争取自己权利的奋斗,权
利的生命力取决于为权利奋斗的能力,而不取决于别人给了多少权
利。所以我们看到同样是权利,有些是有害的,而有些才是健康的。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52.司法救济、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利



“除非我们甘愿把给予我们当中最好的人的权利,也同样给予我们当
中最坏的人,否则,我们的制度不会运行,民主将无法长存。”--
迈阿密的刑事辩护律师尼尔.桑内特

美国人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在受到政府的
指控时能够保证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一思想植根于美国人始终存在的
对政府的深刻怀疑:政府出于自私动机,有可能扩张自身权力,越权
滥法而冤枉好人。如果容许一个人在受到犯罪指控时,个人权利不能
得到保障,那么所有的人的基本人权就都受到伤害而无法得到保障
了。好人的处境是和嫌犯的命运紧紧相连的。所以,美国宪法的前10
条修正案,即所谓《权利法案》中,有一半,即第4、第5、第6、第
7、第8条,直接规定了公民在受到犯罪指控时的权利,也就是嫌疑犯
在法庭上的权利。

这些宪法修正案,再加上美国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最
大限度地避免冤枉好人,为此宁可冒着一次次放过坏人的风险。保障
嫌犯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是美国人最珍惜的“自
由”的一部分,而罪犯有可能逍遥法外,就是民众为了自身权利而付
出的代价,也就是自由的代价。

根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特权”,任何人不能无缘无故地限制
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管是什么人,法庭一视同仁。政府执法部门扣押
嫌疑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庭说明理由。时限到了,就得
由法庭来判断,是不是还有理由扣着人不放。嫌疑人的律师就可以在
法官面前争辩,要么起诉而进入司法程序,给嫌疑人一个公平审判,
执法部门如果掌握的证据不足,即使起诉也说服不了陪审团,不敢贸
然起诉,那就只好放人。人权组织可以向被扣押者提供法律援助,保
证他们每个人都有律师的帮助。

迈阿密的刑事辩护律师尼尔.桑内特(Neal Sonnett)说:“除非我
们甘愿把给予我们当中最好的人的权利,也同样给予我们当中最坏的
人,否则,我们的制度不会运行,民主将无法长存。”

在普通法庭上,刑事案件的被告是不要求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证明
的负担”在检察官一边,检察官必须提供“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
据,来说服由12个普通公民组成的公正的陪审团。陪审员是在法官主
持下,由检察官和被告律师一起甄选的,以保证其公正性。最后,判
定被告有罪,必须是12个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
只要有一个人认为,检察官的证据还没有达到“超越合理的怀疑”的
地步,被告的罪就判不下来。这是美国刑事案件审判的定罪率很低的
原因,而一旦审判结果是无罪,由于宪法第5修正案禁止同一案件的
“两次困境”,检察官从此再也不能就此案起诉嫌犯,即使你以后发
现了新的有力的证据。

此外,上诉的权利也是被告应有的权利之一。上诉法庭将对审判程序
进行审查,以保证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是得到保障的。

在美国人的自由理念中,法庭是民众个人在受到指控、拘押时寻求保
护的地方。在铺天盖地的强权之下,法庭是最后的庇护所。美国宪法
明确规定,美国人在受到政府指控的时候,有权要求迅速、公开、公
正的审判,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法庭提供的这种保障的依据,是所谓
“人身保护令特权”。人身保护令在英美法制中源远流长,至少可以
追溯到大宪章第39条(1215年)。早在1868年,联邦首席大法官切斯
就把人身保护令特权称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人权”,是“最好的并且
是唯一充足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当一个杀害儿童的疑犯被抓获时,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不当场审判和
惩罚他。为什么不就地枪毙他?公众通常有这样一种冲动,想否认这
样一个人应该享有人权。然而,每一个被告都享有受到公正审判的权
利。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成就。

首先,必须搞清楚此人是否真的有罪,在决定其是否犯罪的审判中,
各方都必须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程序公正的审判中,法庭只能判定其
罪名是否成立,而对于其事实上是否有罪就是法庭所无法涉及的问题
了。这个问题只能留给公众良知。由此我们也不得不说,法庭是公正
的。法律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法庭是公平的,但是法庭做到公平是
有代价的,代价就是法官有可能不能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法庭解决不
了人性和道德问题。至于法律必须建立在人性人道基础之上,那是立
法部门的事。法庭和法官就无能为力了。

法律必须防止警察能够任意拘捕那些名声不好的人,发生严重的犯罪
之后,人们当然义愤填膺,要求立即主治罪犯的,英国早在17世纪就
把“人身保护令”权利写进了宪法性文件。就是警察不能把那些无法
找到证据证明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送进监狱。

法庭将无视多数派和少数数派,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只受那些约束
国家的法律的指导。如果法律不公,这些法律也是由国家通过的,法
官只能执行的权力,没有立法权。

司法公正

我们自然地会担心,穷人必须有足够的费用和请到最好的律师,才能
有希望打赢官司。这样真相就成了市场上的一件商品,贫穷的被告可
能面临宣判不公的命运。人权保护会避免这种事情发生。由于制度安
排和权力分立,金钱能腐蚀律师,但是很难动摇法官。因为法官的特
殊地位,他是谁出不吃,谁也不靠,谁也不听,谁也不怕的人,除非
他想拿自己的职业冒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干扰司法的行为都将受
到法律的惩罚。没有人是根据非法获得的证据而被定罪的。司法独立
也保证了穷人有公平的机会向法院申诉自己的观点,一般法院必须具
有高度的信誉,以使判决被认为是正当的。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最后裁
决,一般都不会引起争议,大家都会服从。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四、人身权利


53.私生活、私人领域、家庭、
住所、通讯自由




在美国上邮局寄包裹,你会发现邮局寄包裹是不检查的。所以美国发
生过一起著名的校园炸弹手给无辜的大学教授们寄炸弹,干了18年。
警察就是抓他不住,弄得人心惶惶。要是邮局对托寄的包裹一律来个
开包检查,不就没事了吗?美国人居然就是没想到这一招。他们说,
不行的,邮局没有法定权力无缘无故地开包检查。

在美国政府不能制定统一的身份证,人民不同意,属于个人的信息不
能让政府随便弄了去。美国人身上身份证是有的,那就是驾驶执照。
按照法律,开车必须有驾照。驾照上有照片,买东西的时候如果用支
票付款,售货员会要你的驾照看一下,在首都华盛顿,白宫、国会大
厦、最高法院、五角大楼、联邦调查局,都有对外开放的地方,从来
没有人要身份证看,也从来没有登记过。美国人很习惯,你说你是谁
就是谁,你说你是什么人就是什么人。那么,万一是个坏人呢?美国
人不这么想,大概他们觉得想了也没用,他们觉得,防止坏人是警察
和联邦调查局的活计,他们犯不着操这个心。

“9.11”事件中的恐怖分子就是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大大方方地进
行着他们惊天动地恐怖活动的各种准备工作的。美国人为自由付出了
如此高昂的代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好使如此,美国人也没有打
算放弃自由。类似恐怖袭击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美国人对政府的警
惕却丝毫没有减弱,他们害怕政府权力甚过害怕恐怖分子。一个懂得
珍惜自由的人,是懂得为自由付出代价的人。

“9.11”事件后,美国成了最不安全的地方。面对这样的恐怖威
胁。布什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号召民众参加义务工作来共同打击恐怖分
子,两天以后,亚里桑纳州一个叫爱德华.科恩的读者写信给《纽约
时报》说,“布什总统号召民众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活动’的说
法,让他非常担心,因为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侵犯民众的个人权利。
世界上很多专制政府曾经利用公民互相监视的做法来限制民众的权
利,来反制民主。尽管政府需要采取步骤保卫国家,我们也要保证我
们没有损害作为我们民主之基础的民权和自由。如果我们为此严重地
改变了我们民主的本质,恐怖分子就赢了。”(丁林:《脑子里多一
根弦的美国人》)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五、财产权


54.财产权



当人们的劳动成果安全时,也就是当国家不通过税收、通货膨胀或没
收来剥夺人民的劳动成果时,他们才有靠自己劳动成果生活的权利。
这就是人权的内容之一。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55.宪法上的财产权



与民法上的财产权不同,宪法上的财产权主要是私人针对公共权力的
侵害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排除公共权力对私人之间业已
确立的特定财产秩序进行不当干预的权利。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
为我国已经在一定意义和规模上存在了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随
着物权法规范的定立以及未来民法典的诞生,这种民法上的财产权保
护规范体系将更趋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分开宪法和民法上
的财产权概念,就可能只满足于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冲淡乃至“忽
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独立存在及其重大意义”,或
者“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义单纯地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
权保护制度的一种确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继续滞留于宪法乃是一
部'纲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林来梵:《美国宪法中的财产
保护》)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56.工作权



工作权:人有工作的机会,以便使他能够靠自己劳动成果生活,养活
子女和留给自己晚年,这些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内在因素。如果剥夺了
人的工作和权利,也就等于剥夺了他的价格尊严的一部分。

工作权和财产权的保障要靠市场化的经济制度评估,不能由国家评
估。国家权力的积累和膨胀,会导致国家官僚的权力难以控制,由他
们决定工作机会、劳动报酬和生产发展,这些权利的保障会变得不可
能。

从罗斯福时代开始,美国逐渐出台和完善了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体
系,经济不景气时期的大量解雇,虽然会在社会上出现一些苦恼的现
象,却不至于造成社会动荡。美国人相信,这样的自由雇佣和解雇制
度,对保持企业活力和经济的健康是有益的,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和劳资之间的互动。

1965年,在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的基础上,美国通过了公平
就业机会法案。根据这一法案,联邦政府成立了“公平就业机会委员
会”。这是一个名义上在行政分支之下的独立联邦机构。几十年来,
这个机构的职责就是保障民权法的下述内容得到执行:根据1964年民
权法第七条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
性别、出生地的歧视;根据1967年反年龄歧视就业法规定,在就业问
题上,禁止歧视年龄高于40岁的就业者;根据1963年平等薪金法规
定,男女必须同工同酬;根据1973年康复法和1990年残疾美国人法规
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能力差异的歧视;根据1991年民权法,
可以对故意的歧视寻求惩罚性赔偿。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任务,首先是教育和培训公司的管理层,
同时向工人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工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鼓励他们自己起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走访公
司企业,发放有关法律的招贴广告,上面介绍了工人们在权益受到伤
害时候可以采取的步骤,包括接受投诉电话,要求公司必须保持在工
作场所张贴这些知识,并且实施突击检查,违者予以罚款。在接受投
诉以后,根据具体案情安排劳资调解,或者协助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
决劳资争议。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57.社会福利、劳动保护、组织参加工会权、休息权



国会在1936年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即瓦格纳法。这是美国劳资关
系史上第1个重要的立法。为工会的存在奠定了牢靠的合法性基础,
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和雇主展开集体谈判。从此,这样的集体
谈判是法律所要求的一项国家政策,雇主拒绝谈判就是非法的。这项
法案还提供保证,让工人无记名投票选举工会领袖,保护工会成员不
受雇主的威胁利诱。

至今,这些法案仍旧制约和协调着美国工人运动和劳资关系。从此以
后,罢工不再是美国工人和企业主对话的唯一手段,甚至不再是主要
的手段。劳资对话开始从罢工示威现场转向谈判桌,而政府,特别是
联邦劳动部,有时候甚至是总统,成为劳资谈判桌上的对话媒介和协
调人。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58.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公民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
──用脚投票。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1958
年颁布的《户口管理条例》取消了这项权利,社会保障只对市民享
有。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59.社会生活中的人权



◆……◆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七、受教育权


60.义务教育、语言



◆……◆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八、宗教自由


61.宗教自由,政教分离



在现代治下,信仰是个人的事情。

400年前,5月花号冒着风浪严寒来到北美的新英格兰,是为了躲避宗
教迫害,寻找一块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诺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
人们,多有虔诚而坚定的宗教信仰,却又怀着纯洁心灵纯洁世界的理
想主义而排斥异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们要逃避的政教
合一的英国如出一辙。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种
种逃出欧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们,却不能容忍互相之间的不同。殖民
政权经常加入冲突,甚至酿成流血。著名的罗杰.威廉斯,由于其观
点而不能见容于马萨诸塞殖民当局,被迫出走,而后创建罗德岛殖民
地,开始宗教自由的尝试。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驱。

1786年1月,在弗吉尼亚议会倡议下,由杰弗逊起草通过了著名的弗
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在这个法令中,杰弗逊声称,信仰什么宗教,
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他说:“如若我们允许
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
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
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
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
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
许或斥责。”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
离条款的先声,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托马斯.杰弗逊
在自撰的墓志铭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他曾任美国总统,却写下了他是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政教分离

宗教自由这项人权是在欧洲天主教的新教的长期冲突中发展起来的。
最初国民都必须接受统治者所信奉的宗教。对立教派只好到别的国家
去。残酷的宗教迫害,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不许干涉宗教事物,
只有当国家在宗教事物上保持中立时,各种不同教派之间才有和平。
才能同等程度地保护和尊重所有宗教信徒宗教和良心自由,没有哪个
教派认为,为了宗教的目的可以滥用国家权力。

在16、17世纪,许多宗教避难者离开英国到美国来,创立时期的美
国,宗教自由被确认为一项人权。开始,有些人主张用宪法保护所有
宗教都得到支持和提倡,但是经过长期的争论,最后他们却对相反的
原则达成了协议,就是国家应当保持中立。不准支持任何宗教。国会
将不再制定任何法律,把某种宗教确立为国教。或者禁止信仰自由。
在美国的宪法中,宗教信仰被宣布为私人的事情。现在没有哪一个国
家象美国那样如此之多的宗教能够和平相处。只有宗教信仰被作为人
类多样性和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尊重时,这项人权才能实现。然而
我们的社会还远没有这种宽容精神。

在美国历史上,虽然很多地区的民众希望学校有宗教教育,但美国的
政教分离原则明确规定公立学校不准教授任何一种宗教,不能用纳税
人的钱来支持某一种宗教。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反对宗
教,而是它吸取了欧洲和早期北美英属殖民地宗教迫害的教训,禁止
多数人利用公共资源推行某一种特定宗教、而排斥或者迫害少数人的
宗教。

宪法第1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实际上
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护条款”,即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信仰。宗
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国人看作最基本的民众权利,没有信仰自由就
等于没有思想自由与精神自由,也就没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
体社会环境下的保障,取决于政教权力的分离。美国人最早在世界上
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写进了他们的宪法。

但是,不言而喻,宗教自由是受到限制的,不准利用宗教自由宣传世
界末日,滥用宗教自由威胁他人生命和精神健康。关于生命和良心的
问题,永远也不会有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值得警惕的是,这种问题
不可以由多数派决定,也不能用法院以外的手段决定。在法律的原则
下,少数人的权利应该优先于多数人权利,少数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更
多的保护。在他们没有威胁到别人的时候,即使是引起强烈的反映,
他们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当两百年前美国宪法规定政教分离的时
候,其实含有两重意义: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进某一种宗教,或者
打击、镇压另外一种宗教;二是防止教会利用民众信仰和信徒的追
随,来干预世俗政府事务。那个时代,真正的无神论者还很少,政教
分离的具体实施就是在各种宗教,其实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间一视同
仁。这就是我们没有在美国钱币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
的场合听到人们提及“上帝”的原因。

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只有一个宗教的社会,宗教极端分子容易成为社
会的危险,而在有动辄数以百计宗教派别的地方,什么宗教激进派别
都难以坐大到危害社会的地步。世界上无论什么地方的无论什么宗教
信仰,不管是激进的极端的好战的,还是宽容的中庸的和平的,在美
国都有追随者和组织,但是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崛起到动摇社会稳定的
地步。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宗教活动最发达的地方,也是宗教最安全
的地方。(丁林:《“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62.少数民族



◆……◆

下篇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九、环境权


63.环境权



人与环境的历史经历了三大时期:自然的服从时期,自由的统治时
期,自然的夥伴时期。人类早期,在自然的统治下学习生存,……

人格尊严、生命权、个人发展权是存在于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的,环境
保护是人格尊严保护的产物,如果你不尊重自然和动物,最终会践踏
人格尊严。当动物的生存受到侵犯的,我们同样会面临人的尊严受到
侵犯的威胁。如果你认真看待自己,就不能不尊重人类发展的方方面
面。

   ⊙上篇目录目录@本文标题投稿+订阅+联络

十、战争中的人权


64.《日内瓦公约》



在现代战争中,我们听到一种新鲜的说法,在不久前发生的伊拉克战
争中,美国曾指责对方有恐怖主义行为。也许我们会觉得奇怪,战争
不就是杀人吗?还有比杀人更恐怖的事情吗?那么战争有没有恐怖主
义罪行呢?答案是:有。

美国发动的是一场现代战争,那么现代战争和传统战争除了在技术上
的区别外,还有什么区别呢?这区别可大了。

首先,现代意义上,战争不等于暴力和屠杀。(搞清这个问题后,你
就不会说美国动辄武力相加,还谈什么正义)。在最初热兵器战争
中,战争的场景是目标不清、目的不明的狂轰滥炸,战场上尸骨遍
地、血流成河。但是到了海湾战争时候,这种局面改变了。文明战争
主要看战争的目的和手段,高科技战争使打击目标精确化,减少了不
必要的伤亡,得以尽快结束战争。现代战争的道德规则见《国际战争
法》,一、区分原则,军用与目标要区分对待。二、比例原则,尽量
避免伤亡,不单指己方,也包括减少敌方的伤亡,不能滥杀,失去抵
抗能力的士兵不能杀害。三、战后尽快开展重建工作,重建的义务是
双方的,但是主要是胜利一方。这些原则来自于1949年《日内瓦四国
公约》,从本质上讲,战争和暴力不同,战争的目的是剥夺对方的反
抗能力,而不是要人的命,实行人身加害,因此,在伊拉克战争中,
美国指责伊拉克有恐怖主义行为是有道理的。因为,高科技战争的目
标是使对方丧失作战的能力,不是要对方的命。海湾战争中,美国军
将计算机病毒植入伊军的防空体系计算机打印机内,导致防空体系瘫
痪。

最近150年,是产生了一系列有关战争的国际法规和公约的时代。这
些战争规则可以用《日内瓦战争公约》作为标志,它是人类战争技术
发生两次质变的产物,也是人类精神状态文明化进程的产物。1862
年,第一次《日内瓦战争公约》提出了保护战场伤病员的规则。规定
保护战俘,指出战俘不是罪犯,交战方必须人道地对待对方战俘,并
且在战后释放战俘。

1949年的第4次日内瓦公约,增加了战时保护平民的内容。这是人类
历史上第一次把战时平民置于国际法的保护之下,明确禁止战争期间
有意杀害、刑求、绑架平民,禁止对平民实施超出司法权范围的审判
和处罚。1977年,又一次扩充,把对平民的保护延伸到那些非正式宣
布为交战国的公民,以及内战冲突中的平民,还有在交战国家或区域
活动的任何提供宗教、医疗和人道援助的人士。

这些有关战争的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从此以后,违反这些公约
的条款,就被视作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关于战争的国际法的效
力,在涉及战争的所有人的一项共识的基础上,“正义和实现正义的
手段不可分离。不管引致战争的分歧是什么,正义的目标不能用非正
义的手段来实现”。(林达:《恐怖主义与战争规则》)

尽管美国发动战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误解和指责,但是值得注意的
是,全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家都看到了这一点。美国用最大努力
争取世界各国政府对发动战争的理解,国会通过拨款用于向战争地区
难民提供粮食等援助。战争打响之前,美英等国已经承诺将来帮助对
方恢复建设。这一姿态表明,国际社会将尽一切可能坚持己有的战争
规则,不让专制主义占上风。这种一致性是以往很少见的,恰恰表明
政治家们对现代战争正义性的共识。

    ⊙上篇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民主通讯》+《民主论坛》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ao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gb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