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写这本《回忆》始自大约10年前,全凭个人的记忆与听闻,故其间
免不了有不很明了与不详细的地方。至不久前政府解密了当时档案,
使我能对于某些事实有核对证实或补充的机会。故在出版本书前加此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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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解密
1950年代国民党在台湾施行大屠杀,根据的是陈诚于1949年所公布的
违宪的《戒严令》,而藉军事审判屠杀了数以千计的人。当时受害者
绝大部分是平民。把平民用军法审判,处多人以死,且一宣判则立即
枪杀,实极不人道的事。当时档案因见不得人,执政的国民党政府一
直不予公开。至2004年秋天终见由档案管理局做有些解密。已见解密
的主要有保安司令部直接或透过国防部呈给蒋介石那一段的资料。其
余个人被捕、到调查机关、到军法处讯问时的资料好象还没有解密。
这些一个人被捕到调查机关乃至到军法处讯问时的资料同等重要,希
望很快就会有更多的解密。
看到解密的国家档案,唯有震惊一语可表示的是整个国民党特别是蒋
介石如临大敌的把所有的精神与时间放在所谓治“匪谍”,而所谓的
匪谍极大部分却是对政治完全白纸的在台湾起不了大作用的人而已。
其中很多是冤枉或小题大作的,正如国民党口头禅说,宁错杀一百个
也不放一个人的所错杀的九十九个人,根本就算不上真正有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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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叛乱案”原判决经过幕僚
呈报至蒋由蒋一个一个批示 普通做为总统琐事很多,万事要他裁决。真是没有料到“叛乱案”白
色恐怖案件一个一个所判的结果最后都要蒋介石裁决。无疑他觉得一
个个被定刑者都非常重要,就象一个国家的兴亡在于有没有把他们消
灭尽与否。其中无疑有人真的那么重要,但绝大部分其实是在社会上
起不了大作用的人,只是对政治有异议,染上思想问题,谈不上有行
动力,遑论是暴力。蒋对那些人视为如临大敌真可笑。
呈文都经过保安司令、国防部长、参谋总长、参军长等高级幕僚到达
总统。他的幕僚们都充分知道他的爱好,每一个案件都给包装得看似
极严重的案件,军法处所判呈报上来批示的,每经过一位幕僚给加重
罪责,把徒刑刑期延长或把很多改为死刑。到了蒋,他认为满意就亲
自批“如拟”并亲盖“蒋中正”章,觉得判得不够重的则给亲自批示
还要严查,意谓还要加重罪则之意。
我惊讶蒋介石居然那么有精神时间兴趣,把每一个案件都如临大敌的
一个也不放松仔细的审查,就象他的所谓反共抗俄成功与否就在那一
批示。因此他任何小案都亲自关与,唯恐定罪定的太轻,杀人杀的太
少似的,经过他的所有案件几乎都给加重而不减轻,且很多是由徒刑
变为死刑,就象不能把失去大陆的恨向中共报复只能把其转移到那些
替死鬼似的,蒋每批死刑者定浸于报仇的无限喜悦!蒋与其幕僚的一
挥笔生变为死,其差距多大!徒刑多重尚是留有生命的层次,死刑是
生命的剥夺!我重新痛感蒋真是杀人不眨眼的。
“叛乱案件”判罪时军法处的审判官无疑费尽脑筋如何在鸡蛋里挑骨
头,尽把案情扩大,使无罪的成为有罪,小罪的变大罪的做成判决。
但判决经过其主管保安司令,50年代主要为吴国桢、彭孟缉过目;然
后呈上军法局主管的国防部长,50年代为俞大维、桂永清裁示;再上
呈参谋总长,50年代为周至柔;然后到总统府参军长,50年代为黄镇
求、黄杰;与总统秘书长,张群;然后到达总统蒋介石,每个人显然
都觉得判得不够狠,都予七添八加的发挥恶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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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间过目呈文的高级幕僚
只加重不减轻刑责 这中间经过每一个高级幕僚时每一个都唯恐判的轻得拼命批示加罪;
由徒刑加到更重的徒刑,甚或加罪到极限的死刑,且一般而说加罪至
死为多。如此做,当然也需做假法律的自圆其说。中间过目的高级幕
僚只予加重不减轻,本来判10年的改为15年,12年、15年、无期的的
改为死刑。但都没有看到给减刑的。无疑蒋看他们加罪而对他们之对
他的忠心耿耿,办事严厉,认真、不马虎愈加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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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部分案件都经“更正判决”
极多案件经过原判,要呈报给蒋中间,幕僚们都七添八加的附上加罪
的意见。公文最后到达蒋,蒋的意见却同样多或更多,有的更改量
刑,有的要退回重新严查。于是原判罪被改得面目全非。这时候只要
判决内容有更改都称“更正判决”而重写判决书。很多时候重写判决
书来不及,就把判死刑的先执行后才补写判决书,而往往花了相当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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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蒋认为判轻的要改判至死刑
且要追究轻判的责任 总统的批示常见判刑过轻,要严厉覆判,或重新严查而打回票,努力
找找尚有没有判重的余地。有的如此来往两次以上。监狱屠杀案的陈
正宸首先没有被判死刑,连感训都没有判。该监狱案本来就是无中生
有的一个假案,但政府定要入罪,非把陈行中等10几个人加上捏造案
件的马时彦等处死不罢休。陈正宸与林声发首先没有在死刑之列,呈
报至总统时被打回票。覆判的结果陈林由无罪被改为感训。但总统仍
不首肯,再发回严查。如此一上一下被打回四次之多,最后当然非判
死刑无法交代,由邢炎初按总统之意判死刑了事。但蒋尚不罢休,要
追究中间没有给判死的四个审判官的责任,而嘱提出该四个人的名
单。他们是殷敬文,晋传栋、张齐斌、唐湘清。由于幕僚们的说情,
他们被从轻处理各被处记过一次而了事。这真是世纪的笑话与大冤
枉。陈林两人实在没有判死的任何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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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甚至于要呈报受刑者死刑前后的照片
把一个叛乱案件经过更正判决的最后判刑情形呈报给总统时总附有该
案的一个人或数个人被处死前与后的照片。于是总统确实看到那些人
确已被处死而料浸于把他(们)处死的无限喜悦与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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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蒋经国是否没有直接参与定刑?
看到档案解密同样大感以外的是本来以为蒋经国定然严重的卷入政治
犯处置问题,结果从已解密的档案看不出他有此迹象。推想,他当时
可能更专念于政工制度的建立运作与青少年思想控制问题。或者他处
在这种历史性责任问题一向藏在幕后不露在表面而实际上是很大部分
的参与,就象1953年绿岛一人一事运动失败,他和彭孟缉到绿岛视察
时彭公开的放话恫吓要把不听话的政治犯一个一个杀掉,讲话还加上
杀的手势。果然紧接著发生绿岛屠杀事件与军监屠杀事件两个其实是
同一个的案件。蒋经国对于本案件脱不了责任,不是主谋也是默认的
共犯。由他曾经为了救国游学于苏联的的经历看,他应该更加关心更
加宽容这些时代的牺牲者政治犯才是。因他自己有同样或类似的经
历,对那些不是大恶不赦的忧国忧民的人应更有认识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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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刑轻重没有一定标准
总观国民党白色恐怖时代对于政治犯的的判刑没有一定的标准,用什
么法条定多重罪,随审判官不同,标准也不同。同一时间如此,时间
经过差异更是如此。白色恐怖迫害伊始不被当大事,顶多判刑5年、
10年徒刑光景的,很多很快就被当大事而被判死刑。因没有一定标
准,被关在牢里等判决的人,一个人能活或必死都是未知数,极多不
应该被处死的在本人不预测下被处死,真是草菅人命,人权的一大蹂
躏!每被处死的人,其背后有一群依附的家属,造成无数家庭家破人
散,导致人间的一大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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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呈报至蒋介石
最后加重到死刑的几个例子 原判非死刑的最后加重到死刑的极多,有两种情形,一为呈报蒋介石
中间,幕僚们中途加罪,一为总统最后批示亲自加罪或发还更审并饬
“详加研究事证尽法惩处”。“详加研究事证”也就是牵强附会也要
想尽办法找出最后能入于罪的证据或藉口之意,不然很可能被视为背
负命令受追究查办。“尽法惩处”的结果很可能就是死刑。而要达到
此目的,没有事证也要找出藉口。以下举原判决加罪加重到死刑的几
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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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正宸与林声发案
我在前文提到,监狱屠杀案的陈正宸与林声发2人首先一个判无罪、
一个判感训,但蒋总非把两人处死不罢休。发回更审,结果给他们判
感训,总统仍不满意又发回,判了4次感训后最后终于非硬找藉口判
他俩判以死不能向总统交代。此件事下文还有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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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水井案
1950.9.16李水井案初判判李水井、杨廷倚、陈水木、黄师廉、陈金
目5名死刑;赖裕传、吴瑞炉、王超伦、郑文峰、叶盛吉、郑泽雄6名
无期徒刑。初判要呈报给蒋经过参谋总长周至柔时,他把6名无期徒
刑的都改为死刑,于是死刑变成11个人。1950.11.3呈到总统府参军
长俞济时,他只把王超伦、郑文峰同意为死刑外,把另4名赖裕传、
吴瑞炉、叶盛吉、郑泽雄维持为原判的无期徒刑。但当蒋过目批回来
时又把他们都改为死刑,于是11名死刑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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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北郭(玉秀)琮案
台北案时初判郭(玉秀)琮、吴思汉、谢涌镜、邓火生、王耀勋、朱
耀珈、许强、高添丁、张国雄、卢志彬等10名为死刑,后来初判时12
年的刘永福、蔡炳、李东益3人与无期徒刑的谢桂林四名被改为死
刑。于是死刑的一共增加为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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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住民汤守仁案
汤守仁案初判死刑的为汤守仁与高一生两人,林瑞昌、汪清山各为15
年,高泽照13年。但呈文经过参谋总长周至柔时,他把林瑞昌、汪清
山、高泽照3个徒刑的改为死刑,于是被处死刑的成5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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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蔡尧山等案
蔡尧山等案判决书经国防部长周至柔呈报蒋介石后,蒋直接用代电致
周至柔把原来判徒刑的游英、方(弓山又;或韬)、庄阿开、林天河
4个人以判得太轻为由迳自改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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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刘茂己案的刘天福
刘茂己案初判被处死刑的是刘茂己黄瑞聪两人,刘天福15年,后来却
被改为死刑,于是该案死刑增加为3个人。刘被改为死刑的理由说
是;刘参加组织前曾组有歌咏队,该歌咏队事后被认为有问题,而被
溯及追究而被改以参加叛乱组织着手实行处死。事实上该歌咏队是一
般常见的很普通的歌咏队,牵涉不到叛乱行为。即使被认为是叛乱行
为,也是刘参加组织前的事,不能依参加叛乱组织的前提下的叛乱行
为而处罪。该案被判徒刑15年的陈继光、陈孟和、刘裕和3个人则由
初判的10年改为15年。
按刘曾被认为有嫌疑被捕受调查,但被认为没有事而无罪释放。那时
歌咏队也被调查,但被认为没有事。他后来再以参加叛乱组织嫌疑被
捕。那次却把已被宣判没有事的歌咏队被当为叛乱行为在继续叛乱为
藉口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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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中王再龚案
王再龚案的谢奇明、林夷晤、魏源溱、翁德发等4个初判时本来判徒
刑的,批回来时被改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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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南郑海树案
初判15年徒刑的唐朝云、曾锦堂、黄武宗3人说是量刑太轻;轩辕国
权、何阿水也以量刑太轻为理由由15年被改为死刑。这是参谋总长周
至柔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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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蔡国家案
蔡国家与尹和全初判无期徒刑却被改为死刑,理由是蔡国家量刑太
轻,尹和全有宣传举动故已属2条1项范围。这是参军长桂永清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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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李武昌案
李武昌案的刘森田与林绍华由初判的12年被改为死刑,理由是刘森田
所犯被认为已属着手实行的层次,林绍华所供述的介绍五名群众,但
没有参加叛乱组织,却因其中之一的李裁自供他有参加外围组织不是
群众,致使林被认为有介绍人入叛乱组织而被改以着手实行处死刑。
这是参军长桂永清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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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郭庆案
郭庆案呈报上去批下来的结果,李日富由15年改为死刑。首先我觉得
诧异为何有此种更改,但后来知道这种例子俯拾皆是,很多案件都存
在由徒刑改为死刑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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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鹿窟案的黄伯达
他初判12年,批文下来被改为死刑。先前我听黄伯达太太讲了很多次
说她先生本来判12年,后来改为死刑,她更说他判徒刑后已发监执
行,但又调回去处死。我当时听,觉得她所讲的极不可能。但一看档
案始推想,她所听到的或是指更改判决的问题。但我好奇,她怎知道
有此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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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判刑的“法源”问题
当局改徒刑为死刑比反掌容易,俯拾皆是,几乎每个案件都存在。徒
刑与死刑的差距极大,是生与死之隔。这存在著极大的反人道、反法
律、反人权的问题。
据国民党的法律,判生根据其第5条,是参加叛乱组织的问题,判死
是2条1项。是着手实行颠覆政府的问题。本来以第5条判好刑的说是
第5条的情节已大到着手实行颠覆政府的程度,故改为2条1向定罪而
改处死刑。这在“法源”上是一大矛盾。徒刑与死刑是质差问题而不
是量差问题。但目无法规的国民党不会在乎此种矛盾。他们会明目张
胆的做任何不法、犯法、忽视法、反人道、反人权的事。
很多初判徒刑的,呈报到蒋过程或最后到蒋过目时被加罪做所谓“更
正判决”,除多有人被加长刑期外更多人由徒刑被改为死刑。政府改
变判决常藉口说“被告参加叛乱组织至着手实行的程度”。我们不能
了解这句话的意思。政府的举例中有;被告参加会议,若是1次或2
次,就属参加叛乱组织的范围,可止于徒刑。然而参加会议多至5次
或以上就已属着手实行范围,应处死刑。参加1、2次与5次或以上绝
对是量差的问题,不能由徒刑质变为死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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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蒋介石不顾“法源”,
硬要把改陈荣添为死刑 陈荣添属于石玉峰案,初判判决书列有3个人,石玉峰与吴东烈死
刑,陈荣添8年徒刑。呈报至蒋时,蒋则批“同处死刑”。陈一则没
有参加组织,二则只犯非常轻微的知情不报5年与要使人隐蔽2年与伪
造文书2年应执行8年,怎会可以“同处死刑”?但蒋的批文还对伪造
文书罪有附言说“明知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常文公
文可以损害于公众”。他好象认为那已是应该处死的大罪!
呈文回来引起下属的困惑。陈没有参加叛乱组织,只是知情不报5
年。蒋一下要几级跳的和所谓意图颠覆着手实行的石吴两极犯同处死
刑!陈的重审当然不在话下。属下要大费脑筋如何判重做尽可能的加
罪,但代电上级说“依其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上无相当法条可资引据以
科处重刑”,而重判的结果是在同一法条之下知情不报7年与要使人
隐蔽3年与伪造文书2年应执行10年,8年加到10年。但仍不符合蒋的
意思。于是总统府幕僚批驳说“与总统批示未符”。结果当然非再重
审把他判死不可而所引的法条变为“包庇叛徒”。他本来犯的照国民
党法条是上限不能判死的“知情不报”,为要判死刑就改为“包庇叛
徒”。法律就在他们口袋里怎要应用随他们的便。
许多政治案件中有几起涂改身分证而被判罪的例子,都是被认为有参
加叛乱组织的人多犯此罪。其情节比陈遥于严重。但那也仅被处参加
叛乱组织罪外再加少许罪责而已。陈就那么倒楣到触及蒋的心血来
潮,结果以此小罪被处死刑。蒋之眼里根本就没有法与人权的概念。
当然那时代的整个政治案件的所谓处理都在违宪违法的情形下做的。
我看到相同例子于监狱屠杀案中的陈正宸与林声发。他们两个也一样
由于蒋的执拗,虽是无辜,最后不得不顺蒋之意判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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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蒋介石批示把资助罪的
吴某守李顺法改为死刑 吴某守李顺法说是给陈大川钱帮他避难于鹿窟,因而初判以资助罪各
判15年徒刑。公文呈报到蒋,蒋立即不犹豫的批改为死刑。蒋对资助
看得很不顺眼?资助认真讲不是大罪,罪不该死。蒋却不管三七二十
一,给批改判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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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狱屠杀案杀人不要证据
我在书中详细的言及监狱屠杀案和绿岛屠杀案,说两案虽是分别的两
个案,其实同是绿岛于1953年初实行“一人一事良心爱国运动”失败
后受最高当局之旨意“严查”的结果制造出来的。所谓严查就是无中
生有也非要查出一些“不法分子”不可之意。
监狱屠杀案便是在此同一旨意下,由军人监狱当局与军事犯外役策
划,利用马时彦与祝英杰等捏造出来的,意在屠杀一些政治犯的假
案。马祝两人根据其剧本成功的演出此假案,把10几名军监的政治犯
送去保安处烤打,按照其剧本强取口供,送到军法处假法律程序处以
死刑,并把另几十名加罪。我们称之为监狱屠杀案。
马时彦案照剧本在保安处供出的成为本案入罪的最主要依据。他说他
与祝英杰、王幼石、陈行中、杜诚5人为核心在军监组织“新民主主
义革命同志行动委员会”(新联会),为的是暴动逃狱。因此凡是被
控参加此组织的人,尽管极力否认,都被认为为推翻政府参加叛乱组
织已着手实行而被处唯一死罪。关于组员,马供述,他本身吸收杜枫
外,也教育了林声发;马的伙伴祝英杰供说,他吸收了丁桂昌与邬荣
盛,并曾告诉黄胤昌有组该组织之计划。马更说他们5人核心之1的王
幼石吸收了刘水龙,同样核心之1的杜诚吸收了郭文魁,而郭曾提议
吸收陈行中。马又说,核心之1的陈行中吸收了黄胤昌、郭聪辉、萧
坤裕3个人,并告诉马说陈正宸早就参加组织了。
这些人因说是组织的元凶的马说的,最后一个也逃不了被处死的厄
运。被处死的是陈行中、黄胤昌、王幼石、杜诚、黄藻儒、郭文魁、
丁桂昌、刘水龙、郭聪辉。另加上有马时彦、祝英杰、杜枫、邬荣盛
等4人,应说是陪死;萧坤裕狱死,他若没有狱死也必定会被处死。
另有陈正宸与林声发2人原来没有被处死的最后仍被处死。被处死的
黄操儒虽没有被马说他在组织内,并经本人极端否认有参加组织事,
但据马说他受了组织之教育,只是这样,说是因他有犯叛乱罪的前
科,且他在原审侦查中曾写过反动诗歌及国际共产动态等字条在提审
时传给同案人犯而被检获,故仍被认为有参加组织而被处死。陈行
中、郭聪辉、杜诚被指控撰写字条。虽无法证明字条是他们的笔迹,
但当局说即使没有这一项罪名,仍不影响他们3个人被处死的有罪判
刑。
判决书所列他们犯罪的证据,其要点如下:马与祝对于犯罪事实虽在
审判中互相翻异,但他们在原审保安处缮具自白书及供述详明,且于
侦查庭与初审时亦均供认,并据丁桂昌、邬荣盛等互证无讹,难忍其
推诿。王幼石对于所控虽否认,但据马时彦与陈行中指证,属实;陈
行中虽否认所控的,但据马指证,属实,并写有自白书,故不许推
诿。其被指撰写字条,虽无法证明是其笔迹,但在重罪之下不必有其
证明也不影响其主要罪责;杜诚虽否认所指控的,但据马指证,属
实,且杜吸收的郭文魁尚转邀陈行中参加,已有陈行中自白书与供词
可证;杜诚被在监人赵剑影看到教育马同超阅读其摘抄之反动字条。
关于此点赵剑影并做有书面证明,不容许杜诚推开被指控责任;杜枫
虽否认所指控的,但马指证,属实,且祝英杰在审判时指证无讹。丁
桂昌虽否认所指控的,但祝英杰指控甚详,并据丁本人在保安处与祝
质讯时亦自认,兼有自白书可证;邬荣盛对于所控虽否认,但经祝英
杰指认属实,且在保安处调查时亦自认;刘水龙对于所控虽否认,在
马时彦自白书指述历历;郭文魁对于所控虽否认,但陈行中在自白书
与供词中指明受郭文魁劝促参加属实;黄胤昌对于所控虽否认,在陈
行中自白与供词自承在卷;郭聪辉受陈行中吸收已为马时彦指证属
实,尤其所撰的《斗争的基本认识》一文尤足证明其为组织的重要份
子,负有领导宣传教育之责:黄操儒虽没有被马说在组织内,并经本
人极端否认有参加事,但据马说却受过组织之教育,且他有犯本罪的
前科,且他在原审侦查中曾写过反动诗歌及国际共产动态等字条在提
审时传给同案人犯被检获,故仍被认为有参加组织。
以上就是当局凭以判决各人死刑的证据与理由,所谓证据只是马祝供
出的剧本与其中几个人在保安处被拷打得死去活来所做的所谓自白
书。他们在开庭时,包括马与祝都极力否认,但都不被采纳。当局如
此判生死的判决不必有证据,且在当事者极力否认之下,包括捏造此
假案的原控者马祝翻供,当局仍只凭想象、推论与牵强附会把全部人
都判以死。当时假戏真做的马与祝极力翻供,很可能已知道他俩上了
当局之当,那样下去假案被真办,他俩也逃不了被处死的命运。但为
时已晚,要悬崖勒马已来不及,他俩一起被处死。他俩害人害己,做
了极大的罪恶,也让国民党做了人类史上也罕见的极大犯罪。
监狱屠杀案,还有很多后续事件,在此将特写陈正宸与林声发2人的
事。他俩初判时只有林声发和徐维琛、颜锦华、吴逸民等被判感训,
陈正宸和吴哲雄、吴荣河等被判无罪。但批示的总统,总想非把林声
发与陈正宸处死不罢休,把判决发回更审。更审的结果仍是感训。蒋
再发回,如此发回了四次。每发回时总统都批示“严为复审”,并饬
“详加研究事证,尽法惩处”。总统批示的意思是要无论如何也要找
出证据或想出理由做最大限度的惩处之意。最大限度的惩处当然是要
处死。审判官最后终于硬找理由判他俩以死。
处死该两人的理由很牵强。关于陈正宸,本来制造本案的马时彦所供
名单中没有陈正宸,这是无法判他以死的原因。因为本案所根据的是
马个人所编的剧本,他开头就没有说到那个人,就无法抵赖那个人。
但说是陈行中曾经含糊其辞的对马说过“他(陈正宸)当然有参加组
织,但所吸收的细胞不一定需透露,故我一直没有透露”。因有了这
一句话,陈就被当局硬诬为有参加。又说,当时军监派去做证的前军
事犯吴庆成与张书鉴说陈曾向其他叛乱犯讲述匪党理论,诋毁政府,
并说看到陈传递纸条给别的叛乱犯。这也成为判陈死的犯罪证据。但
吴与张无法具体说出所听到话的内容或书写的纸条的内容。这些没有
具体事实的所谓证据是使前四个审判官不便判陈死刑的理由,却成最
后一位审判官最后判他死的犯罪证据。军事犯吴庆成与张书鉴有听到
陈所讲的话,抑或有看到其讲解要点的纸条么?不然什么是证据?这
些就是处死陈的证据!
关于林声发,林虽承认曾和马同房,也听过他的反动宣传,但他说没
有参加他的组织,而马也供称林没有参加他的组织。有这么有力的反
证,却也认定他有参加马的组织而处死。理由是林有叛乱罪的前科,
有了此点事实就有充分理由判他死罪么?他因为有此前历才被关在军
监。其他有无数象林一样有此前历的人和林一样被关在军监,有叛乱
罪的前历而受相同的指控,就都应被处死么?。
由上可见,当局为满足蒋把他们两个处死的意愿,没有证据,也没有
理由之下,为找藉口,费了不知多少苦心。可看出当局如何的目无法
规,杀人不要有证据或理由,草菅人命,蹂躏人权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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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正宸林声发没有证据之下被改判死刑
陈正宸、林声发的所有入罪他们的全部证据如下:
陈正宸部分:(一)陈正宸被搜出抄录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这个
事实不能做为陈参加组织的证据);(二)马时彦所供名单没有陈正
宸(这是他没有被牵连的最有力证据,因为本案是马个人所编的剧
本,马开头就没有说到他就无法抵赖他。但马说陈行中曾经含糊其辞
的对他说“他(陈正宸)当然有参加组织,但所吸收的细胞不一定需
透露,故我一直没有透露”。马虽说这句话,但马所画组织系统图中
没有陈,且陈行中一再否认陈有参加事,因此很难做为陈参加组织的
证据;但还是被当局硬套有参加);(三)军监派去做证的前军事犯
吴庆成与张书鉴说陈曾向其他叛乱犯讲述过匪党理论,也诋毁过政
府。但吴、张承认他们两人都没有听到陈所讲的话的内容,也没有看
到讲解要点的纸条。没有听到话的内容,也没有看到讲解的纸条,怎
么可以诬为在讲述匪党理论与在诋毁政府,而把此做为犯罪的证据?
审判官几次的无法判他于死,只能被他感训,就是因吴张做证没有证
据力。最后另外审判官在蒋的压力之下硬著头皮判他与林以死。
林声发部分:祝英杰自白书里说“林声发是组织中的负责人发起人”
“当时参加计划者有……林声发……”“吴哲雄参加组织是林介绍,
吴逸民亦属吴哲雄一样之关系而由林介绍”。但马时彦在保安处所画
组织系统图中没有林声发、吴哲雄、吴逸民等人,并在自白书尚称林
等与组织没有关系。又林声发虽承认过曾和马同房,也听过他的话
(被认为是反动宣传),但他没有参加过他的组织,而马也供称林没
有参加他的组织。有这么有力的反证,却也认定他有参加马的组织而
被处死,其理由只因为林有叛乱罪的前科!有了此前科就不要有证
据,也可认为他自然的或当然的有参加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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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民党认为有叛乱犯前科者
再被控叛乱罪则不必有证据就可定罪 前述国民党定罪陈行中等人与陈正宸等人所举判他们11人死刑的证据
与理由,我评以“杀人不要证据”。其中有极为可怕的国民党的想法
支配著,则:“有叛乱犯前科者再被控犯叛乱罪则不必有证据就可定
罪”。在狱中的叛乱犯再有人指控他犯叛乱罪,不管有没有事实或证
据,他就被认为有罪而判死。兹我再特别指下述两例,供学者评断。
处黄操儒死刑的理由说,他虽没有被马说在叛乱组织内(此叛乱组织
是虚构的),并经本人极端否认有参加事,但据马说黄曾听过他的组
织教育。这句话很笼统,很难猜具体上指的什么,可能意思说黄曾听
过他的宣传之意。审判官根据马的说法就判定他有参加组织而判以死
刑。理由是黄是关在监狱的叛乱犯,有犯本罪的前科,且他在原审侦
查中曾写过反动诗歌及国际共产动态等字条在提审时传给同案人犯被
检获。
林声发判死刑的理由说,他虽听过马的话(被认为是宣传),但没有
参加他的组织,而马也供称林没有参加他的组织。有这么有力的反
证,却也认定他有参加马的组织而被处死,其理由只因为林有叛乱罪
的前科!有了此前科就不要有证据,也可认为他自然的或当然的有参
加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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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蒋介石核示以后
叛乱犯毋庸交付感化应即判刑 监狱屠杀案陈正宸与林声发二人改判死刑成功,引起蒋介石感慨而批
示:“以后叛乱犯或匪谍案犯一经查实,毋庸交付感化,应即判
刑”。这意是说对付叛乱犯不必那么宽大,不必大费周章的还要付于
感化,有了理由或藉口迳自处死或办徒刑就可以么?监狱屠杀事件的
最后一案是陈正宸与林声发的死刑,要处死的与要付感化的很多人已
付诸实行。该案已没有“应即判刑”的人适合“毋庸交付感化”的指
示。故已没有机会考验蒋的此指示付诸于实施的结果是什么。本案交
付感化是因找不出毛病,无罪才交付感化的。蒋的意思是说那些交付
感化的人其实也不必感化,统统判刑就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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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吴逸民等逃过一劫
监狱屠杀案初判时吴逸民被认为比陈正宸案情严重,但改判死刑的是
陈林。
陈行中、马时彦等被判死刑时,被认为有事而判感训的是林声发、吴
逸民、颜锦华、和徐维琛4个人。陈正宸和吴哲雄、吴荣河等却被判
无罪。但后来陈正宸林声发却在蒋的执拗下被改判死刑,其他人吴逸
民、颜锦华、徐维琛、吴哲雄、吴荣河等5个人度过生死关,不再被
追究。固然他们是应没有事的,是否有我在本书说的彭孟缉对吴三连
做了人情饶了吴逸民而其他人也托了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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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陈正宸话太多
陈正宸本来案情轻微,“4.6”事件后看政府抓人别人在跑路,他也
跑到阿里山去躲避,而在那边要逮捕别人时他也一起被捕。因他本来
就没有事,只判了5年了事。他以近乎幼稚病的想法对他人讲了太多
话。他夸耀跑到阿里山事,可能还加些英雄事绩。我在于凯狱中案判
决书苏尔廷供述中看到苏说“他曾向陈正宸探询阿里山组织与活动情
形以便出监后联络”;这件事幸亏没有连累到陈。他又常夸耀他认识
“4.6”事件的主角之一,后来跑到桃园方面发展地下组织的周慎
源。马时彦抓住这一点,在军监屠杀案供述说陈曾向他说他在师院时
就和中共台湾工作委员会学运部负责人周慎源有密切联系。这成为他
在军监屠杀案件中被杀的不是主要也是间接的证据。
我因被捕伊始同被关在保安处独房时就认识他,又在军法处看守所被
关在同一房间,在绿岛又相逢,且由绿岛一起被打回票送回军监,因
此对他额外关心。看他在军监时特别是放风时在当局派很出多人监视
的众目睽睽下东找西找人谈得相当起劲,我怕他被当为活跃份子局作
为目标打击,给他做几次的注意。特别是我在1953.5.27大抄房前由
黄嘉祥与吴阿海得到将有大抄房的消息,特别叮咛他无论如何也要处
分掉可能成为争议性的书写东西。他满口答应一定要注意。果然有大
抄房。之后他被由军监送走,我猜他定被拿走书写东西。但不曾料到
一走就不再回来。我后来知道他被拿走抄录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而
被当为参加马的组织的间接证据。看与抄《马克思主义批判》就是那
么严重的犯法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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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狱屠杀案是出于最高当局指令
还是军监的私自捏造? 马时彦、祝英杰受当局之命做卧底捏造出自身也参加与主导的监狱屠
杀事件而立了大功,而把军监当局认为思想顽冥成为其眼中钉的政治
犯成功的屠杀了11个人。(该屠杀事件被杀的有15名,其中马时彦、
祝英杰、杜枫、邬荣盛非属军监认为思想顽冥成为其眼中钉的政治
犯)。但为何马等最后自身也被以参加与主导此案件为为由一起被
杀?是否遭当局杀人灭口一起杀掉以使此阴谋真相石沈大海?按理马
等受此命应事先和当局有所谈合或有所交易,如事成之后给减刑或什
么好处做为条件。难道当局事成后食了言了么?此件事总令人耿耿于
怀,依常识而言,涉及与马祝谈合或说交易的应属相当高层的人,而
他们应不会食言才是。
我怀疑和马等做此谈合的所谓当局只是军监层次的。很可能只是监狱
当政治外役的军事犯,在监狱当局认可之下和他们谈的,也许只是口
头的,也许写有具文。本事件显然是经过设计的假案,且是一个骗局
而马等上了军监当局与外役的当,因此案件成立后监狱当局就不认
帐。依马等的知识程度,他们不会做完全的契约手续吧。假案的办案
过程中甚至已经就没有人认帐,包括审判官等,令马等就象真涉有其
事而主导其事的在受法办,而只能哑子吃黄莲,最后也被处决了事。
审判官好象从头到尾真不知道其为假案而照样判马祝以死刑。因事后
解密的当时档案一点也没有提到这是假案或马祝在其中有谈合。他们
的被杀好象不是出于当局的杀人灭口,而是真正以为他们是涉案的,
且是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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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我们首先不知陈行中等
背后有监狱屠杀案阴谋 大检查完陈行中等被送走,大家没有料到其背后有军监与马祝的大阴
谋,大到要把多人处死。1953.5.27大检查后陈行中等被送走,我们
以为只是书写东西出问题的小事而已。不知马祝原来来我们中间是为
做监狱的卧底,制造了天大地大的16名(连马祝杜邬4人)被枪毙,
另有1名狱死,34名被加罪的大假案。
我们甫于1953年2月被送回军监,我们被手铐隔离回来的所谓阻挠感
训的31名被隔离被关在反省房,又调来黄胤昌与黄操儒两人来反省房
一起关。没有几天后又把马时彦与杜枫调来反省房,那时也把祝英杰
调来关在绿岛回来的其他人的房间。于是马与祝的整个阴谋活动就
绪。杜枫与马时彦被一起调来,杜可能不是同谋,而只做为障眼法。
马时彦一调来和我们同房就极为活跃,接近这位,接近那位的表示极
为积极。我们之中有人或会对他友善或好奇,但绝不会相信他,更不
会相信到他所谓的和他谈论暴动或谈论组组织的把生命任其左右的重
大事,顶多是止于互相学习的范围。当时大家绝对不会想到学习会受
到当局的致命反击。在他主动之下或者有人会被其引导与他谈到中共
来解放时候应如何应付的问题,但绝不会有先发制人发动暴动的想
法。更何况绝对不会有如马在调查机关所说那年7月1日发动暴动或任
何时候发动暴动的想法。发动了暴动,大家能够逃出么?逃到哪里
去?不是只有死路一条么?
马受监方操控,替监方要制造出尽可能严重的假案。他说有组织,要
暴动等讲得天花乱坠,而所想出的花样若不是有幻想症的人是想不出
来的。他在我们绿岛回来的政治犯中间是无法推销此想法的,事实上
我从来没有听过他当时推销过此想法。推想只是在保安处虚构本案时
加上在剧本的内容而已。马似富有幻想症,至少诬告成癖,被捕后还
犯了几起诬告罪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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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马祝似感觉出事态严重,但来不及扭转
马时彦祝英杰捏造出监狱屠杀事件而立了大功,而把军监当局认为眼
中钉的政治犯成功的屠杀了11个人。但马等最后本身也被以参加与主
导此案件为为由一起被杀。我怀疑和马等做此谈合的只是军监层次的
一个骗局,因此军法当局则不明其事或不管其事的把马等也认为他们
真正主导其事而审判。
依我看,马祝各在原审保安处时尤相当替当局卖力,按照其意缮具自
白书,及照其内容供叙详明于侦查庭与审判庭,初次审讯时亦均照剧
本供认。但在一次一次的开庭感觉出他们将被当真案而非政府的卧底
办理,事态严重,照此下去,将和其他被他陷害的许多人一起被处
死。故想悬崖勒马极力翻供,但为时已晚。这由他们最后判他们死刑
的判决书的部分所叙可见出端倪。“查被告马时彦祝英杰对于前开叛
乱事实在审判中虽互翻异但各在原审保安处缮具自白书及供叙详明于
侦查庭与审判庭初次审讯时亦均供认并据丁桂昌邬荣盛互证无讹难任
其诿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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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狱屠杀案的做证人
关于杜诚,在监人赵剑影说看到杜诚教育马同超阅读其摘抄之反动字
条,并以书面证明。这成为杜诚被判死的证据之一或主要证据。
关于陈正宸,在监人吴庆成于1953年所谓军监出事多年后的1956.7.
3,张书鉴(则张超三)于1958.2.7分别结证陈曾向其他叛乱犯讲述
匪帮理论,诋毁政府。判决书说这和马的指控互相相符,故说可采
信,而成为判死陈的主要证据。但吴张说,虽然他们没有听到陈讲什
么或看到书写东西写陈的讲话内容。吴张所做证的不知内容的讲话成
为审判官采纳为处死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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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监狱屠杀案中赫然有
从没有听过名字的邬荣盛 监狱屠杀案赫然有从没有听过名字的陌生人邬荣盛。邬荣盛好象是监
狱屠杀案的另一替死者。我与很多当时一起在军监坐牢的根本就不知
道该案被处死者中还有他。我们从不认识他,在军监时没有听过他,
也不曾在绿岛看过他,因此和我们一点渊源也没有。他和我们没有渊
源为什么被和我们放在一起?我由事后的资料才知道,他于1953年1
月才被送来军监,比我们绿岛回来的早来大约半个月而已,马当然没
有余地把他诬为参加其组织才是。我怀疑他是不是和监狱长有什么过
节才被加上死亡名单中,就象刘水龙或郭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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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杜枫与邬荣盛纯受横祸
我原来以为杜枫也和马祝一样是监狱屠杀案的卧底或被监狱所利用的
人。但事后的经过看,监方只是利用他,跟随马时彦,做为马的障眼
者而已。邬荣盛推想和监狱当局有什么过节,故监方也把他做为障眼
使跟随祝英杰,就象使杜枫跟随马那样。我想最接近的解读是他和杜
枫一样纯受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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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当局试图使监狱屠杀案无限扩大
当局看监狱屠杀案成功的把10几个人处死,食髓知味,意图无限扩
大,除把陈正宸、林声发、吴逸民、吴哲雄、徐维琛、颜锦华等因被
取走有问题抄录东西与林拾、陈奕雄、王成家、邱奎壁、孙天来等和
陈行中、马时彦等一起由军监送走的那一批人外,更把我在本书“军
监试图屠杀更多的人”项下所述的诸多人企图牵连在马时彦的新联会
案内也予以屠杀。
陈正宸、林声发、吴逸民、吴哲雄、徐维琛、颜锦华等6个人陈行中
等被枪毙后继续留在军法处办理。林拾、王成家、陈奕雄、邱奎壁、
孙天来等5人则说“另有犯嫌”但一旦送回军监。他们当军监直接控
周坤如、张敏生、林学礼等3个人企图暴动时被加上去共成8人成为一
案,我姑且称其为周坤如案;又有被搜走有问题抄录东西的吕华璋
案,有吕华璋、江德龙、李清增、李荣源、林德星、吴长生、王鹤
棋、陈来发、刘煌、黄金煌、詹阿辉、周永富、颜大树、黄树丙、陈
金波、陈森沂、林金春等与神经有问题的陈永生等人。
以上这些人中陈正宸、林声发被处死刑。孙天来被判无罪,其余因无
法入叛乱罪但都被多加3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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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狱屠杀案个人被拿走的书写东西
判死刑的人,他们个人被拿走的书写东西首先被当为牵涉案件的主要
证据。但除了郭聪辉被拿走的“斗争的基本认识”被做为扩大解释其
所控案情外,其他因他们被指控的案情比被拿走的书写东西更为严
重,故都没有被利用做为犯罪的证据。只有因很难入罪把陈正宸林声
发,把他们所抄录的书写东西,如陈正宸抄录的《马克思主义批
判》;林声发抄写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和平》、《美国为什么
好战》、《本质与现象》、《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等作为补助证
据。
吴逸民等判感训的人被拿走的;至于对于无法入罪于死刑的人,则把
所写与所抄录的作为判刑证据。如吴逸民抄录的《唯物史观公式》、
《人民民主专政》与撰写的《资本主义替代者》;吴哲雄抄录的《毛
匪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徐维琛所画的《中共系统表》;颜锦华所
摘录的共匪理论短句。吴荣河则没有被拿走抄录东西,但他被诬为曾
听被处死刑的祝英杰的宣传所影响而被判感训。
周坤如等判感训的人;本案的周坤如、林拾、王成家、张敏生、陈奕
雄、林学礼、邱奎壁、孙天来等纯然被抵赖参加狱中组织,而不是因
看书籍或书写东西而被控诉的。所幸当局指控失败,故在这里不叙写
他们有否或被拿走什么抄录的东西。
吕华璋等判感训的人;这些人可说都被拿走抄写东西而首先认为没有
问题判决无罪不付审判,其中原判五年的已到期回家。后来当局改变
心意重新追究所抄写的东西而以那些东西为证据以抄录东西判他们个
个以感训(罪);吕华璋被控以抄录《马恩主义理论》、《唯物
论》、《阶级斗争》、《资本主义内在矛盾》;江德龙抄录《人民民
主专政》;李清增抄录《土地法大纲》、《保卫无产阶级的司令
塔》、《马克思论实践活动》、《马克思之价值理论的说明》、《黑
格尔辩证法》;李荣源抄录《列宁毛匪言论》;林德星抄录《马恩理
论学说》、《共产主义宣言》;吴长生抄录《目前的局势和我们的责
任》;王鹤棋抄录《国家的观念辩证法》、《黑格尔的历史神学》、
《社会主义在俄国建立》、《史达林的专政解释》、《共产主义的战
争论》;陈来发抄录《毛匪论实践与认识之关系演讲》;刘煌抄录
《马克思理论》、《唯物理论》、《无政府主义论》;黄金煌抄录
《共匪言论与对工人之口号》;詹阿辉抄录《人民民主专政》;周永
富抄录《人民民主专政》;颜大树抄录《人民民主专政》;黄树丙抄
录《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陈金波抄录《唯物辩证法》、《资本
论》;陈森沂抄录《毛匪言论》;林金春亲身批评《郑畏三忏悔
录》;陈永生高呼毛泽东万岁。当局的结论是,由上而证,上述人思
想都没有改正,故判以3年感训罪。
然而抄录那些东西就可证明他们思想没有改正还受中共的影响么?因
此点很有争议,故当局首先决定不入罪于他们而判以不付审判,但后
来改变主意把他们统统判以感训,那真是非常牵强的污蔑。抄录中共
的理论以研究,未必就是认同其理论。这些人本来就因思想同情中共
而被判刑。既以思想有问题而判刑,再发现思想仍有问题就还要判
刑,同一个事实可两判或3判么?且我们没有责任改变思想。再说,
上述书籍,如《唯物论》、《黑格尔辩证法》、《国家的观念辩证
法》、《黑格尔的历史神学》等等更不是中共的理论。
颜文科等无法入罪的人;颜文科、蔡金河、隋宗清、许永长、苏生、
戴杰、王昭然、陈太平、梁渠都没有被拿走可以作为藉口的抄录品,
故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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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周坤如案的做证人
周坤如案的做证人有戴杰、张(草炎;音“坦”)金、金国民、锺依
人、林嘉明、周锡三、赵佩侠、尤士卿、监狱士顾立三、看守宫树彬
等10名之多。戴杰、金国民、锺依人好象原想积极做他们不利的证,
但后来悬崖勒马翻供,没有造成致命的伤害。林嘉明原属叛乱犯,判
5年,虽刑期到,狱方为难他,要他做不利于周等的证。但他乃据实
替周等做有利的证,解除对他们的伤害。狱方又大力动员军事犯外役
的张(草炎)金、周锡三、赵佩侠、尤士卿等与监狱士顾立三、看守
宫树彬做不利的证。但他们准备粗糙,矛盾百出,发挥不了杀伤力,
以致不能陷他们于死地。但仍给每位被告加判3年感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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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立了大功的军监申请叙奖
军监乃在军监屠杀案成功的结束,陈行中等于1957.5.3被执行死刑,
陈正宸林声发也于1960.2.6被执行后写签呈经国防部,转俞大维、彭
孟缉呈去蒋介石,列出军事犯杨汉敦等37名名字以及监狱长杨又凡,
政治室主任尚恒修,指导员段成章,士官冯志军等有功,申请叙奖,
并对于军事犯董传昌申请给减刑申请,把其所剩4年多刑期免除。说
董传昌入监就被吸收为保防人员,对于本案的侦破不顾危险,搜集有
力资料与证据,贡献极大。
其他入罪杜诚成功的是当时的在监人赵剑影,入罪陈正宸成功的是当
时的在监人吴庆成与张书鉴(则张超三)等猜想必定在叙奖名单之
内。
蒋介石批回来,当然照准。因该案件被波及者共有50名,其中有16名
被处死,1人狱死,剩下的大都被加罪3年,那对当局是极大收获。本
案件规摸大,动员人数多,包括军监监狱长、政治室主任、指导员以
及37名的军事犯外役,大家都忙得团团转。可见军监伪造此假案所费
苦心与工作之大与所期待收获之丰饶而他们都得到回报。
我在本书写,军监屠杀案主要由军事犯当政治外役参加策划阴谋,而
当时保防室有2、3位红的发紫的政治外役,1位名为王某(勋?),
另两名不知姓名,而据说该王某等外役因对本案贡献而获得减刑提早
出狱。其实所谓王某的本名我们无从知道,但至少我们依稀知道或猜
得到他们在做什么伤天害理的事,虽然不知道其害人之深与害人之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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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狱的政治犯政策
政治犯虽极大部分是平民,用的是军法审判,除判死刑的立即枪杀
外,判徒刑的则关于本来为关军人罪犯的军人监狱,因此政治犯就在
军监和军事犯关在一起。国民党来台湾伊始军监所关军事犯不多,因
此军监和军法处共用以前的陆军仓库还可足够。但当局大肆抓人,军
监很快就不够关人。因此把所有政治犯送到绿岛新生训导处关。新生
训导处一方面也需关俘虏,因此政府预见绿岛很快就不够关,在安坑
兴建了规模颇大的军人监狱。我于1953年2月初和另外198名由绿岛被
打回票被送到安坑的军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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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监对待政治犯极不人道
军监对政治犯以极端的敌意与恨对待。他们把被赶出大陆的恨转移于
这些政治犯身上,一有机会就想迫害,加上身体与精神上最大痛苦外
始终伺机企图置政治犯于死地。他们利用犯杀人、贪污、强奸等作奸
犯科的军事犯为外役管理政治犯与对付与欺负政治犯,又挖空心思叫
军事犯当卧底成功的制造出监狱屠杀案件,把16个人处死,使1个人
狱死,使30几个人多加3年刑期。它与处死13名的绿岛屠杀案件相并
为国民党屠杀手无寸铁的在监政治犯的大杰作。此详细情形我已在本
书详加描述。
该案经过处心集虑的设计,甚至于我们由绿岛回来时就开始。把我们
隔离回来的所谓“阻挠感训”关在反省房的同时黄胤昌与黄操儒被调
来关在一起,没有多久马时彦与杜枫也被调来我们房,那是其阴谋的
开始。其后把我们反省房的禁令解除好让我们能在操场放风。监方拍
派出管理员与多名军事犯外役仔细的观察我们设计出加害我们的剧
本。随著做一大抄房查拿走很多书写东西,于焉屠杀在监人的大阴谋
付诸实施。事实上那天大检查没有搜到什么致命的东西。这由后来判
他们死刑判决书就可看出。唯有郭聪辉所写被抄走的一篇只是他在练
习写作的“斗争的基本认识”一文而已。监方硬把它诬为教育别人暴
动的资料。监方说那次大抄房是因接到密告说有暴动的阴谋才做的。
那是骗人的,是马时彦与监方做的剧本的一情节,且根本就没有抄出
什么重要东西。
至于马说组组织为的是,为准备中共攻台时的响应,又说为要暴动,
且又说为要那年的7月1日发动暴动,所讲莫衷一事。租织一说根本就
是胡说八道,马根本就和其他人没有渊源,没有人敢和他讲象组织那
种杀头的重大事,何况从来就没有人会傻到组织的念头。事实上绝对
不会有人会和他谈到为准备中共攻台时的响应问题,何况是发动暴
动,且更是迫在眉婕的7月1日。大家手无寸铁,设若发动暴动,决不
会成功的,大家即使没有成为蜂巢,也会陷于走头无路。为何要一起
集体自杀呢?马的剧本根本就是不合情理的百般矛盾的东西。当局就
那么牵强的采用马所捏出的屠杀多人的所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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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岛屠杀事件后
决定施行政治犯重犯关在监狱的政策 绿岛屠杀事件后国民党最高当局忽然对于把政治犯关在绿岛一事加以
检讨而认为:那是对政治犯的一大额外恩惠,政治犯却恩将仇报的报
以不接受感训甚或妨碍感训而引起绿岛屠杀事件。因此蒋乃给指令政
治犯重犯关在监狱的政策,于是泰源监狱被急促建立。后来泰源监狱
发生问题乃又改在绿岛建设政治犯监狱。蒋介石更核示,以后叛乱犯
毋庸交付感化应即判刑。但那时白色恐怖事件已近尾声,该指示不曾
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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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杨又凡的无数罪行
我在安坑军监时杨又凡一直是军监的监狱长。我们受了非人道的待
遇,他对政治犯好象有深仇大恨,一直把我们非置于死地不罢休的敌
人看。且制造监狱屠杀案件屠杀手无寸铁的政治犯达17人之多。其中
许多人仅凭他之好恶,象郭文魁与刘水龙就是,邬荣盛很可能也是。
这些都成为他极严重的杀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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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岛政策
1949、1950年国民党施行大清乡,大肆抓人,然后大肆杀人与大肆监
禁人。因顿时要关多人,关人用的牢房不够。日治时代的陆军仓库被
利用为军法处与军人监狱。军监很快就不敷用,于是国民党动脑筋想
把那些大批政治犯关在外岛的绿岛去,因此决定把内湖关俘虏与关思
想犯的内湖新生总队扩大编制改名为新生训导处搬到绿岛去。因此
1950年在那边大兴土木,并把新生总队第一队的感训犯送到绿岛做做
迎接政治犯的准备工作。1950年4月间大批政治犯到达绿岛,主要由
军人监狱与内湖的新生总队,加上寄押在各地地方监狱送去的,从基
隆坐登陆艇去。
把政治犯送到绿岛,目的是一方面把政治犯关在离岛的绿岛,在严格
军事管理之下,一方面给思想改造,一面给重劳动。管理采双重管理
制,采用军队编制的军队管理与政工制度的政工管理。日常生活方面
施行严密的控制时间,始终给洗脑工作与重劳动。绿岛虽大喊仁爱政
策,但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施行摧残一个人思想的反人权政策。这
除由后来他们采取的一系列的反人道政策可见一班外,新生一有把柄
则利用碉堡做重监禁场所,并配合比保密局保安处都不损色的残忍烤
打。绿岛1943年初施行一人一事运动,因运动本身属民灭人性的,故
不成功。于是露出面目,选几个人给重监禁与大烤打制造出将10几个
人屠杀的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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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岛以不接受感训为由杀死一些人
绿岛试图完全把称为新生的政治犯的思想控制,要他们不要有思想,
只听其宰割,其结果必然引起消极抵抗等反弹。大部分新生正是求知
欲旺盛的时候,于是私底下学所想要学的东西成为普遍风气。这给官
方相当难堪,也就来一个不接受感训、阻挠感训、破坏感训等罪名指
控。不接受感训是个人范围的事,当局无法太借题发挥;至于阻挠感
训、破坏感训则指个人范围外还要怂恿别人一起不接受感训,那事情
就严重。绿岛于1953年2月施行一人一事运动稍前我们始听到官方语
言有“阻挠感训”一词,而把我在内的31个人由绿岛以此理由送回台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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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被送回是因阻挠感训?
我们于1953年2月头一批被由绿岛送回军监。从那年经过51年后的今
天我才知道那一批由被送回的被称为“调还叛乱犯新生陈英泰等199
名”,而我们被隔离的30几人中连我在内有31人被定位为“阻挠感训
者”。阻挠感训也就是破坏感训之意,那是很严重的指控,按照国民
党的想法是应处死的,而我被列在第1名!从种种迹象证明当局当时
确有把我们处死的想法。人送回台北还没有付诸于行动以前,绿岛恰
好施行一人一事运动没有成功,致使当局忙于处理其事而制造了绿岛
屠杀事件。于是处理“阻挠感训”事被转移目标暂被搁置,但其后仍
被制造出监狱屠杀事件。我幸免卷入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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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民党有权杀死不接受感训或阻挠感训
或者思想仍有问题的人么? 国民党以不接受感训或阻挠感训,或者思想仍有问题的藉口分别杀死
关在绿岛与关在军监的一些人,此乃绿岛屠杀事件与军监屠杀事件。
绿岛推行的一人一事运动失败,此乃该运动受到大不部分政治犯的反
对。国民党无法交代,于是归咎于一些人的煽动破坏。这些破坏者说
是犯了阻挠感训与思想仍有问题的“继续叛乱罪”而被处死。在那同
时军监也说是有一批人自己思想仍有问题外,更加影响或教育别人而
被处死。我们本来就是因为思想有问题才被被判罪坐牢。我们坐牢中
当局发现我们思想仍有问题就有权处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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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治犯应有权表示接不接受感训
当局一判我们政治犯徒刑就是要重监禁我们的意思。当局想出关我们
在绿岛的集中营,那固然也是无可厚非,但不是在不接受感训或思想
不改进就加以处死的条件吧。而决定一个人有接受或没有接受感训就
任当局的自由裁断,那太恐怖了。政治犯被关在绿岛就会面临这么重
大的生死问题,事先应有权表示要不要到绿岛去的抉择吧。他应有权
选择不被关在绿岛而保存生命。但即使不去绿岛而被关在监狱,后来
发生的监狱屠杀事件看许多人被杀,仍不一定能保存生命看坐国民党
的政治牢真是危机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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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姚盛斋处长的大谎话?
绿岛的第1任处长为姚盛斋,少将,原任基隆要塞司令。他很有魄力
与才干。但只能执行上面政策,无法发挥其抱负,因此任内业绩平
平,却是任内推动上级的一人一事运动失败导致绿岛屠杀事件,留下
一个极不光荣的历史纪录。事实上他想施行严俊的管理外也想配合以
鼓励办法。因此我们来绿岛伊始他对我们训话说(摘其意)“你们从
此已不是犯人而是新生,新生就是政府已把我们个人的过去一笔勾
消,让重新出发,重新做人之意,故称新生。值此重新出发,今后就
看大家在这里的表现如何,不管过去刑期的长短,这里以一期一期为
单位考核,只要表现好,随时都可以结训回到社会去。”对此,我以
为怎么有此种可能,而以为他在说大谎话。哪知几十年后当时档案解
密始知他的话是认真的,且他真得曾向当局做过相同的建言,可惜不
获采用。当时当局若按照其建言施行,历史将是不同的。国民党的绿
岛政策归于完全失败。不然,若当时采用姚盛斋所建言的政策,定是
辉煌的。绿岛屠杀事件发生,国民党高级曾反省到此事谓“……站在
感训立场,依据成绩好者如不能予以提早做人之机会,显失感训作用
……”。古来政策若只有威没有恩,那是跛行的,绝对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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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把政治犯关在绿岛的政策
应说有可肯定的一面 国民党把政治犯关在绿岛,其本意是给加强管理,强制劳动、洗脑、
愚民化。因是采取基于恨为基调的洗脑政策,结果不能使人认同。但
国民党反而觉得政治犯恩以仇报,对政治犯施以报复,造成绿岛屠杀
事件。于是国民党绿岛政策彻底失败。
其实国民党的绿岛政策对政治犯并不是完全负面的。把他们由阴暗的
监狱改关于富于阳光、空气新鲜、地方宽阔的有水有山的大空间,对
于一个人的心情的陶冶,健康的保持与改善应有很大裨益。且从逮捕
在调查机关开始所给的补给都按照或准于军人,故粮食方面还足够,
品质差强人意。在绿岛期间当局都把米、面粉、食油、煤炭等足够的
供应,除给准军人的伙食费外,并允许自行生产蔬菜牲畜等以改善生
活,实值得肯定。只是美中不足的是基以恨而加以罔顾人权的虐待,
后来更实施大肆烤打的恐怖政策对付,造成绿岛屠杀事件。但尽管有
此巨大瑕疵,绿岛政策可说还有可肯定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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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琉球政策
国民党对于所关的政治犯都一直做所谓很严厉的考核,考核其实都凭
管理人员的好恶与利害关系。因此一个人到期,那人若在绿岛,绿岛
与军监的文书来往变得很频繁。若认为那人思想有改进就可发释放
证,但若被认为思想仍未改进,可报请送小琉球强制工作。当局凭的
是《戡乱时期预防匪谍再犯管教办法》第2条,规定得令入劳动教育
场所强制工作严予管训。期限大都以两年为期。这实是当局的很严重
的反宪与反人权行为,但人民对此又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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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刑与遗体处里
行刑由宪兵队执行,有第四团与第八团两团专做刽子手。下执行命令
时除告诉人数外也告诉执行时间。执行时间普通一清早为多,大概在
4、5点至7点中间最多,也偶而有下午执行的。处死人有几个人就派
几个宪兵去押人。他们使用美援的十轮大卡车押送,一到马场町刑场
就执行。刑场首先在马场町后来改移于安坑的安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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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明正身,照相存证报备
要赴刑场以前要验明死刑犯正身,赴刑场前要拍照片,行刑后也要拍
尸体照片存证报备,做本差使的人就是每有人押来军法处看守所收押
时担任登记每一个被收押人的身体特征、留指纹与拍照片留存的那个
人。我真没有料到,这些死前死后的照片都要附于处决一个或一批人
后呈上蒋介石报备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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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极乐殡仪馆
宪兵队在马场町一把人执行则弃著尸体调头而走。此时政府一方面委
托坐落于台北市林森北路与南京东路交叉处附近的极乐殡仪馆处理尸
体,一方面通知家属到殡仪馆领尸。听说有的消息快尸体还在马场町
时就到哪里去领。季(水云)案的徐渊琛的遗族就是这样。殡仪馆由
马场町运回而浸在福马林池,待遗族来领就一一的由那里捞起来。很
多在殡仪馆没有领走的都送到国防医学院或其他医院做解剖之用。除
此而外则交给殡仪馆专属的土公草草埋葬。那是1950年初的情况,其
后根本就不知怎么处理或埋到哪里去。1993年间六张犁发现几处这样
草草埋葬的地方,发现的墓冢有两百多个,座落在附近4个区域。本
来在那里可能埋的更多,但埋得太密集且作为标示的墓碑太小难于辨
认,又埋下后根本就没有人管,久而久之,墓群四围受新作的墓侵
占,致使无意中被毁掉的很多。被枪毙的其余上千的或更多的人根本
就不知道下落,且再发现的机会极为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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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埋葬于六张犁公墓
送去殡仪馆的尸体在殡仪馆没有几天则交由土公运去六张犁公墓埋
葬,则被放于薄板钉好的简陋棺木,埋于土公挖好的一排排土孔里,
上面放小小的石头做的墓碑以识别。这是保安司令部的制式处理流
程,然为何世人不知道有六张犁埋葬死刑犯墓地的存在,而需劳曾梅
兰很多年后花那么多年时间,费那么多苦心才发现其存在?可见曾梅
兰发现乱葬岗时,知道真相的人颇有多人。为何没有人出来告知大家
此事?我们可以谅解,身为老百姓的遗族不知要如此做,他们去处理
尸体时已是半世纪以前的事,已把其事淡忘。但当时处理此事的以前
的保安司令部官员,为何当1993年发现六张乱葬岗社会哗然时竟噤若
寒蝉不给社会透露些真相?他们果然在那种杀人如麻的环境里已完全
丧失了人性了么?
我们发现乱葬岗所埋的只有年200多个人。固然经过那么久,必定无
数具坟墓被毁掉。但当时被杀的数以千计,固然埋在六张犁的很多墓
推想被毁掉,但怎么样毁也不会毁掉几千具之多!其余很多人的下落
究竟在那里?国民党有没有责任把那些资讯公布于世以安遗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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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医院解剖
没有被领走的很多尸体,特别是外省籍的,因家属不在台湾无从领回
都被送到国防医学院或其他医院做解剖之用。解剖了后我们看到很少
部分的遗骨被放在六张犁的纳骨塔,但不知其他很多人的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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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尸体的下落
国民党枪毙人后理应对家属交代为何杀死那人,其后的尸体下落在何
处或如何处理。国民党都不曾交代,草菅人命极为严重,更不尊重中
国固有之尊敬尸体的传统伦理,真是对天理的践踏,令人发指。我深
望过去掌管此项事务的国民党军方人员或知道真相的其他人站出来提
供线索或告诉社会当时的实情。那也是他们做为当时共犯的一点点赎
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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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没收
国民党判1个人死刑,紧接著大约3、4个月后就来要没收其财产。程
序上由保安司令部发代电给国防部参谋总长,参谋总长就电请县市政
府代为调查,县市政府调查后做好清单,要家属按照清单点交,然后
附于拍卖。大凡土地,房屋。厂房等有什么就没收什么。没有什么财
产的,看其所列清单真可笑,脚踏车1辆、西裤2条,椅子几个等等真
是啼笑皆非。连那些不值钱的都要剥的空空。
没收财产的范围不仅是判死刑的,判无期徒刑、12年、15年等也要没
收,只要所判条例是2条1项、甚或第4条的资助、藏匿罪也要。更可
笑的是在牢里病死的人,如果他不死被判罪而判的是附带有没收财
产,就逃不了被没收的命运。龟山案的李某漂就是这样,他虽狱死却
被判决没收财产。判死人没收其财产真罕见。没收财产的魔手甚至伸
到行方不明的逃避国民党通缉的人,国民党真是世界也罕见的死要钱
的不讲道理的群体。
普通没收财产是要没收犯罪所得来的。这些人犯的是政治的离异,他
们生前为政治理想,只有付出没有所得。若有财产那是祖先与先代传
来的,有道理没收它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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